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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说明书

新华信托华惠44号•广州致达成装饰公司信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房地产领域,获取稳定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华惠44号•广州致达成装饰公司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贷款给广州市致达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用于借款人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广州汇景新城装修项目、中海金沙湾装饰项目、惠州珑湖湾装修项目等项目装修和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三、信托计划规模

(一)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3-3.5亿元。

(二)信托计划项下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各期信托期限俱为12个月,分别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

若本信托计划只发行第一期,则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同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期限。

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受托人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追究保证人责任,处置期预设为6个月,则信托计划后延6个月,如发生上述情况,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该事项。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系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

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均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经年检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

户名: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发行地为重庆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发行,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自201年月日到201年月日止。

每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受托人有权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推介期,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到最后一期生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内,信托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35000万元,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则不进行信托计划其他期发行,信托计划提前成立。

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则信托计划第一期按实际募集金额成立。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其他期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其他期的成立日期与金额以受托人公告为准,且信托计划各期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总数不超过50人。

信托计划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总和不超过35000万元,不低于30000万元。

2、若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资金规模未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计划其他期也不再发行。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账户获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全部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毕后信托计划开始发行,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将信托贷款资金划付至广州市致达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当日,信托计划生效。

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笔发放信托贷款的,信托计划各期分别自信托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广州市致达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信托计划未生效,信托计划终止。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账户获得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各期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专用账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第一次分配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八、信托资金的运用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以受托人名义贷款给广州市致达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用于借款人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广州汇景新城装修项目、中海金沙湾装饰项目、惠州珑湖湾装修项目等项目装修和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运用于存放银行等。

九、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措施及流动性安排

(一)信用增级措施及后续管理措施

1、物业抵押:

借款人关联公司将评估价值约7亿元的物业抵押给新华信托,为信托贷款本息偿还提供担保,抵押率不超过50%;

2、公司和法人担保:

广东方直集团和法人陈专先生为贷款本息偿还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了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性和信托贷款本息按期回收,受托人与借款人、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由银行对贷款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受托支付,对借款人提供的用款计划进行监督。

(二)流动性安排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受益人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各方应当分别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比例向受托人缴纳登记手续费。

十、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新华信托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已建立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

(三)信托管理授权:

新华信托对资金信托计划的执行经理进行书面授权,并严格监督以保证其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

(四)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新华信托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五)信托财产保管制度: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将委托具备资质的为保管人。

十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

(一)信用风险及对策

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市场周期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面临不能及时向受托人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对策:

借款人经营稳健,年经营收入来源稳定、可靠,信誉状况良好。

借款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降低本次信托融资的偿还风险。

另外,新华信托将发挥在贷款领域的专业优势,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实行严格的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其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保证风险及对策

保证风险:

抵押物不能及时变现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承诺而影响资金回收的风险。

对策:

新华信托将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涉足的经营领域及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监控相关情况,确保抵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

(三)管理风险及对策

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特别是对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有误,影响部分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对策:

新华信托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还将继续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信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此外,新华信托将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严格限制投资方向,除存放银行外,不进行其他方式的投资,从而有效规避管理风险。

(四)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均有可能对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产生影响。

对策:

尽管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可避免与化解,但受托人将竭尽所能,积极加强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研究判断分析能力,尽可能地向项目公司、信托资金委托人报告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

(五)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特别提示:

对于上述各种风险,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

根据有关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二、信托费用和信托受益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信托费用:

1、信托报酬;

2、保管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信息披露费用;

6、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7、信托计划推介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信托费用中7项由借款人另行支付;第1、2项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到信托账户;其余信托费用30万元,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到信托账户,如有剩余,则归受托人所有,如不足,则由信托财产承担。

但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受托人事先垫付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信托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受托人信托报酬为信托资金总额的*%/年,具体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

受托人信托报酬从借款人于信托计划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的贷款利息中提取,其金额=信托资金金额×*%。

若信托计划提前结束,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四、银行保管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银行保管费率为本信托计划当信托年度保管金额的*%/年,从借款人于信托计划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的贷款利息中提取,其金额=信托资金金额×*%。

五、推介费用

推介费用由借款人一次性另行支付给推介方。

六、其他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由借款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前3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到信托账户,如有剩余,则归受托人所有;如不足,则由信托财产承担。

但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受托人事先垫付的,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1、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十三、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三)本信托计划收益率

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为:

100-300万元之间(含100万,不含300万)的A类受益人的预计收益率为:

10.5%/年,300以上(含300万)B类受益人的预计收益率为:

12%/年。

(四)受益人预计年收益=信托本金×受益人适用的年收益率。

本信托合同中关于收益率的预计只是受托人的预测,不构成受托人对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在满足受益人预期收益后,如有剩余,则归受托人所有。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信托收益按年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将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信托净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四、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

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十五、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别说明:

本信托计划预设6个月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的时间相应后延,借款人处置期内未能实现及时顺利退出的各项费率按原存续期合同约定的费率上浮30%。

因处置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而延长的期限(即处置期)内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及信托费用的费率按本合同以下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信托实际募集金额×各项费率(处置期内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信托报酬率、保管费率)×130%×处置期实际存续天数÷365。

处置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完毕后,由受托人将所得部分资金扣除原信托计划中应付信托费用及信托收益,如有剩余,则返还于借款人。

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办理,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该事项。

十六、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来函索取时邮寄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1、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委托人和监管部门查询。

按每自然季度定期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按年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资金保管报告。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清算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

2、本信托计划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受益人希望了解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方式:

1、在受托人住所地公告。

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网址为:

http:

//www.nct-。

3、电子邮件、来函索取时邮寄。

十七、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如下情况发生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合同期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撤销;

4、信托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二)信托计划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应在期满后对信托资金进行清算分配,并出具信托管理报告,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清算报告,并以约定方式报告受益人。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信托资金于信托生效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之内和信托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以现金方式分别按信托本金的30%和70%分配给受益人。

十八、借款人、抵押物、担保方介绍

(一)借款人介绍

借款人成立于2000年1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为陈月霞,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八楼南部,经营范围:

室内装饰及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借款人属于装饰二类/机电安装三类施工企业,以装饰装潢施工为主要经营内容,有逾十年的室内装饰(包括酒店、写字楼、各类工装、楼盘标装/精装、家装等)和近五年的机电安装施工经历,近十年来承接并圆满完成了数百个工程项目,工程合格率100%,在广东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声誉。

公司现已具备了承接厂房、别墅、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各种类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的能力,先后高水准地完成了香格里拉酒店(西安)、万科四季花城、佛山奥园、中海康城、中海蓝湾、中海名都、中海观园、中海景城南苑、中海万豪、岭南新世界、广州国际轻纺城、捷普电子厂等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逾百项。

各项目不但能够合格完成,也屡获客户和业内的殊荣——曾荣获中海地产(广州)公司评选的“优秀施工单位”称号;万科地产(佛山)公司评选的“优秀返修单位”称号;参建的“中海观园国际项目”还获得了“2008年度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2008年度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2008詹天佑大奖”等行业内极高奖项。

公司一直以来都秉承“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不懈地在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下苦功,现已形成了一整套自市场开拓直至售后服务的完整的工程经营管理体系,凭借着公司“和谐、专注、简洁、高效”的企业价值观,打造出了今天拥有众多忠实客户、年产值数亿的快速/稳健增长的“致达成”,与中海地产、万科地产、侨鑫地产、保利地产、新世界(中国)地产等境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截止到2011年12月,公司总资产5.17亿元,净资产2.75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6.86亿元。

2012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9亿元。

(二)抵押物介绍

借款人关联公司将所持有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房产、在建工程、车位等)抵押给新华信托,为信托贷款本息提供担保,抵押率不超过50%。

目前,已评估的物业价值约7亿元,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同等价值抵押物进行置换。

(三)担保方介绍

本信托贷款担保方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和法人陈专先生。

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法人代表陈专,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2201房。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及策划,企业资产并购、重组,商业批发、零售(法律法规禁止及限制销售的商品除外)等。

截止到2011年12月,公司总资产40.76亿元,净资产20.74亿元,2011年实现经营收入17.24亿元。

十九、信托财产保管人介绍

受托人聘请银行担任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保管人,该行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其具有担任信托财产保管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受托人简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NEWCHINATRUSTCO.,LTD.)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亿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银信分离、证信分业、增资扩股、战略重组等历程,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人才结构和业务开拓等方面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一个资产质量较高、经营理念先进和风格稳健的全新金融服务机构。

2001年10月,公司完成重新登记,2007年9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重新换发金融许可证。

2008年8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英国巴克莱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公司秉承“珍视所托,专业理财”的经营理念,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稳步实现管理机制更新,业务逐年稳定增长,形成了以信托业务为主的业务格局。

截止2011年底,公司信托服务费收入及占比在信托行业内位列前茅,管理资产约680亿元人民币。

迄今,公司累计实现融资约1000亿元、外汇5亿美元,承销发行债券约86亿元,代理发行国债数亿元。

二十二、风险警示

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

新华信托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新华信托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新华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广州致达成公司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工商登记最新查询资料

5、贷款卡复印件及信贷登记查询授权书

6、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签字样本(签字样本见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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