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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论文

环境资源侵权路径之损害赔偿与其他修复路径初探

一、侵权行为概念辨析

(一)我国目前环境侵权的状况

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

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面临比世界其他国家更为严峻的人口、资源和环境形势。

沉重的人口负担,人均资源不足,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宏观决策,也影响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为此我国现行立法已经针对此种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资源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5民法通则6的相关规定、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而且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密切关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完善了我国的环境责任条款。

但系列法规的颁布并没有完全阻隔环境资源事故频发状况的出现,而且环境侵权日益严重,我们不得不进行理论上的反思。

(二)侵权概念

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学术界论述不一,就我国学者近年对其所作的定义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曹明德认为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方面,狭义环境侵权仅仅为环境污染现象,并把狭义环境侵权定义为“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①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第18页二是沈建明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活动中发生的,不法侵犯他人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损害的行为”;②胡宝林,环境法新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315页

三是王明远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315页这些定义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其间的差异并不,妨碍对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

但从总体上而言,概括理解各家学者理论可以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总结如下

1、环境侵权是一种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或公共的环境权益是环境法的禁止性规范。

环境侵权就是违反了这种法定义务而涉及的法律问题,故应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2、环境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属法律事实中“行为”之列。

其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3、环境侵害是因人类的行为污染或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法律事实。

环境侵害并非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而是由于人类利用自然环境及其资源,从而污染和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

4、环境侵权既包括现存的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或公共财产权、环境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包括会造成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或公共财产权、环境权益的可能性。

二、侵权损害赔偿——个人责任的承担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因此我们可以把环境侵权损害事实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4类。

(l)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使他人的财产受到

了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可用金钱来衡量。

财产损害不以侵权行为完成时出现的财产损失为限,已有的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丧失均在其中。

就环境侵权所致财产损害主要是污染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一些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如污染或破坏了他人的土地、树林、设备、器材、衣物、农作物、牲畜、家禽、养殖的水产品等。

(2)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对人身权的侵犯,它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以及与之相伴生的财产损失,如致人伤残而需要赔偿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工人误工工资及致人死亡相伴生的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

(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侵害后,在精神和心理上所产生恐惧、焦躁等方面的精神痛苦。

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精神在遭受打击或损害时,同样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以前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环境侵权后果一般来说都是极端严重的,因此为了符合法律正义、公平理念,我国也应该确定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它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损害、破坏环境而损害了他人应享有正常环境质量或环境舒适。

(2)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四要件说。

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

4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47一151.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草原法》第20条、《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第44条,等等。

第二种观点:

三要件说。

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284一285.也有研究者虽主张三要件说,但不主张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排污的规定或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无关,也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无关。

如张新宝先生的三要件说:

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45又如蔡守秋等先生的三要件说:

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损害结果、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有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7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3.159一161第三种观点:

二要件说。

即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张“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则、标准,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为存在环境污染。

……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

”8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55一457.其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以及其他污染防治法的类似规定。

这种观点实际上和张新宝、蔡守秋等人的三要件说有相似之处。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实际上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两个方面当然,张新宝、蔡守秋等人的三要件说也可以概括为二要件说。

综上分析,我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第一、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

认定是否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必须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是由于企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引起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地面沉降、振动、恶臭、电磁辐射、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从而损害人们的财产或者身体健康。

环境破坏则是指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致使环境效能破坏或降低,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稀薄、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物种灭绝等等。

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物种资源的破坏也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构成侵权。

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前者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堆置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传播噪声、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

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保护、修缮的义务而使那些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泄漏、散播,从而导致环境侵权。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不利益影响。

主要表现为环境侵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

按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内容来分,损害事实可分为三类:

一是财产损失,即国家、集体、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一方面,环境侵权可导致受害人经营、管理、所有的财物减损;另一方面,环境侵权所致人身损害,也会导致财产损失,如医疗、护理、丧葬支出。

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财产。

如水体污染导致鱼苗死亡,直接损失是被毒死的鱼苗,间接损失则是鱼苗长成鱼后可以得到的预期收入二是人身损害。

指环境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三是精神损害。

一般而言在环境侵权致使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也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这就是精神损害。

目前,有的国家已经承认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环境权益损害。

表现为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人们应拥有的健康、安全、舒适、宁静的环境。

如1969年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就规定了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等权益。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

9邱聪智.公害法原理[M〕.台北:

台湾三民书局,1984.10一11损害事实还应当包括可以预料的损害结果。

如果仅以实际损害结果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制止那些有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而只能在实际损害结果产生后制止环境侵权行为、救济受害人、修复受污染或破坏的环境。

这就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环境侵权行为,而且还会对环境、对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可以预料的损害,可以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防患于未然。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

“对于某些特殊的活动,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但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0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07第三,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明原告的损害事实是由被告的加害行为所致,若无被告的加害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承认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前提下,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以妥当地界定加害人所赔偿的范围。

前者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

第三,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明原告的损害事实是由被告的加害行为所致,若无被告的加害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承认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前提下,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以妥当地界定加害人所赔偿的范围。

前者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

(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两种,另外,恢复原状也应当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责任形式。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依法以其财产赔

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这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基本的一种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要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为了填

补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赔偿的范围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而是看行为人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

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其二,环境侵权致人身损害的要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主张。

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侵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因此环境侵权致人身损害时,受害者或家属可以以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排除危害

排除危害是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11周坷.环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3一责任形式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三种具体形式,适用于己经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正在造成受害人损害或者侵权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情况,是一种积极的具有预防和抑止作用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这种责任形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继续中为适用条件,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但不适用于尚未发生的或业己终止的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己经造成妨碍或即将造成妨碍的情况。

这种妨碍既可以是针对受害人财产权利的,也可以是针对受害人人身权利的,但必须是不正当的,即必须是民事违法行为。

例如,设置障碍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拦截河流影响他人用水等。

消除危险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巨大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又确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并对他人构成威胁的情况。

12金瑞林.中国环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153

以上几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具体实施时,应本着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兼顾侵权行为及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个人民事赔偿之外的补充性建议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往往能致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如日本的水误病等公害病、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和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等,均是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会灾难。

加之环境侵权所具有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

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主要是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己经破产、关闭而使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救济,或者因旷日持久的诉讼而对受害人缓不济急,以及避免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多数国家建立了损害填补的社会化保障制度。

(一)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因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够转移风险,使环境侵权行为人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往往能致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如日本的水误病等公害病、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和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等,均是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会灾难。

加之环境侵权所具有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

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主要是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己经破产、关闭而使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救济,或者因旷日持久的诉讼而对受害人缓不济急,以及避免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多数国家建立了损害填补的社会化保障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投保的侵权行为人将其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移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即潜在的侵权行为人集团。

因此,在有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场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外,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

企业的经济负担得以减轻或免除,避免了因巨额赔偿使之破产和工人失业的风险。

同时又能使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迅速、确实、有效的救济,加上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实施效果也比较好。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主要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从而防止当事人无法或者拒绝履行先前的承诺而导致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美国就曾经有过相关的土地污染保证金类法案,要求所有的矿山开采者交纳保证金,用以保证原本是矿场的地点治理和重新开垦的费用。

除非该地点恢复到开垦前的状态,否则这笔保证金将不退还。

即如果矿场没有按照要求复植原生植被,那么这笔保证金就由规制机构没收,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履约担保、不可撤销信用证、信托基金或现金等多种形式。

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矿区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做出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

国内代表性范例是西藏自治区2003年出台的《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黄金者必须承担因采矿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责任,预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作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承诺的抵押。

该制度按照植被和土壤类型,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标准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植被的保证金达每平方公里1000万元,以下等级依次递减200万元,最低者为每平方公里200万元。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足够数额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并要与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最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门还被赋予了恢复资金不足部分的追缴权,极大防止了采矿权人的掠夺性开采行为。

《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

未履行承诺或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将保证金用于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项目上,若保证金不足以完成矿山环境恢复项目的,超额部分向采矿权人追缴。

13裘立华、王淡宜:

西藏金矿开发上“环保紧箍咒”,参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11月25日第六版,访问网址:

http:

//www.people.com.cn/GB/paper39/10722/974610.html

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国务院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责任原则,污染者不仅要承担预防和治理自己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责任,还要适当负担为进行区域防治或流域防治的费用,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占用的环境容量和恢复生态平衡予以补偿。

在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中要遵循主客观统一的规律认定侵权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各种社会救济用以对达到对受害者有效的赔偿以及对侵权企业的经济补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第18页

2胡宝林,环境法新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315页

3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315页

4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47一151.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284一285.

6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45

7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3.159一161

8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55一457

9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北:

台湾三民书局,1984.10一11

10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07

11周坷,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3

12金瑞林,中国环境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153

13裘立华、王淡宜:

西藏金矿开发上“环保紧箍咒”,参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11月25日第六版,访问网址:

http:

//www.people.com.cn/GB/paper39/10722/97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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