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我检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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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目录

第一篇:

XX年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第二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第四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篇:

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报告

正文

第一篇:

XX年市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宜政发〔XX〕19号和市政府210号电话传真的要求,市统计局对依法行政工作和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市统计局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统一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的事项,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局法规科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具体办事机构,得到局领导重视,从而得到加强。

为了统一对依法行政工作认识,市统计局领导在各种统计执法和统计工作会议,都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监督,完善决策机制

科学民主决策,必须由制度保证和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市统计局在对统计工作各项决策过程中,都实行了科学民主机制,如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增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

处理,都经过集体民主讨论和采取法律程序来决定,因而使统计执法和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积极实施各项法规制度,促进制度建设

1、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按照市法制办宜府法〔XX〕20号文件要求,由法规科承担清理工作,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在XX年2月将清理结果报告市法制办公室,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看,市统计局未发现属于清理对象的规范性文件。

2、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年7-8月市统计局将行政许可事项如统计登记证收费和统计人员上岗证收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为公示项目上报市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在安庆日报上予以公示和确认,这是市统

计局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切实转变机关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提高了市统计局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

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巩固行政许可清理成果,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统计局在行政许可项目得到批准后,以有利于统计工作为原则,不再增加审批环节,从而使统计登记证和统计上岗证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

市统计局按照财政局、物价局有关收费文件要求,做好行政事业收费清理工作,在办培训班时以批准核定的收费标准来收费,没有滥办班、滥收费现象。

对非税收入加强了管理,其收费全部上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并按市财政局规定使用。

2、健全机关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信息体系建设

按照《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市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信息共

享制度,法规科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向社会公开办案程序、办案结果。

综合科对社会及各单位提供了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材料。

并定期公布安庆市年度国民经济统计公报和月度统计资料。

以上工作都方便了社会及法人单位获得、查阅公开的行政管理信息。

市统计局还建立了政府网和统计网的连接,并将各专业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直接寄往政府电子邮箱,便于市政府《每日动态》

刊登。

市统计局机关政务活动由于采用电子化方法,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

五、规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1、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XX年,市统计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市统计局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全市统计执法工作分解到市局各科室、各县(市)、区,确定了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做到量化管

理,各负其责,全局执法任务采取由下而上制订,由职能科室制订科室检查计划,法规科汇总后,交分管局长签发,形成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任务目标,并以市局统法发〔XX〕19号文件下发各县(市)、区,市局各科室贯彻执行,同时纳入统计部门目标管理,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由于市局统计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被市政府评为“全市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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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

XX年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

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

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

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

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

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

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

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

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

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

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是越权许可。

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

第一,程序缺失。

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

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

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

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

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

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

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

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

第二,程序倒置。

市水利局在办理会同山益水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中,先许可后审查。

在受理的当天告知了申请人缺少4项资料,且不是当场就能作补正的,但市水利局在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而通知专家评审时间却在许可决定之后。

第三,程序错位。

如市商务局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对县里的企业项目应由企业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部门许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以县商务部门的名义申报,市商务部门许可决定也下达给县商务部门

,这样,县商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却变成了最终的申请人,造成了程序上的错位。

第四,时限超期。

市广电局在审批新晃、芷江两县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行政许可中,审批日期长达2个多月,而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期限应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五,擅自降低许可条件。

市教育局对设立民办学校审批公示了十四项法定许可条件,但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

部分没有达到法定办学条件的溆浦鸿志、麻阳松竹园两所学校予以了审批。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落实不力。

一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力。

市直绝大多数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没有对县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市卫生部门对鹤城区、中方县卫生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管不力,致使城区医疗市场比较混乱。

二是无监督检查记录和档案。

绝大多数行政许可单位没有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没有监督检查记录,行政许可往往是一许了之。

三是市政府法制部门检查指导力度不大,市政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不够。

四是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监督不力。

五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不少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没有依法追究责任。

六是监督检查时指定产品和服务。

如市公安局对网吧实施监督检查时,指定了怀化赛德龙经营部作为网吧网络维护公司,指定购买其提供的设施,将该经营部的签字认可作为网吧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和依据。

(四)部门配合不够协调。

一是行政许可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前置行政许可为许可条件的,后行政许可机关对前置许可不予理会。

如建工许可与消防许可。

建设部门仅组织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对消防图纸进行审核,签署个人意见,便颁发施工许可证,以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审核等同于消防机构的行政审核。

二是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领域,部门许可配合不够。

如河道管理,水利管水,国土资源管矿产,交通管航道,都有相关许可项目,但在具体操作中,有利的争着管,没利的无人管,乱许可、重复许可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行政许可部门与政务中心的衔接配合不够。

建立政务中心的初衷是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政务腐败。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政务中心客观上成了联合集中办理的平台。

按照中办发(XX)12号文件和湘办发(XX)13号文件的要求,所有行政许可单位均应在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但在实行过程中,全市48个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只有23家入驻政务中心,发生行政许可业务仅32项,占全市行政许可项目总数的6.3。

有的入驻单位也只是让申请人在政务中心领表,其它手续仍需到部门办理,造成群众“两头跑”,不是方便群众,反而增添了不少麻烦,联合集中办理的便民原则未能得到全面落实。

(五)行政许可收费不够规范。

一是通过中介机构申办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够透明。

如通过驾校办理驾驶证,收费不透明,甚至强行收取食宿费等服务性费用。

市公安局通过旅行社办理团体出入境审批等,收费不公开透明。

二是搭车收费。

交警部门在新车登记中搭车收取交通信息费。

(六)学习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虽然组织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但广度和深度不够。

表现在机关单位内部学习、宣传较多,对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农村宣传的较少,对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抓得较紧,对一般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不够。

在宣传中没有做到创新形式、广泛深入和持之以恒,以致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甚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据问卷调查统计,有28的人表示没有接受过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法的宣传;42的人表示知晓行政许可法的一些内容,52的人表示略知一二,6的人表示不知晓。

三、原因分析

(一)领导认识不高。

少数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则、意义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不够,把一部加速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变管理理念、转变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有限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视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部门法。

由于领导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视不够,以致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不懂或不屑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仍习惯于沿用传统的办法和方式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长期以来形成的“审批等同于管理”的习惯,在一些领导的思想中还根深蒂固,导致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也基本没有开展。

(二)现行体制不顺。

一方面,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对行政许可权实行分级层次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在省级以上,致使设区的市的某些行政机关不能对该行政区域内的一些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许可权,如我市公路部门行政许可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即源自如此。

另一方面,我市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未完全理顺,少数行政许可职权的摆放不符法律规定。

如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许可,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我市却由市公用事业局行使。

(三)部门利益驱动。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惟恐部门利益受损,不肯放权或争权推责。

在行政许可项目进政务中心的问题上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形式上进、实质上不进“的现象,把窗口的功能弱化成“收发”室。

由于利益的影响,行政许可过程中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四)存在法律障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定过严,与目前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吻合。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多部法律明确要求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在设区的市,只有30个左右行政局。

如我市即是如此,只有31个行政局。

不少事业局承担着行政执法任务,造成部分行政许可主体资格不合法。

第三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

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

XX年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

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

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

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

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

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

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

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

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

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

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是越权许可。

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

第一,程序缺失。

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

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

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

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

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

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

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

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

二,程序倒置。

市水利局在办理会同山益水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中,先许可后审查。

在受理的当天告知了申请人缺少4项资料,且不是当场就能作补正的,但市水利局在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而通知专家评审时间却在许可决定之后。

第三,程序错位。

如市商务局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对县里的企业项目应由企业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部门许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以县商务部门的名义申报,市商务部门许可决定(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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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时限超期。

市广电局在审批新晃、芷江两县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行政许可中,审批日期长达2个多月,而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期限应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五,擅自降低许可条件。

市教育局对设立民办学校审批公示了十四项法定许可条件,但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部分没有达到法定办学条件的溆浦鸿志、麻阳松竹园两所学校予以了审批。

第四篇: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

XX年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

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

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

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

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

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

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

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

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

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

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是越权许可。

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

第一,程序缺失。

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

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

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

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

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

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

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

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

第二,程序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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