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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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一、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在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委托汇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也是指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信用社全国特约汇兑,省辖汇兑系统、代签工行银行汇票以及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等途径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三、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银行汇票

一、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必须先收妥款项。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二、信用社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2、向被代理行购置的印、押、证机具,按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3、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必须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

4、按时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5、社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须及时通知被代理行。

三、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信用社必须严格审核银行汇票的有关事项。

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转帐或支付现金。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余额退交申请人。

四、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信用社提示付款的,信用社必须要求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五、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信用社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或有效证件。

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信用社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六、信用社对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缺少银行汇票或解讫通知任何一联时,不予受理。

不得受理未填明实际结算余额和多余金额的或实际结算更改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

一、信用社通过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并及时划转出票人缴存的保证金。

二、会计部门接到银行承兑协议,必须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信用社开应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信用社要专人保管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的金额必须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四、信用社必须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五、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信用社必须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六、信用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认真审查要素,审核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七、信用社信贷部门按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必须交会计部门审核并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作成转让背书,并专人保管汇票贴现凭证的第五联。

八、贴现信用社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九、贴现信用社收到付款人开户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追索票款。

贴现申请人帐户金额不足的,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十、信用社在办理贴现、转贴现时,应向承兑银行进行书面查询确认。

第四章支票

一、信用社受理支票,无论出票人送交还是持票人送交的支票,都必须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核对要素。

二、信用社受理现金支票,必须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的出具人预留信用社签章是信用社审查支票付款的依据。

信用社受理支票,必须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

五、信用社出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

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社社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

六、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信用社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收回注销,作当日凭证附件。

第五章汇兑转汇

一、汇兑的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信用社提交汇兑凭证的当天。

二、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

欠缺记载的,信用社不予以受理。

三、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社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四、汇款转帐支付的,严格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操作。

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汇入信用社支取现金的,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六、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七、汇款人对汇出社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信用社对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由汇款人申请退汇,退汇严格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信用社为转汇社的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八、汇入社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社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九、信用社经办综合业务系统的转汇业务,须配齐三名以上结算经办人员,做到印证分管,相互复核授权制约。

十、转汇业务除法定节假日外,各工作日均开通。

信用社各网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传输各项数据。

十一、信用社各机构在办理转汇业务时必须使用全国信用社统一的会计科目和登记簿进行核算。

十二、转汇业务打印或在磁盘(带)上保存的业务数据属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十三、信用社各机构经办转汇业务必须严格按机构清算隶属关系,或在法人机构之间办理。

十四、转汇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当天打印,并进行配对、编号,专夹保管。

十五、转汇业务如果有未达,暂入应解汇款科目,县辖来账、往账、汇差科目每日不能有余额。

第六章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以信用社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信用社以外的单位或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信用社名称;未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信用社名称。

欠缺记载的,信用社不予受理。

二、单位委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或贴现、转贴现信用社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名称栏应填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名称。

三、付款人开户信用社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以信用社为付款人的,信用社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信用社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信用社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信用社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信用社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信用社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并退还债务证明。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时,以信用社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取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五、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字的经济合同,信用社必须取得付款人授权,报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批准。

处理办法参照同城票据交换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结算纪律与责任

一、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信用社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信用社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二、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处理,同时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信用社上存联社清算资金每日日终处理不能出现透支,否则清算机构可按透支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于透支的第二个工作日扣划。

第八章结算业务的收费

一、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电、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信用社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信用社向委托人收取。

凭证工本费由信用社在领用当时向领用人收取。

办理结算业务的手续费、邮电费可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收取的方法。

附:

1、业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2、票据时效一览表

附1:

业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收费

项目

结算

种类

手续费

(每笔)

邮电费(每笔)

备注

邮费

电报费

普通

快件

普通

加急

银行汇票

1.00

0.50

2.50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查询业务按每笔30元收取,划查询行

汇兑

信汇

0.5

按电子汇划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汇兑转汇的汇出行收取的信汇、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汇兑的转汇,其费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依据。

电汇

0.5

按电子汇划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00

1.00

5.00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托收银行按邮局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收款人收取邮费,付款银行按电子汇划收费标准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

多次划款和单独计扣滞纳金的,由承付行按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

电报划回

1.00

5.85

11.70

本票

0.60

使用清分机的本票、支票收取手续费1元

支票

0.60

单位主

动查询

信件查询

0.50

0.50

2.50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的,应按规定标准收取邮费或电报费。

电报查询

0.50

5.85

11.70

 

续表

收费

项目

结算

种类

手续费

(每笔)

邮电费(每笔)

备注

邮费

电报费

普通

快件

普通

加急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和办理银行汇票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5000元(含)以上

50.00

存款证

明单

20元/份

退汇

信件退汇

0.50

按电子汇划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依据。

电报退汇

0.50

按电子汇划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挂失

符合挂失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按票面金额1‰

不足5元,收取5元。

银行汇票,挂失止付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加收邮费或电报费。

电子汇划大额支付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5

6.5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免收电子汇划费。

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以取汇划费2元。

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再收取邮费、电报费。

1万元—

10万元

10

13

10万元-

50万元

15

19.5

50万元—100万元

20

26

100万元以上

按汇划金额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按汇划金额万分之零点二加收30%,最高不超过260元

注:

1、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2、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其中:

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为0.2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按凭证成本价计收。

附2:

票据时效一览表

时票据

项目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付款请求权

自出票日起2年

自到期日期起2年

自出票日起2年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自被拒绝日起6个月

同左

同左

同左

再追索权

自清偿或被诉日起3个月

同左

同左

同左

付款提示

自出票人起1个月

自到期日起10天

自出票日起最长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天

承兑提示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公示催告

自丧失日起或挂失止付3日内

同左

同左

同左

作成拒绝证明

自拒付日起10天

同左

同左

同左

发出追索通知

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

同左

同左

同左

承兑

自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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