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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条例

事故管理条例

昆玉公司发便字〔2014〕01号

1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2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伤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管理。

凡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所引发的事故,属无责任事故。

3职责

3.1生产部、装备部、技术部是企业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

3.2职责

3.2.1各主管部门职责

1)生产部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和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处理;

2)装备部负责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3)技术部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

3.2.2事故责任单位职责

1)负责向生产部调度室及事故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2)负责组织单位内人员进行抢救、抢修和救灾;

3)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或负责事故调查;

4)负责一般生产、设备事故的处理。

4事故定义

4.1生产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方案不可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失误;完不成生产与供应计划及不听从指挥;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而导致正常生产中断或一定生产损失的称为生产事故。

4.2设备事故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包括房屋、构筑物),由于规程不完善、不到位;不执行规程;设备配置方案不可行;违章指挥;因检修质量(含一个检修周期)、备品备件质量、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发现以及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4.3质量事故

生产过程中,由于不按设计要求,不严格执行工艺,不严格按标准生产、检验、销售;设计不规范,工艺不完善、不到位,标准不科学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形成一定质量损失的事件,称为质量事故。

4.4工伤事故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害和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或职业病),称为工伤事故(不含因醉酒、自残、自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

4.5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公司内交通堵塞的事件,称为交通事故。

4.6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灾害,称为火灾事故。

4.7环境污染事故

凡是由于选址不当;设备配置方案不当;规程不完善;不严格执行工艺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严格执行企业有关环保规章制度要求;管理不善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给公司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4.8险肇事故

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称为险肇事故。

4.9重复发生事故

一个年度周期内再次发生的同类性质、原因的事故称为重复发生事故。

5事故分级

5.1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分为: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险肇事故。

5.1.1特大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生产事故或设备事故:

1)炼铁高炉、炼钢转炉、轧钢生产线、烧结机生产线、球团生产线、炼铁BPRT、堆取料机、炼钢精炼炉、水渣微细粉生产线、制氧机、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线发生连续停产24小时及以上的;

2)水、风、电、气(汽)等任何一种能源介质供应中断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运2小时及以上,或铁、钢、材一条生产线停产24小时及以上,或铁、钢、材几条生产线同时累计停产24小时及以上;

3)公司原燃料、产成品或各生产单位的产成品装卸、倒运工作因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停止作业在24小时及以上;

4)设备计划检修投入运行后,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因修理质量、备品备件质量原因造成停机达上述时间之一的;

5)经济损失:

任何一个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6)生产单位因自身原因影响生产,但又未构成任何事故,连续十五天及以上低于计划产量90%的。

5.1.2重大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生产事故或设备事故:

1)炼铁高炉、炼钢转炉、轧钢生产线、烧结机生产线、球团生产线、炼铁BPRT、堆取料机、炼钢精炼炉、水渣微细粉生产线、制氧机、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线发生连续停产16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水、风、电、气(汽)等任何一种能源介质供应中断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运1小时及以上2小时以下,或铁、钢、材一条生产线停产16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或铁、钢、材几条生产线同时累计停产16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

3)公司原燃料、产成品或各生产单位的产成品装卸、倒运工作因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停止作业在16小时及以上24小时以下;

4)设备计划检修投入运行后,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因修理质量、备品备件质量原因造成停机达上述时间之一的;

5)经济损失:

任何一个单位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6)生产单位因自身原因影响生产,但又未构成任何事故,连续七天及以上十五天以下低于计划产量90%的;

7)炼铁、炼钢发生穿炉、穿包事故的。

5.1.3较大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生产事故或设备事故:

1)炼铁高炉、炼钢转炉、轧钢生产线、烧结机生产线、球团生产线、炼铁BPRT、堆取料机、炼钢精炼炉、水渣微细粉生产线、制氧机、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线发生连续停产8小时及以上16小时以下的;

2)水、风、电、气(汽)等任何一种能源介质供应中断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运30分钟及以上1小时以下,或铁、钢、材一个生产车间停产8小时及以上16小时以下,或铁、钢、材几个生产车间同时累计停产8小时及以上16小时以下;

3)公司原燃料、产成品或各生产单位的产成品装卸、倒运工作因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停止作业在8小时及以上16小时以下;

4)设备计划检修投入运行后,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因修理质量、备品备件质量原因造成停机达上述时间之一的;

5)经济损失:

任何一个单位损失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6)生产单位因自身原因影响生产,但又未构成任何事故,连续五天及以上七天以下低于计划产量90%的。

5.1.4一般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生产事故或设备事故:

1)炼铁高炉、炼钢转炉、轧钢生产线、烧结机生产线、球团生产线、炼铁BPRT、堆取料机、炼钢精炼炉、水渣微细粉生产线、制氧机、发电机组等主要生产线发生连续停产2小时及以上8小时以下的;

2)水、风、电、气(汽)等任何一种能源介质供应中断造成整个生产系统停运,或铁、钢、材一个生产车间停产的;

3)公司原燃料、产成品或各生产单位的产成品装卸、倒运工作因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停止作业在2小时及以上8小时以下;

4)设备计划检修投入运行后,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因修理质量、备品备件质量原因造成停机达上述时间之一的;

5)经济损失:

任何一个单位损失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6)生产单位因自身原因影响生产,但又未构成任何事故,连续三天及以上五天以下低于计划产量90%的;

7)高炉送风发生故障停机导致高炉紧急休风的。

5.2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分为:

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5.2.1特大质量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质量事故:

1)铁水、生铁、连铸坯、钢材、焦炭一次质量损失50万元及以上;

2)焦炭热强度(反应后强度)连续七天及以上低于质量管理标准或内控标准;

3)石灰、矿渣粉一次性质量损失20万元及以上;

4)进厂物资质量问题给企业一次性造成质量损失50万元及以上。

5.2.2重大质量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铁水、生铁、连铸坯、钢材、焦炭一次质量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焦炭热强度(反应后强度)连续五天及以上低于质量管理标准或内控标准;

3)石灰、矿渣粉一次性质量损失10万元及以上;

4)进厂物资质量问题给企业一次性造成质量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2.3较大质量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质量事故:

1)铁水、生铁、连铸坯、钢材、焦炭一次质量损失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焦炭热强度(反应后强度)连续三天及以上低于质量管理标准或内控标准;

3)石灰、矿渣粉一次性质量损失8万元及以上;

4)进厂物资质量问题给企业一次性造成质量损失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5.2.4一般质量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质量事故:

1)铁水、生铁、连铸坯、钢材、焦炭一次质量损失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焦炭热强度(反应后强度)连续两天及以上低于质量管理标准或内控标准;

3)石灰、矿渣粉一次性质量损失5万元及以上;

4)进厂物资质量问题给企业一次性造成质量损失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5.3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分为:

特大工伤事故、重大工伤事故、较大工伤事故、一般工伤事故及险肇工伤事故。

工伤伤残鉴定级别1级~4级为重伤,5级~10级为轻伤。

5.3.1特大工伤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工伤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死亡1~2人并伴有4人以上重伤或7人以上轻伤。

5.3.2重大工伤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工伤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

2)一次事故导致3人及以上重伤或5~7人轻伤。

5.3.3较大工伤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工伤事故:

1)一次事故重伤2人及以下;

2)一次事故轻伤3~5人。

5.3.4一般工伤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为一般工伤事故:

1)一次事故轻伤2人及以下。

5.4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按类别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根据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又分为: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5.4.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由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给环境、企业、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4.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车间厂房或装备、烟囱连续排放有色烟尘20分钟及以上的;

3)由于超标排放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5.4.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及以上5倍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车间厂房或装备、烟囱连续排放有色烟尘10分钟及以上及20分钟以下。

5.4.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及以上3倍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及20万元以下;

2)厂房或装备、烟囱连续排放有色烟尘3分钟以上及10分钟以下的。

5.5交通事故

根据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程度与额度,交通事故分为:

特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较大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

5.5.1特大交通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交通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死亡1~2人并伴有4人以上重伤或7人以上轻伤;

3)一次事故造成厂内道路堵塞12小时以上,铁路单线停运16小时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5.5.2重大交通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交通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

2)一次事故导致3人及以上重伤或5~7人轻伤;

3)一次事故造成厂内道路堵塞8小时及以上12小时以下,铁路单线停运8小时及以上16小时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5.5.3较大交通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交通事故:

1)一次事故重伤2人及以下;

2)一次事故轻伤3~5人;

3)一次事故造成厂内道路堵塞4小时及以上8小时以下,铁路单线停运4小时及以上8小时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5.5.4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交通事故:

1)一次事故轻伤2人及以下;

2)一次事故造成厂内道路堵塞4小时以下,铁路单线停运4小时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5.6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分为:

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和险肇火灾事故。

5.6.1特大火灾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特大火灾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死亡1~2人并伴有4人以上重伤或7人以上轻伤;

3)一次受灾造成符合本条例5.1.1条款条件之一的;

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5.6.2重大火灾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大火灾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

2)一次事故导致3人及以上重伤或5~7人轻伤;

3)一次受灾造成符合本条例5.1.2条款条件之一的;

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5.6.3较大火灾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较大火灾事故:

1)一次事故重伤2人及以下;

2)一次事故轻伤3人~5人;

3)一次受灾造成符合本条例5.1.3条款条件之一的;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5.6.4一般火灾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火灾事故:

1)一次事故轻伤2人及以上;

2)一次受灾造成符合本条例5.1.4条款条件之一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6事故组织处理

6.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条例为标准,严肃认真地处理好各类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按正常渠道反映情况,必要时可越级反映,但不得有任何的抵触行为。

6.2本条例6.3条、6.4条适用于公司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的组织处理。

6.3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修和救灾工作,控制事故扩大,尽快恢复生产。

生产部调度室负责整个事故抢救、抢修和救灾工作过程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

6.4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报告时间及组织处理原则。

6.4.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修和救灾,同时应立即上报生产部调度室,生产部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汇报后15分钟之内赶赴事故现场。

6.4.2生产部调度室值班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要根据事故类别和初步判定的事故级别,视情通知有关部门和分管公司领导:

1)发生重大及以上非工伤事故,生产部调度室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并向分管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公司分管领导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救、抢修和救灾;

2)发生重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生产部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生产部保卫科、安环科、综合部、财务部等单位,并向分管公司领导进行汇报,以上单位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要在接到通知或汇报后30分钟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在公司分管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性质、级别视情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

6.4.3生产部调度室值班人员组织事故抢救、抢修和救灾时,有权调用公司内相关设备、人员、器械,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配合。

6.4.4事故发生后,除采取必要的人员救护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外,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事故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以取得足够的现场资料。

6.4.5事故发生后,第一现场人员在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完毕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离开。

6.5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

6.5.1问题出现后责任单位或检查站应立即上报技术部、生产部调度室。

6.5.2技术部接到通知后,有关领导或主管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初步判定质量事故等级。

6.5.3外部质量异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6.5.4发生质量事故后,技术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检查同质、同批产品库存情况及销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5.5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技术部应立即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6.6交通事故的组织处理

6.6.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迅速报告生产部保卫科或者值勤的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6.6.2生产部保卫科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6.6.3当事人应当向生产部保卫科主管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生产部保卫科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完毕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第一现场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6.6.4事故发生后,因通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生产部保卫科有权使用过路的公司所属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必须配合。

6.6.5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生产部保卫科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或支援,同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6.6.6凡影响生产的交通事故,生产部保卫科必须立即向生产部调度室报告。

6.6.7根据检验或鉴定的需要,生产部保卫科在征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后,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6.6.8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应预付医疗费。

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无法预付的,生产部保卫科在征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后,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

6.6.9遇有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参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7事故的分析

7.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吸取教训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要认真搞好事故分析。

7.2事故分析会按类别由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事故类别界定不清的情况下,由生产部牵头组织召开,原因明确后,由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下一步的事故处理。

7.3较大及以下事故分析会由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

重大及以上事故分析会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

7.4事故分析会后应形成事故分析书面报告,报告由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起草,其中:

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由主管部门起草,一般事故报告由责任单位起草。

7.5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7.5.1重大及以上事故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原则上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完成并上报公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由主管部门分发至公司所有单位。

7.5.2一般及以上工伤事故和其他类较大事故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原则上于事故后1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会签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分发至公司相关单位。

7.5.3生产、设备一般事故和险肇事故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3日内在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7.6事故分析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3)事故经过;

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5)事故损失;

6)事故的预防措施;

7)事故的处罚。

7.7事故分析报告考核规定

7.7.1事故分析报告上报拖期,每拖期1天,扣责任单位200~500元。

7.7.2事故分析报告撰写达不到要求,返回重新撰写造成拖期的,每拖期1天,扣责任单位100~200元。

8事故责任者确定

8.1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的责任者确定。

8.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8.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次要责任者:

1)为主协助主要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4)涉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以外的辅助人员。

8.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管理责任者:

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不到位、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司管理人员。

8.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责任者:

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或公司领导人;

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或公司领导人;

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指令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或公司领导人;

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或公司领导人。

8.6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主要管理或领导者责任,由于职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员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次要管理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

8.7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认定由生产部保卫科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9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9.1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按事故的类别分别追究各类人员的责任,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

9.1.1生产事故:

追究涉及事故的生产岗位人员;生产调度人员;生产工艺方案的制定者及管理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领导及管理者;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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