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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真题及解析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案例3“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

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3: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

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

包括:

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应当做到:

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

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案例4: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

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分析

  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

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

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

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

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

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

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

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2、某中学初三

(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

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

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

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

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

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

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

这样的班规合法吗?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

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

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

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

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

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

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

  因为:

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

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

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

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

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

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结合这起事故,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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