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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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作为成员机构,直接接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并开立结算账户;已开通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省中心接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三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营业网点分别称为代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下同)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是指客户在营业网点开立并预留密码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第五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延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社(行)或开户社(行)实时完成本社(行)客户资金清算;省中心延时完成辖内网点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柜台业务范围

(一)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有折(卡)存款,无折(卡)存款;

(二)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有折(卡)取款;

(三)转账业务,包括本社(行)折(卡)转入跨省账户,跨省折(卡)转入本社(行)账户;

(四)查询业务,包括有折(卡)余额查询。

查询业务仅限于账户持有人本人办理,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不能办理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销户或销卡;

(五)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六)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七)补登折;

(八)打印对账单;

(九)其他不能办理的业务。

第九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代理社(行)不得自行确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十一条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办理时间与营业时间一致,非营业时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二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实行免填单服务,并按《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免填单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通存通兑业务日切时间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日切时间为准(目前暂为17:

30),之后办理的业务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纳入次日清算。

第十四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社(行)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社(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查询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

办理现金通存业务时,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办理其他业务时,从资金转出方账户中扣收手续费。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向代理社(行)提交要件。

(一)无折(卡)现金存款:

1.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填写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3.大额现金存款,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折(卡)现金存款:

1.跨省账户存折或卡;

2.大额现金存款,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有折(卡)现金取款:

1.跨省账户存折或卡;

2.大额现金取款,需提供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本社(行)折(卡)转入跨省账户:

1.在本社(行)开立的账户存折(卡);

2.跨省账户折(卡)或跨省账户账(卡)号、户名;

3.收款人为无折(卡)转账的,提供存款人填写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4.大额资金转账,需提供资金转出方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跨省折(卡)转入本社(行)账户:

1.跨省账户折(卡);

2.在本社(行)开立的账户存折(卡)或账(卡)号、户名;

3.收款人为无折(卡)转账的,提供存款人填写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4.大额资金转账,需提供资金转出方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账户信息查询:

1.跨省账户折(卡);

2.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代理社(行)办理有折业务时,对跨省存折不读磁、不写磁、不打印。

本社(行)存折不写磁,不打印,交易信息通过补登折功能完成存折打印。

第十七条代理社(行)受理业务时,实时、逐笔将业务信息通过省中心发送至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待系统返回业务处理成功信息,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客户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代理社(行)受理业务时,因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及其他原因,系统返回业务处理失败信息,该笔交易不成功。

第十九条代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系统返回业务处理不确定信息,代理社(行)应视同成功业务办理,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待明确结果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未明确通存交易失败前,柜员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第二十条代理社(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系统返回业务处理失败信息,代理社(行)应视同失败业务办理,待系统恢复正常后自动进行冲正处理。

代理社(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在未收到明确交易成功信息前,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代理社(行)受理跨省大额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应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社(行)进行核验,如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核验不符,系统返回业务处理失败信息,该笔交易不成功。

第二十二条开户社(行)在处理存款类交易信息时,核对户名、账号相符的,向代理社(行)发出同意受理信息;代理社(行)收到同意受理信息后向开户社(行)发送存款确认请求,开户社(行)据此将存款金额记入客户账户,并向代理社(行)发送交易成功信息。

第二十三条开户社(行)在收到取款类交易请求时,核对账号、户名、交易密码相符且可用余额大于交易金额的,向代理社(行)发出交易成功信息,代理社(行)向客户支付款项。

第四章错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分为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和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两类。

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是指,由于系统响应不及时、通讯异常或系统账务处理出现单边账等多方原因导致的开户社(行)、农信银、代理社(行)之间账务不一致等业务差错。

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是指,由于代理社(行)业务办理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记账方向错误或重复提交交易等业务差错。

第二十五条农信银和省中心分别建立差错处理平台,用于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差错。

第二十六条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业务差错,以代理社(行)的处理结果为准,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日切对账后,及时通过农信银或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

(一)贷记调整。

代理社(行)在办理柜台现金存、取款以及转账交易(本社(行)账户转入跨省账户)后对账发现长款,通过差错平台向省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二)借记调整。

代理社(行)在办理柜台现金存、取款以及转账交易(跨省账户转入本社(行)账户)后对账发现短款,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省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三)补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通过差错处理平台补记客户账(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请求;

(四)冲账调整。

是指省中心对账后确定需要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冲销原交易(含借、贷记)的客观因素差错调整请求;

第二十八条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错账,由代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代理社(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社(行)发现当日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可经业务主管授权后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

使用“柜台冲销”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代理社(行)的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二)代理社(行)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三)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四)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代理社(行)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业务冲正成功后,应及时使用“柜台补正”交易进行业务补记处理。

使用“柜台补正”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代理社(行)能够为错账补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代理社(行)办理的“柜台补正”交易必须经业务授权后方能生效;

(三)代理社(行)只能对当日已成功冲正的交易进行补正操作,且对补正交易的真实性负责;

(四)如冲正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当日发生的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业务差错,不能使用“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交易调整错账,代理社(行)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追索或退回款项。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各联社(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监督管理和事后稽核,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联社(行)应加强清算资金账户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及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代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应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防止泄漏。

第三十五条代理社(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为客户办理无折(卡)取款或查询;

(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

(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四)由于操作人员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五)未按规定核查、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六)未按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规定登记报备;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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