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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四讲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四讲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七章建筑电气防火

学习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电线电缆选择的一般要求和常用的电气线路保护措施,掌握照明器具、电气装置和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预防措施。

第一节电气线路防火

第二节用电设备防火

一、照明器具防火

照明器具包括室内各类照明及艺术装饰用的灯具,如各种室内照明灯具、镇流器、启辉器等。

常用的照明灯具有:

白炽灯、荧光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卤钨灯和霓虹灯。

照明器具的防火主要应从灯具选型、安装、使用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既要满足使用功能和照明质量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防火安全的要求。

1.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灯具,灯具的选型如表2-7-1所示,表略。

火灾危险环境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的不同,分为下列三类区域:

A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且其数量和配置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H-1级场所);

B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H-2级场所);

C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其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H-3级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灯具的选型如表2-7-2所示,表略。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及排风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

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锡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

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二、电气装置防火

电气装置是指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

(一)开关防火

开关应设在开关箱内,开关箱应加盖。

木质开关箱的内表面应覆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

开关箱应设在干燥处,不应安装在易燃、受震、潮湿、高温、多尘的场所。

(二)熔断器防火

选用熔断器的熔丝时,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的设备相适应,且不应大于熔断器、电度表等的额定电流。

三、电动机防火

(一)电动机的火灾危险性

(二)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八章建筑防爆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熟悉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掌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与范围,掌握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要求;了解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知识;掌握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措施。

第一节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第二节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2.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场所。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3)2级区域(简称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3.2.1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

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连续级释放源是指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①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②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第一级释放源是指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①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②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③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第二级释放源是指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①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②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③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④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

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

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中间仓库

为满足厂房的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

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2)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中间仓库最好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变、配电所

(1)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甲级窗。

6.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

防爆房间,尽量靠外墙布置,这样泄压面积容易解决,也便于灭火救援。

(3)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类生产设置在底层及其中间各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将其设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

(5)生产、使用或储存相同爆炸物品的房间,应尽量集中在一个区域,这样便于对防火墙等防爆建筑结构的处理。

性质不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应分开设置,如乙炔与氧气必须分开。

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第三节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第四节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二、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三个区,即0区、1区、2区,这与《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分区基本一致。

不同的标准对可燃性粉尘环境区域划分不一致,《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两个区,即10区、11区;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

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1),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将可燃性粉尘环境分为三个区,即20区、21区、22区。

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见表2-8-4,表略。

三、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

Ⅰ类:

矿井甲烷;

Ⅱ类: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

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九章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采暖系统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掌握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原则和措施;掌握燃油燃气设施防火防爆措施;了解锅炉房火灾危险性,掌握其防火防爆措施;了解电力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设置要求,掌握其本体防火防爆措施。

第一节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二、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连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

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的采暖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气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I、Ⅱ、Ⅲ类汽车库;

③I、Ⅱ类修车库。

(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

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质的空气重新进入厂房,增加火灾危险性。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

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

(1)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2层楼板。

(2)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3)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防止火灾通过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

7.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应根据可燃气体、蒸气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以利及时排出易燃易爆气体。

8.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9.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进行净化处理,以防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粉尘直接进入排风机,遇到火花发生事故;或者在排风管道内逐渐沉积下来自燃起火和助长火势蔓延。

12.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以防一旦发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害。

1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

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5.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

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穿过处的空隙用不燃材料填塞,以防火灾蔓延。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2.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碎屑)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事故。

对于遇湿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

(1)送、回风总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灾蔓延扩散。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等)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易燃物品仓库等)隔墙及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以防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发生火灾时经通风管道蔓延到机房或其他部位。

(3)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以防火灾穿过楼板蔓延扩大。

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以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起到有效隔烟阻火的作用。

6.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安装时,可明装也可暗装。

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5)防火阀、防排烟阀的分类见表2-9-1。

表略

9.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设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当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以免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

第三节燃油、燃气设施防火防爆

一、柴油发电机防火防爆

(二)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直燃机的防火防爆

(一)直燃机工作特点

(二)直燃机的火灾危险性

(三)直燃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直燃机组机房的安全问题,其核心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泄漏,使爆炸不致发生。

1.直燃机组在设计和制造上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本身质量保证要求。

2.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直燃机房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5m。

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或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4.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油直燃机房应设温感报警探测器,燃气直燃机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及水喷雾灭火装置、并且可靠联动,报警探测器检测点不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易泄漏的设备或部件上方,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准确报警和切断燃气总管上的阀门和非消防电源,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直燃机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主机房应设置可靠的送风、排风系统,室内不应出现负压。

直燃机工作期间排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可按10~15次/h,非工作期间可按3次/h计算,其机械排风系统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联动。

6.应设置双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端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7.燃气直燃机房应有事故防爆泄压设施,并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窗、轻质屋盖、轻质墙体(自重不超过60kg/㎡)可为泄压设施,在机房四周和顶部及柱子迎爆面安装爆炸减压板,降低爆炸时产生的爆炸压力峰值,保护主体结构。

防爆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8.进入地下机房的天然气管道应尽量缩短,除与设备连接部分的接头外,一律采用焊接,并穿套管单独铺设,应尽量减少阀门数量,进气管口应设有可靠的手动和自动阀门。

10.烟道和烟囱应具有能够确保稳定燃烧所需的截面积结构,在工作温度下应有足够的强度,在烟道周围0.50m以内不允许有可燃物,烟道不得从油库房及有易燃气体的房屋中穿过,排气口水平距离6m以内,不允许堆放易燃品。

11.每台机组宜采用单独烟道,多台机组共用一个烟道时,每台机组的排烟口应设置风门。

三、厨房设备防火防爆

(二)厨房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同时,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0C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2.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如发现燃气泄漏应首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第四节锅炉房防火防爆

一、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二、锅炉房防火防爆措施

1.在总平面布局中,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到由于明火或烟囱飞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液体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的防火间距,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25m~50m。

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应保持6m~8m的防火间距。

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间距。

2.锅炉房宜独立建造。

3.锅炉房为多层建筑时,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并设置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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