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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

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退休养老金的组成:

退休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三项之和即为你的退休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为4671.75)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60岁为139);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二、职工缴费标准:

1.北京2011年在职职工的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2603元。

2.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为:

1)养老保险企业所交部分为工资基数的20%(个人所交为8%);

2)医疗企业交10%,失业为1.5%,工伤为0.3%,住房公积金企业所交部分为8%;

3)合计公司总共为员工缴纳保险及公积金为工资基数的39.8%。

员工自己缴纳的钱会在退休后分月返还给个人(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部分用作统筹分配。

三、养老保险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1)×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

3.详细的内容请见后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1.第一次(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指数化办法改革

2.第二次(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国发[1995]6号文“大帐户”和“小帐户”办法

3.第三次(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后期):

国发[1997]26号文统一制度

4.第四次(去年十二月):

国发[2005]38号文

5.国发[2005]38号文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内容:

6.一是计发基数-----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构成

7.二是计发比例-----从15年起,每满1年计发1%

1.目的:

1)一是能够使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与其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直接挂钩,从而激励参保人长时间缴费和多缴费。

2)二是能够有效遏制部分职工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等投机行为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

1.内容:

1)个账规模-----由11%改为8%

2)计发月数-----由固定的120改为由本人退休时间、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利率等因素确定

2.目的:

1)一是有效地抵御个账基金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减少人账基金赤字的压力

2)二是使个人账户基金面临的贬值风险大大减少

六、待遇水平变化幅度比较

1.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较:

对于缴费年限只有15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水平要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167%才能保持原基础养老金的水平。

2.个人帐户养老金水平比较:

由于个人帐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减少了3%,且计发月数的数值“117”(近似原120的数值)所对应的退休年龄为63岁。

3.总体来讲养老金新政策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更有利,因为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再变化,但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却比旧政策提高了;但对于财富累积期的中青年人则影响很大,而且在相同缴费水平下,年纪越轻者———离退休的时间越长———潜在的损失越大。

七、北京市养老金相关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5.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6.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8.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9.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10.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八、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2〕40号

2012年02月29日 发布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510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28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2280元(含)至4000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养老金在4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510元/月的,补足到251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1.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G同+G实

其中:

G同=C平×Z同指数×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为“基础养老金”;

(2)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个人补=X1×b1+X2×b2+……+Xn×bn

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

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十、

附表: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附表2

1991年至201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度

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1

56061

2010

50415

2009

48444

2008

44715

2007

39867

2006

36097

2005

32808

2004

28348

2003

24045

2002

20728

2001

18092

2000

15726

1999

13778

1998

12285

1997

11019

1996

9579

1995

8144

1994

6540

1993

4523

1992

3402

1991

2877

 

附表3

社保养老金的缴费与个人账户分配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并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也相应由月平均工资的20%提高到30%。

(详见下表)

2006年之前

2006年1月1日后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20%

8%

20%

8%

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17%

11%

20%

8%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使职工与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使职工与平均工资*3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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