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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第四章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第四章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6水上交通防火安全技术

(一)、消防与救生

(1)船舶消防和应急反应:

①消防规则的基本原理,防火控制图;

②火灾的原因和防火灭火要领;

③消防演习的内容和组织。

(2)船舶救生与应急反应:

①国际公约对救生设备的要求;

②弃船演习的内容和组织;

③弃船决策。

(二)、水上与港口防火技术

1、运输船舶消防安全与消防检查

(1)船舶结构防火及舱室防火分割的内容和要求,船舶消防安全设备(中央控制站、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防火设施、灭火器、消防员个人装备、应急设备等)的种类和检查标准及技术要求;

1)船舶结构防火及舱室防火分割的内容和要求

船舶结构防火,即在船舶结构上设置一些耐火分隔,将船舶划分若干主竖区(区域),限制使用各种可燃物质,主要为了针对热的传播方式,使金属结构的导热减弱,并大大增强对热辐射的抵御。

所设计的各级耐火分隔,由于数有敷有不燃的隔热层,在标准火灾温升情况下,于规定受热时间内不会被火焰穿透,又能使背火面的温升不超过一定的数值,以防止火焰蔓延而扩大灾情。

①甲级分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并用防挠材加强。

经60分钟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仍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它们应用不燃材料隔热,在60分钟、30分钟、15分钟、0分钟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来温度增高值不超过139℃,且任何一点最大温升不超过180℃。

②乙级分隔用不燃材料组成的分隔。

经30分钟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并应满足在15分钟或0分钟的时间内,其背火一面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升高值不超过139℃,且在任何一点的温度均不超过225℃。

③丙级分隔是一种不燃材料组成。

目前各国在造船中普遍引用了结构防火要求,不仅对客船及油船,而且对一般货船都采用结构防火措施,一般的起居处所内部分隔,走廊,梯道以及起居处所与机舱的分隔,均按规定采用了各级耐火分隔。

根据海协的一些建议案及安全公约规定,甲级分隔背火面温度不大于180℃,乙级分隔背火面温度升高不大于225℃有关船舶设计建造中的防火要求由国家船可检部门负责监督。

2)隔热材料

船用耐火分隔所用的隔热材料,除安全公约规定为不燃材料外。

考虑到船用的特点,还要求隔热性能好,容重小,施工方便,受火后不会产生过量的有害气体生气等。

①酚醛矿棉毡它是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于船舶耐火分隔的一种半硬性隔热材料。

②硅酸钙板 这是广泛用于船上一种硬质防火板材。

不燃,隔热性能好,强度高,容重较小,施工方便,贴三聚氰胺面板后可直接作船员舱室隔壁。

③改性淀粉矿棉板 隔热性能好,加工方便。

④硅酸铝耐火纤维毡 能耐1300℃高温,其粘结剂采用甲基维素或磷酸铝时,能达到不燃性材料要求。

泡沫石棉毡 多孔性有玻璃布加强毡状隔热材料。

其优点是容 重小,约为50公斤/米2,导热系数小,不燃烧,不刺痒。

其他 在“甲60”耐火分隔结构中也有直接采用石棉板毡作为隔热的,还有矾土水,泥珍珠岩水泥板,但因强度差,施工损耗大,不能适用船舶实际需要。

3)耐火分隔结构

耐火分隔的等级共有七种。

其中的丙级热物的钢板,“乙――0”是指硬质隔热板。

实际上需经耐火试验确定等级的耐火分隔为“甲――60”、“甲――30”、“甲――15”、“乙――15”四种。

一般以国产酚醛钙板、改性淀粉矿棉板、硅酸铝耐火纤维毡为甲级及乙级隔火分隔结构材料。

1、耐火分隔的具体要求

a.凡电缆、管子、围壁通道,导管,门或其他开口等。

以及船体桁材、横梁结构穿过甲级或乙级分隔之处,应按公约及规范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b.符合一定耐火等级的门称为防火门,为使这些门在舱壁的任何一面均能由一人将其启闭,其隔热材料应选取轻质及隔热性能好的材料。

常硅酸钙板,酚醛矿棉毡及硅酸铝耐火纤维作防火门的隔热材料。

c.设在主竖区舱壁及梯道环围上的防火门。

应能抗火、抗烟和自闭式(倾斜35度时,仍能关闭)。

防烟门气密要求比水密高(水的密度比空气密度大800倍)。

凡必须穿过主竖区舱壁的通风导管,应在舱壁邻近装置失火后自闭。

这种防火阀门还应从舱壁的每一面都可手控关闭。

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电焊焊接,经60分钟耐火试验时,仍能防止火焰气通过。

d.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应有两个安全通道。

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有连续防火遮蔽道,能通至垂直安全通路(至救生艇甲板)的梯道)

e.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按甲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服务处所、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类似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为甲级防火分隔。

储藏易燃游液体的舱室,应为甲级防火分隔,储藏易燃液体的舱室,应位于在失火时,对旅客及船员安全影响较小的地方(船用油漆及易燃液体,一般艏楼左舱室内)运送一、二级易燃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

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在液体燃料。

f.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为不燃材料,敷面,装潢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上用品等,须经防火处理,有的可用轻金属制品或难燃塑料制品。

g.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化纤维素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清漆及类似的化合物。

水、汽、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应选用耐火堵料。

消防管系接合处,应用石棉纸扳,不宜用橡胶衬垫。

货船的起居室、油漆间等,也应符合防火要求(详见《钢质海船建造规范》

h.蒸汽管铺设在上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以防可燃物质接近高热的蒸汽管道容易引起火灾。

i.用于甲类机器处所通风的导管,一般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以防止失火时火焰从通风导管进行蔓延。

但是,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允许入宽此项要求:

导管用钢材建造,并且隔热至“甲――60”级标准

②导管用钢材建造,且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一自动防火阀门,并且从机器处所到防火阀门以外至少5米处隔至“甲――60”级级标准。

j.用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一般不得通地这甲类机器处所;但如果这些导管用钢材建造跨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防火阀门者,则允许放宽此要求。

在起居和服务处所、控制站、走廊和梯道内,封闭在天花板、镶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设挡风条,间距不应超过14米。

为了使这些处所在发生火灾后,不会因空隙形成强烈对流而蔓延火灾。

k.“穿过甲级或乙级分隔的管子,应为主管机关经考虑该分隔所需经受的认可的材料“。

公约的这项规定,要调者在选用这类管子材料时不采用易熔化或易燃的材料。

l.对于具有一定隔热要求的耐火舱壁,所有过的管子,在其两过不得包覆隔热材料至必要长度。

使火焰不会因管子导热而引燃邻舱的可燃物质。

管子直径较小时,包覆热层的长度可小些。

2、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的级别[SE]分为0级、1级、2级。

所谓0级,指物质离火源后,自熄时间为5秒以下,不超过10秒。

1级,指物质离火源后,自熄时间为25秒以下,不超过30秒。

2级,指燃烧时,物质有小滴滴落。

难燃与不燃材料的区虽,是以氧指数的高低来划分的,氧指数超过25以上为难燃材料;氧指数超过35以上为不燃材料。

“钢船规范”指不燃材料的概念,即将物质加热到750℃时,既不燃烧,又不发生足量的易燃气体,经导焰而不能着火的材料。

3、甲板基层敷料

为防止机舱或货舱起火后火焰蔓延至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并为防止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发生火灾后由一层甲板蔓延至上一层甲板,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梯道及走廊内所敷设的甲板基层敷料,按“74年公约”规定。

客船及油船,凡这些处所敷设的甲板层敷料为在高温时不易着火和不会发生毒性或爆炸性危险的认可材料。

②对货船,要求起居处所范围内构成机器处所和装货顶盖的甲板上,其甲板敷料应为不易着火者。

氯丁乳胶水泥,国内选用氯丁乳水泥作为不易着火的甲板基敷料,已获成功,其主要成分及配方如下:

氯丁乳水泥100份;

硅酸盐水泥200份;

石英砂400份;

缓蚀剂及稳定剂适量

该甲板基层敷料密度为2。

这是由于基料石英砂的密度较大的缘故。

若基料采用硅酸钙粉。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为减小火灾的可能性以及即使失火后也能使火焰传播速度减慢,在经常有人居留的地方,即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走廊,梯道等处所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由于失火造成的危害,客船、油船及钻探平台较一般货船严重,因此对前者在可燃材料使用方面的限制更要严一些。

4)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由于在火灾初起阶段,往往伴随着产生烟雾、高温和火光,为了尽早发现初起火灾,通过报警呼唤人员及时扑救,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现代船舶上均装了火灾报警系统。

该系统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即报警器和火灾探测器。

通过探测器,将火灾发生时所产生的热、烟、光转变为电信号发出警报。

火灾探测器是一种传感器,它分成感烟、感温、光辐射和可燃气体四种类型详见…但船舶采用的探测器一般为感温、感烟型。

管道吸烟式感烟等探测器,专门用来监视货船中的烟火,通常在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货舱内,即利用灭火管路抽取烟样。

②船舶的探火报警系统一般由电机员负责维修,三副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报警器的手动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控测的效用检测。

5)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船舶装设的固定灭火系统有:

水灭火系统、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卤代烷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系统等。

①水灭火系统

水灭火系统是船舶必备的灭火系统,由消防泵,总水管、分水管、消火栓、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组成。

a.消防泵应为独立动力驱动,所需台数视船种类和总吨大水按规范要求配备。

b.水带长度一般为20米,存放在消火栓或供水接头附近,并满足只用一根水带可射至器需要使用的任何处所。

c.水枪应有直流,开花,喷雾、真流开花两用。

直流开花喷雾三用等多种。

d.管系应设有国际通岸接头,并应满足在本船失去动力时,任何一舷都可以从岸上或者其他船引水灭火。

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

在驾驶台至少备有一只能与本船消火栓连接的国际通岸接头。

e.整个系统每半年检查一次,每次消防演习时检查出水情况,消防水带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受压情况。

f.寒冷季节,水管等应做好防冻保护措施、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阻碍水带的使用。

②自动喷水系统

自动喷水系统由供水泵、压力泵、监控装置、管路网、喷水器等部件组成。

a.供水泵应为独立动力驱动,当压力柜内常备淡水末完全排空前,即自动向压力柜供水,以保证喷水器每分钟每平方米不少于5升的水量。

b.喷水器多装于起居舱的顶部,每6—10米2装设一个,当喷水器遇到规定的动作温度时,即自动喷水。

c.当喷水动作时,监控装置同时发出信号报警。

(三)喷雾灭火系统

喷雾灭火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灭火困难,因此,目前一般船舶很少采用。

但在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船舶上却有一定的作用。

(1)水雾系统覆盖区域,包括:

①暴露的液化气室

②甲板上储存有易燃或有毒货物的露天容器。

③货物液体和蒸所的装卸总管及其控制阀区域,其他主要控制阀区域和防漏室区域。

④起居处所,货物储存舱室,货泵舱、存放有高度失火危险货物萄储藏室和货物控制等。

面向货物区域的围壁。

(2)水雾系统的用水量

①所述围壁水平投影面积每分钟1.0升/米2。

②所述围壁垂直投影面积每分钟4升/米2。

③水平面或垂直面不能明显区分的结构,取下列两者这间较大值;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每分钟10升/米2;或实际表面积乘以每分钟4升/米2。

(四)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二氧化碳容器,瓶头阀、管路、操纵系统和附属代表组成。

我国所用的二氧化碳容器,容量为40升,其工作压力为14.7兆帕,水压试验压力为22兆帕,水压试验压力为22兆帕,安装在二氧化碳容器的阀门叫瓶头阀。

分为气动式闸刀阀和机械式闸刀阀两种。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注意;

(1)施放前,应先将火场的通风系统及所有出入口、门窗关闭。

打开需要灭火舱室的控制阀和主阀门,再拉动所需瓶组的启动瓶拉索(或揿按钮)。

向机舱施放前,应发出声光信号,通知人员及时撤离,经施放灭火后不可急于开舱。

(2)居住舱室不可使用该系统作为灭火手段。

(3)系统操作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要有可靠的照明和通信设备,室内温度持0-45℃,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所有二氧化碳瓶每2年应进行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重)。

若系统中二氧化碳的净重减少总重的十分之一时,即应充加。

(5)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船舶设置二氧化碳数量的要求为:

适合于机器处所使用的灭火系统,在任何情况下,船上携带灭火剂的数量,应足以供应和当于货泵总容积45%的自由气体。

(6)所有管路每2年用压力0.5兆帕空气作畅通试验;每4-5年进行试验压力至少为0.7兆帕的气压试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路每8-10年进行压力至少为12兆帕的液压试验。

(五)卤代烷灭火系统

卤代烷灭火系统分为“1121”、“1301”、“2402”在船上安装时,其要求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相类似。

由于卤代烷液体在常温常压下不能自由喷射,需要在容器中添加氮气或压缩空气来驱动,或配置氮气、压缩空气的驱动气瓶,按规范规定,固定代式代烷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在施放后20秒内喷到被保护处所,灭火剂的容器充装率对于“1211”不得大于1.20公斤/升,对于“1301”不得大于1.10公斤、升。

卤代烷的净重如减少十分之一时,应予灌充。

卤代烷在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上的配置要求为:

设置适合机器处所使用的灭火系统,应根据货泵舱的总容积分别为:

12115.5%;13017%;20420.3公斤/米3。

(六)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溶液储存器,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喷枪及消防水泵所组成。

常见的泡沫灭火系统有压力定比型泡沫系统、线路定比型泡沫系统、预混型泡沫系统三种。

使用泡沫灭火系统须注意:

(1)对于载重量5000吨级以上的油船,其货油舱甲板和货油舱保护应装固定甲板泡沫系统。

(2)泡沫液一般有效期为2年,以后应每年取样检查,经化验有明显变质时应予换新。

(3)泡沫液柜不得有严重锈蚀和烂穿现象。

(4)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物品运输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速率,应不小于下列各项中的最大值;

①按液货甲板面积计算,2升/(米2•分)。

液货舱甲板面积是指船的最大宽度乘以液货舱处所的纵向总长度;

②按具有最大水平截面的单位液货舱计算20升/(米2•分)。

③按最大泡沫所保护的面积计算,10升/(米2•分)。

此保护面积系完全位于该泡沫炮的前方。

但其总量不应小于1250升/分。

小于4000载重吨的船舶,其泡沫的最小排量应经主管机关同意。

④全船应储备足够的泡沫液,其量是按规定的最大混合液供给速率喷射时,至少能使产生泡沫的时间延续30分钟。

(七)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一般用在液化气体船上,采用几个分散的小型干粉灭火装置,或采用一个至有选举数个集中的中心干粉站室。

安装使用要求如下:

(1)由于货舱有惰性气体防爆系统,干粉管路应设在甲板上。

(2)每套要有两根手持管或两个喷粉器。

(3)小于10003船舶可设一套干粉灭火装置,而大于10003的应增加一套。

(4)干粉喷射率:

喷粉器,不小于10公斤/秒;手持软管,不小于3.5公斤/秒。

(5)储量:

应足够与之相连的喷射45秒钟。

(6)固定式喷粉覆盖距离,喷粉器排量(公斤/秒);10\25\45;最大覆盖距离(米);10、30、40。

(7)手持软管喷粉覆盖距离,应等于软管本身的长度,软管的长度不超过33米。

(八)气体危险覆蔽处所的灭火系统

压缩机室和货泵舱等气体危险围蔽处所,应充固定灭火系统。

如果不是使用干粉,而是使用氧化碳,则应考虑静电问题。

(2)防安全管理的内容(防火领导组织、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培训演练、船舶防火档案、其他防火管理、消防资料文件)及要求。

1、船舶防火基本措施

船舶防火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控制可燃物质氧会含量、热源、机炉和船电防火五个方面。

一、控制可燃物质

控制可燃物质,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气体。

(一)燃油

燃油是船舶必备的燃料,必须严加控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燃油闪点(闭杯)不得低于60℃,但应急发电机的燃油,其闪点不应低于43℃。

(2)表压超过0.18兆帕的热燃油管系,应尽可能外露,以便检视,并应有足够照明。

(3)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防止油气聚集需要装机械排风设备之处,其能量要适合换气次数的要求。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船,应能使管道内的换气次数至少达30次时。

(4)避免使用孤立架设的燃油柜,若使用这种油柜时则不应位于甲类机器处所之内。

(5)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方,不得设燃油柜(舱)。

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从油泵,滤器溢出而与热表面相接触。

(6)双层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阀,应有从这些舱(柜)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可以关闭的装置。

(7)允许使用上端至安全地点,且有适当关闭设施的测量管。

其他量油设施,如不在柜顶以下穿孔,且在其损坏时或注油过量时不会溢出燃油者,可允许使用。

(8)溢流管、空气管、溢流阀应引至安全处所。

(9)燃油管应用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制成。

(10)对于装运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车的装货处所,其通风系统的排风量,在客船上至少每小时换空气10次,在货船换6次,以防油气积聚。

(二)可燃气体

这里的可燃气体,主要指油蒸气。

这类油蒸气引起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必须高度重视。

(1)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从生活设施区域或机器处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门、窗及开口,都必须关闭。

(2)在封闭的危险处所内,加强通风,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能性。

(3)夏天当温度超过30℃时,在货油舱甲板上洒水降温,无风或微风等天气须停止装油作业(装运一级

2、船舶防火与扑救

客舱、生活处所失火原因及预防措施;干货船失火原因及预防要求;油舱失火原因及预防措施(含船舶静电);机(炉)舱失火爆炸的原因和预防措施(手册);船舶修理、焊割作业的安全管理原则、安全预防措施;船舶炉灶、电炉等器具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船舶电器火灾预防(现代船舶消防);船舶机舱、货舱、客舱、船楼(生活处所)、货油舱火灾扑救的基本要求、探火、灭火措施和注意事项(灭火救援)。

1)失火原因

   

(1)船舶的客舱、驾驶室、船员生活舱之间的分隔围板和装饰用的木材、棉布、丝绸等,都是可燃物,容易着火。

   

(2)船舶所装载的易燃易爆货物遇到明火(或电火花)时,极易酿成火灾。

   (3)机舱中的柴油机在运转过程中,因转动部位转速过快,缺乏滑油润滑,或燃油油量不足,油质不佳、影响雾化,以及油路发生渗漏等原因,具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柴油机排气管的高温也可引燃周围可燃物。

   (4)一些老船,机身陈旧,机电设备长期在热态和潮湿的环境下工作,绝缘容易老化,发生漏电、短路引起火灾;在船上私接电源线,导致导线发热、温度升高,或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烤焦可燃物,也易起火。

   (5)在船上动用明火及乱扔烟头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6)船舶医务室内的高锰酸钾和甘油等有机物放在一起,或酒精、驱蚊剂等易燃物品放置不当,倒翻、撞击都可能引起火灾。

   (7)旅客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撞击摩擦或遇到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

   (8)干货船配载化学危险物品不当,把性质相抵触的货物混装在一起,或装载能自燃的物品,因碰撞、摩擦、通风条件不良时可导致火灾。

(9)油船在装卸石油过程中,因冲击、摩擦等产生静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都有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2)预防措施

   

(1)在船舶结构上设置一些耐火分隔,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在船上,必须严格控制可燃物数量、含氧量及火源热源等。

船用电器的安全用电要求,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2)客船的客舱、生活舱应建立防火制度。

旅客和船员不许携带危险物品上船,不乱丢烟头、火柴梗,不躺在床上吸烟,统舱内应禁止吸烟。

船上放映的电影应尽量使用安全的醋酸纤维片。

厨房用火必须注意安全。

   (3)干货舱装卸危险货物必须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不能配装在甲板上,也不能在底舱。

起爆器与起爆药,必须分开配装,电雷管不得装在发电机、电动机、控制屏、收发报机及导航电信设备附近,以防感应引爆。

   (4)油船输油时,初速要慢,以1米/秒为宜,以后逐渐加快,但不得超过4米/秒,以减少静电产生。

卸油时,接拆管道应用不发生火花的合金工具,操作要轻。

油舱在空舱和压载时要注意防火防爆。

油舱、油管各部位不得渗漏,舱盖不宜频繁开启。

装卸油品时,严禁敲铲除锈,甲板上所有的排水孔,应用木塞塞紧,以防货油溢出。

油船上不得任意乱拉电线,加大电气功率(超载)。

禁止用水冲洗刚拆下的油管和甲板上的残油,以防产生静电火花。

油船的每一货油舱均应设置膨胀舱或留有膨胀容积。

油船的居住舱室不应设在干舷甲板以下。

一、二级油船的厨房烟道及主辅机的排气管应装设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易燃货油舱应安装呼吸阀、切换间和火焰阻挡器。

涂塑的油舱照明,一定要使用防爆灯,要有专人负责和清洁灯具工作。

   (5)拖(推)油驳的拖(推)船,安装在甲板的露天部分及外走道等室外的电源插座应为联释式带开关水密插座,邻近两舷外走道的所有舱室内不允许安装插头插座,室内的风扇及台灯等可移电器应采用接线盒与电源固定连接。

两舷外走道上的照明应能分别集中控制。

拖轮上供电给油驳的插座应安装在便于供电的安全地方。

   (6)液化气船如遇岸上或近旁的船只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进入灭火应急状态,停止所有装卸作业和其他作业,最好封闭所有货物阀和货物开口,关掉与陆上输入管连接的问后,再拆除输入管,然后作移船的机械运驶准备。

如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后起火,则应尽最大努力排除可燃物的供给,货物流出时勿忘及时对外联系,在有其他支援船的情况下,请求协助灭火。

   (7)船舶进厂维修前,应遵循有关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进坞后,待水抽干要立即检查船只落墩情况,如发现异常,要马上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船坞泵水时,泵房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检查阀门启闭情况,做好日常主辅机、泵、电气装置、仪表等的保养工作。

船舶试航时,所有检修工程必须基本完成,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

   (8)各类船舶配置的消火栓、消防泵、自动喷水、二氧化碳和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灭火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每一船舶至少应配备两套个人消防装备,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灭火队、通讯组、隔离队、救护队的成员平时应加强训练,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扑灭。

3、港口防火与扑救

港口仓库(含化学危险品)、堆场、粮食筒仓、煤堆场、油库区、高大机械、电气等主要火灾的预防、控制等;港口主要类型火灾特点及灭火方法、技术措施、灭火剂的施用、注意事项等。

(1)港口区域内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规范》,分区布局必须合理。

   

(2)在港口码头的生产区域内,除现场生产调度和库场管理必须使用的少量建筑外,不得设置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机修车间、锅炉房和变配电站。

   (3)在装卸区装卸、堆垛任何杂货时,现场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装卸船舶的外档,禁止无关船只靠拢。

进入港区的蒸汽机车烟囱必须戴防火帽,并不准清灰。

装运和起吊棉麻的车船排气管或烟囱应装置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4)在装卸区装卸油品,必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同时加强警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

油品作业点周围50米内严禁动火、吸烟,油码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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