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芬兰参加环境保护课程培训的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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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芬兰参加环境保护课程培训的情况报告

关于赴芬兰参加环境保护课程

培训的情况报告

2010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以xxx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xxx为团长的xx省法官代表团一行23人,应邀赴芬兰参加环境保护课程培训。

本次参训的目的除了学习环境保护方面的课程外,还包括了解与学习芬兰等北欧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官与法官辅助人员管理等具体情况,为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中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积累经验,同时开拓法官视野,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乃至为我省和全国法院改革与发展等学习、吸收与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

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听取拉普兰大学校长玛丽女士、法学院副院长米娜女士、青年学院院长米沃耶教授的专题介绍,听取拉普兰大学法学院盖伊教授关于芬兰环境法和KaiKoo博士关于环境责任和企业关系的专题讲座,参观了上诉法院和Oulun区法院,与Rovaniemi行政法院阿拉米院长座谈交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以及阅读赠送的外文资料等。

下面,从三个方面将学习与考察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芬兰概况

芬兰(Finland)位于欧洲北部。

北与挪威接壤,西北接瑞典,西临波的尼亚湾,南濒芬兰湾,东接俄罗斯。

地形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北部的曼塞尔凯丘陵海拔2 0 0 - 7 0 0 米,中部为海拔2 0 0 - 3 0 0 米的冰碛丘陵,沿海地带为海拔5 0 米以下的平原。

全境有大小湖泊6 万个以上,内陆水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9 % 多,有“千湖之国”的称号。

属温带针叶林气候。

矿物资源以铜较多,还有铁、镍、铬、钛、钒、锌、铀等。

森林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 5 % 。

水力资源丰富,有激流和瀑布1962处。

海岸线曲折,全长1100公里,近海多岛屿。

全国1/4地区位于北极圈内。

芬兰的国土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有三分之一的区域处于北极圈内,与冰岛同属世界上最北的国家。

因地处高纬,冬季长而酷寒,夏季短而温暖。

沿岸受大西洋暖流影响,气候较温和,在北极圈内有极昼、极夜的现象。

12世纪时,芬兰仍是瑞典的一部分,西南海边的土库是当时的首府。

1809年,芬兰从瑞典脱离出来,成为自治的俄罗斯大公国。

虽然仍旧沿用瑞典的法律制度,但已有了自己的文化与货币。

1812年,为更靠近俄国,迁都赫尔辛基。

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芬兰于1917年12月6日宣布独立。

1919年,通过现行宪法,芬兰成为共和国。

全国分为五个省和一个自治区,现有人口523.68万,90%以芬兰语为母语,有7%的芬兰人说瑞典语,另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例如以牧养驯鹿为生的拉布兰人、到处游徙的吉卜赛人等。

芬兰北部和东部虽然有一些贫穷地区,但整体而言,该国的生活水准很高,国民收入居世界第15位,在欧洲则为第11位。

芬兰的首都赫尔辛基(Helsinki)位于南部的一个半岛上,是芬兰最大的城市和主要的商业、海港、文化、制造业中心。

虽然赫尔辛基的制造业相当蓬勃,但它并非一个十分工业化的城市,除了各项现代化建设外,市内还保存了许多历史建筑物。

(2)芬兰法院系统的设置情况

芬兰的法院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两套体制。

一是普通法院系统;二是行政法院系统。

芬兰普通法院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有22名法官,上诉法院有154名法官,地方法院有457名法官。

行政法院由地方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最高行政法院有25名法官,地方行政法院有122名法官。

另外,芬兰还设有特别法庭,包括土地权利法庭、水权益法庭及其上诉法庭、劳动法庭,保险法庭和市场法庭。

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有90多人,有22名法官,30多名独立自主的律师担任法官助理,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案情的分析,调查以前是否有过类似的案件,写出书面分析总结报告,提出初步建议。

法官助理不参与审判,由法官作出判决。

法官的选拔分两种情况。

最高法院法官职位有空缺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任何法官有兴趣,都可以申请,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共同选举并阐明选举理由,报告司法部,司法部审核后,报请总统任命。

一般法官的选拔设法官推选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最高行政法院首席法官任副主席。

其他9人中,有6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法学研究人员。

组成这个委员会的特点是,绝大多数是法官,又不全是法官。

委员会作出最后提名,按提名顺序排列,送司法部审核,报请总统任命。

普通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

绝大部分案件先经过初级法院审理,再经中级法院审理。

很少案件到最高法院审理。

初级法院原来有66个,现在只有60个左右。

初级法院审判案件一般由1名法官、3名陪审员审理。

陪审员由市级一个委员会专门选举产生。

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资格,不是法官,但在审理案件时有审判权。

陪审员与法官权力不平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审理刑事案件出现意见分歧,2:

2时,适用有利被告原则。

审理民事案件出现意见分歧,2:

2时,由庭长裁决。

另一种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审理较重的犯罪或纠纷。

审理简单的案件也采用独任法官审理。

严重的案件、较大的案件由赫尔辛基法院审理。

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院依照宪法,对所有违法的行政行为和裁决都有权纠正。

行政法院系统只设二级,即地方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行政法院审判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有的案件涉及少年儿童或精神病,还邀请一、二名专家参加审判。

最高行政法院有25名法官,有1名临时法官。

下设3个职能部门,一个审理税收、环保、知识产权案件;一个审理国家公务员案件;一个审理市场竞争、保险法案件。

必要时都可以请专家参与审判。

芬兰在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

一是尊重法官的意见。

虽然法官的经费是政府拨发的,但政府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得提出意见。

二是法院与法院之间也需要独立。

即使是上级法院也不能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审理案件。

三是法官要与参与诉讼的各方没有任何联系,与他们保持距离。

四是法官不应受外部影响。

包括不得参加具有政治倾向的社团,也不得从事额外的工作。

五是保障较高的经济收入。

二、芬兰的环境保护法制情况

(1)国际立法情况

1、欧盟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A、法律手段。

欧盟现在已经制定了200多部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法令(污染水平),生产加工过程的标准(排放标准、设计标准和操作标准)加上产品标准(对该产品最大允许污染水平或排放水平);自欧盟成立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和支持计划。

经济手段也十分重要,环境财政预算2005年为12.44亿欧元。

B、主要法律法规。

《欧盟环境立法》(1996年卢森堡签订共七卷)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

第一卷总政策;第二卷空气;第三卷化学产品、工业危险和生物技术;第四卷自然;第五卷噪声;第六卷废物;第七卷水。

另外,还有其他有关政策导向的重要文献。

欧盟法律具有连续性特点,它接受并修订了欧共体的条约,确立了其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是其任务(第3条),为了可持续的增长必须尊重环境(第2条)。

为此,1970年所发展起来的环境政策被赋予了新的特点。

早在1978年《单一欧洲法》已确定环境政策要推至整个共同体,环境保护要纳入共同体的所有行动之中。

这个跨边境的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在共同体条约中的新特征。

当然,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经济利益和环境要求的冲突必会产生。

如对汽车废气排放的限制,自1970年以来到1994年已做了多次修改。

现在普遍认识到在一个合适的政策框架内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并兼容于不影响环境的发展,环境保护不会约束竞争,甚至会增强竞争。

2、欧盟有关环境与资源的立法程序

欧盟的主要机构为:

①欧洲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欧洲法律并确保其得到执行,每届任期5年;②欧洲议会,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在布鲁塞尔和卢森堡也有常设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与制定法律,批准预算及监督联盟的活动。

本届议会有议员567名,任期5年;③欧洲联盟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

在执行由委员会提议的法律时,该机构有决定权。

理事会主席每6个月依次由各成员国担任一次;④欧洲法院,总部设在卢森堡,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确保欧洲条约的实施符合欧洲的法律;⑤经济社会委员会,这是一个咨询机构,由189名成员组成,他们代表雇主、工会和其他农业工人、消费者等特别行业集团。

欧盟决策过程包括立法程序、咨询程序、法定多数通过、议会-理事会合作程序、决策程序、表示赞同程序、特别程序等。

起草阶段首先由委员会提出提案;咨询阶段由议会、社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交叉进行,提出修订意见,按照程序表决提案是否被接受,包括提案提出,审阅,多次协商、修改、表决的联合决策过程。

(2)国内立法情况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国家,芬兰政府早在1886年就制订了第一部《森林法》,其第一条规定:

森林要按照满足经济、生态、社会需求的可持续方式经营,同时维持生物多样性。

为保护森林环境,提升林木质量,芬兰在全国设立了505个森林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了290万公顷,占森林面积的13%。

该法案施行一百多年来,芬兰的森林覆盖率已经超过了70%。

1923年,芬兰制定了《自然保护法》。

2000年3月,芬兰政府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将防止空气污染、消除噪音和环保许可证制度等有关法规汇总在一起,同时修改了节水和垃圾处理等相关法规,加强了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

200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非下水道管网服务区域生活污水处理政府法令》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将芬兰非下水道管网服务区域、依法需净化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污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来自污水的污泥的收集和处理统统都纳入进来,加大了保护力度。

同时该《法令》对生活污水的重新进行了定义,是指“来自住宅、工作间的水房、经营场所和其他设施的污水,来自厨房、清洗设施和类似设施装备的污水,以及来自农场、牛奶、商店或其他商业经营场所的少数污水性质和构成类似的污水”。

(3)环境保护中的监督机制

芬兰不仅有一整套完整的环境法律法规,更辅以有效的的监督机制分布在全国各省的13个地区环保中心。

这些环保中心按照《环保管理法》的规定,致力于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减少对空气的污染以及垃圾处理等基础工作。

与此同时,由专家组成的芬兰国家环保中心,负责监测全国环境状况,提供环保信息,进行环保科研、宣传和咨询。

为了进一步减少工业对环境的污染,从1992年9月起,芬兰政府通过实行环保许可证制度,对工厂企业的各种排放物进行严格限制,促使企业选择最有效的措施控制排污,并在生产过程中随时监测废水、废料和废弃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

三、几点启示

(1)全民环保意识强。

到芬兰后,从饭店房间垃圾桶的分类区隔,到芬兰人外出郊游时自觉将垃圾带回城里,我们还不止一次地见到餐馆外缩着脖子在寒风中的吸烟者,使你不得不感慨于芬兰人自觉的公众环保意识。

多年以来,芬兰政府通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规定中小学必须开设环保课程,定期聘请环保专家讲授环保和垃圾回收知识,新闻媒体经常宣传环保新知识和新发明。

将节能和环保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大力宣传,并积极向国外推广其节能经验,使全民对环保都有一种自豪感。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宣传教育,在芬兰已经形成了以节约环保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2)政府主导,以经济手段促环保、抓防治。

为了持之以恒地保护环境,杜绝对环境的污染,芬兰政府一方面将大量资金运用于环保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工厂企业在控制污染方面进行的投资给予资助;另一方面,则以征收环保税的方式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芬兰政府从1990年开始征收二氧化碳税,使芬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根据矿物燃料中碳含量征收能源税的国家。

近年来,政府又根据环保规划的要求,逐步调整和提高了与环保有关的费率和税额。

芬兰征收的与环保有关的收费和税收包括能源税、机动车辆税、垃圾税、饮料一次性包装税以及废油处理费和农药费等。

据统计,2007年芬兰国家和市镇征收的所有税收中,与环保有关的税收占6.6%,加上各地方所收取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这一比例达7.9%。

在芬兰目前征收的环保税收中,最主要的是能源税,占全部环保税收的55%。

所谓能源税,包括对交通燃料(汽油和柴油)以及其他能源材料(轻燃料油、重燃料油、煤炭、泥煤、天然气和电力)所征收的基本税、附加税和管理费。

此外,机动车辆税占全部环保税收的27%。

芬兰政府利用所征收的环保税收进一步开展环保、节能、推广使用再生能源等项目。

合理的税收不仅有效地限制了各种排放物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有力地推进了环保计划的实施。

芬兰政府每年用于环保的各项开支达到2.3亿欧元,其中包括在环境保护、自然保护、交通环保方面的开支,环保和节能技术的研发费用,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和森林环保项目的资助。

例如,对那些可以减少垃圾数量和危害、促进垃圾再利用以及废纸和食品纸包装回收利用的项目,政府资助占项目投资总费用30%-50%。

芬兰贸易工商部在该国各地设有技术开发中心,通过这些中心为包括垃圾处理在内的环保项目提供资助或贷款。

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利用可再生资源,近年来,对于工厂企业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生产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项目,芬兰政府始终积极投资、提供资金,芬兰贸工部对这类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额度,一般占到项目总费用的20%-40%左右。

2009年,芬兰政府进一步增加对环境有益的能源项目在资金上的支持,政府当年用于这方面的资金达到2800万欧元。

政府的大力支持有效地推进了芬兰在风能、太阳能、生物气体等有利于环境的能源项目的开发,使能源生产朝着有利于环保和环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环保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上世纪60年代末期,西欧国家从极端的民主意识、性解放等自由理念中,逐渐形成一支绿色政治运动队伍,以环境保护、反核、可持续能源等作为其政治诉求,同时在体制内与体制外作抗争与改革的活动。

这样的绿色运动最先在斯堪地那维亚的挪威、瑞典、芬兰以及德国开始发展。

因此,芬兰拥有数量众多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其中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要数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Greenpeace)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以环保工作为主,总部位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

该组织于1971年成立于加拿大,创始人为工程师戴维·麦格塔格,捐款的人数已经累积到280万。

它开始时以使用非暴力方式阻止大气和地下核试验以及公海捕鲸著称,后来转为关注其它环境问题,包括水底拖网捕鱼、全球变暖和基因工程。

环保组织在推动国内、国际政治的“绿化”,促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战略与生产生活方式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不论在科研或科技发明方面,绿色和平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

对于有违以上原则的行为,绿色和平都会尽力阻止。

其宗旨是促进实现一个更为绿色,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绿色运动更是与妇女运动、和平反核运动相响应,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平等,和谐、安全的社会。

经过30多年的努力和奋斗,芬兰的环境保护运动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完备,措施具体。

自2000年开始,芬兰开始系统的整理环境法,条例与指令的修正案整合至原法律文本中。

这样便减少了繁冗的立法数量,方便了运用,从而提升了芬兰环境法律的素质。

同样,环境立法的清理与汇编也是提高我省环境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应着重减少省级政府和环境职能部门同类立法之间冲突。

例如,《有关确立共同体海洋环境政策框架的指令》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的领先立法、《有关确立欧共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指令》确立区域性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制度,对污染物排放交易仅处于零星试点,尚未正式确立规范性文件的海南有直接的借鉴作用。

《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条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壤立法有借鉴作用、《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对于环境责任仍在传统责任框架内委曲求全、苦求突破的我国环境责任有借鉴作用;REACH确立的替代原则是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新原则,是环境保护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风险预防原则一同作用,为化学品严格管理增加了筹码。

这都是制定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参考的立法经验。

除了一揽子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芬兰还有采取了很多具体的环保措施。

细到对司法的工作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他们每驾驶1个小时就要停车休息15分钟;宾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牙具和拖鞋;对乱扔垃圾的行为处以严厉的处罚。

在芬兰,“捡垃圾”是家家户户都会做的事情。

每个家庭都能计算出一卷擦手布和2.4万张擦手纸的清洁功效相同。

但废弃后,一卷擦手布可产生2公斤垃圾,而2.4万张擦手纸将产生79公斤垃圾。

通过这次赴芬兰参加环境保护课程培训,使我们领略了“千湖之国”纯净靓丽的风景,同时也有幸结识了一批像xx女士、xx教授等致力于环保法制发展的国际友人。

从南海之滨到雪花纷飞的北国小城,听着陌生的语言,看着童话般的北欧风情,让人感受到的是一种静谧的美,与家乡的热带海岛相比又是一种别样的风情。

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保持良性循环,成为了海南必须面对的一个历史命题。

伴随着新一轮的土地开发热潮,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凸显,会带来许多新类型的纠纷,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在国际旅游岛建设初期,基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共通性,我省可以谨慎参考与借鉴欧洲国家优秀的环境立法技术、法律机制和治理模式。

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顺应时代潮流。

芬兰对环境法执行的关注启示我省应当从对环境法的静态关注转向对环境法治的动态思考。

对实现社会正义、分配权责、平衡利益分立的环境法而言,关键不在于订立多少文本上的法律,而在于环境法律条文能否转化为法律规范,如何实现环境法的功能,以及怎样维护民众的环境利益,促进环境利益地位的提升。

因此,环境法律政策与其他法律政策的一体化是环境法治的前提,环境法的执行是环境法治的主题,公众知情、参与、诉讼是环境法治的灵魂。

这三大问题也应当成为我省环境法治的焦点。

环境法治中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相互牵制、作用造成的。

即便在先进发达的西欧国家环境法治进程中,经济利益依然优先于环境利益。

然而,经济利益本身并没有优越性。

因为从本源上说,利益并不是实在的占有,而是个人偏好。

相同的个人偏好可能组成集体性的偏好。

之所以经济发展占据主要地位,是因为对经济发展持有偏好的人数和这些人集合的力量大于对良好环境持有偏好的人的集合。

换言之,经济利益具有强有力的利益集团的支撑。

因此,要在经济利益占主导地位的状况下保护环境,必须培育环境利益的利益集团,而环境利益最主要的拥有者是公众,激励公众发出声音并疏通声音传递的平台与渠道是我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点。

其次,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大、政府与法院间应秉持合作的态度,在立法与法的运行中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将全省环境保护水平维持在一个整体水平的前提下,鼓励对环境问题的地方性关注与解决;再次,对某些跨界的局部性环境问题,流域生态补偿、跨界污染甚至是污染转移,应当形成长效机制,促成各方谈判。

如对我省三大水系万泉河、南渡江、昌化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可以由流域的市县政府、各牵涉区域的环境、资源、财政等部门、作为给益者与受益者的公众与环境保护组织、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遴选出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设定运行制度,实现环境合作。

 

xx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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