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信息化硬件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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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信息化硬件招标书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XX县人民医院
信息化硬件、机房建设
招标编号:
X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依据XX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XX县人民医院委托,对其所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招标编号:
2.采购项目内容: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2
医院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采购
1
套
3.投标人的资格标准及相关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3)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
(4)投标人必须提供布线产品、服务器、存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UPS、主要产品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此项目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和制造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布线产品需提供原厂25年以上质保承诺。
(5)投标人派驻项目经理为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
(6)、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7).获取标书时投标人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拟派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验后退回。
未报名登记的投标将被拒绝。
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即日起至2012年月日(工作时间)在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包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放弃投标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2年月日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开标大会。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为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邮编:
电子函件: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采购人名称:
XX县人民医院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2
采购代理机构:
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3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的投标人请在开标前一天进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
4
投标有效期:
90天
5
副本的份数:
3
6
评标办法:
(1)价格评分30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1.1若投标人投标价格超出采购预算或低于采购预算的70%,则该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0分;
1.2若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或低于采购预算的70%,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该项目废标。
1.3投标人必须到医院现场勘察,并提出机房改造方案,经过院方认可后,投标人的报价才为有效报价。
(2)硬件产品技术评分(40分)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0分,不带“★”参数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扣2分;注明“★”参数为关键参数,带“★”参数任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带“★”参数必须提供原厂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中注明主要设备需要制造商授权的,未提供授权或提供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3)商务评分(30分)
3.1、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对投标人在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培训、等方面的投标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打分:
提供现场委托式常驻技术人员2年以上得2分,1年得1分,其它不得分。
3.2、涉密等级(5分)
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得2分,甲级得5分(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3、质量管理认证(6分)
投标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满分6分,每缺一项扣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3.4、企业信誉(3分)
投标人具有江西省工商部门颁发的AAA级重合同、守信用认定证书得3分(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5、工程业绩(5分)
投标人近两年在江西省内有200(含200万)万以上类似工程案例,且案例数量在5个及以上的得5分,案例数量在2个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合同原件备查)。
3.6、投标人在2007年以来,有三年以上获得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的得3分,低于三年得1分,无为0分。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7、投标人具有系统集成一级资质3分、二级资质得1分,其余不得分。
3.8、投标人拥有的高级项目经理认证数量,有工信部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5人及以上得3分,4人以下得1分。
7
采购代理服务费:
(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2)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收费标准=成交金额×收费费率+速算增加数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数(万元)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认定资格的XX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投标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详见“投标邀请”
4.投标费用
4.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
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详见第五章附件7-4)。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附件
第六章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
6.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和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提出书面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给予答复。
8.2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3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
8.4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提示
9.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
10.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0.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明细表
(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技术文件
(7)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9)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投标文件目录”。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7)。
13.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验收后运行一年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3.3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要求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的参考资料仅说明并非进行限制。
投标人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码,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第六章技术要求的规定,以使采购人满意。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14.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4.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人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投标人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14.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4.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银行存现、现金缴纳;或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
注:
可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投标凭据。
以现金形式存入我公司账户请在汇款人处填写单位名称,摘要处填写清楚投标项目,请在开标前到我公司财务处换取收据。
15.3任何未按第15.1和第15.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5.4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5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或
(4)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5)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中标。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邀请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副本。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用姓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5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三份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8.2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同时保证正、副本标书中也附有)、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8.3封口处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8.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19.2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1.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唱标。
22.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制造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3.3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3.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未提交投标书的;
2)未提交投标一览标、明细表或明细表中未列出分项报价的;
3)提交了可调整报价的;
4)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6)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7)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技术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
23.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投标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书面材料,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5.投标的评价与比较
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26.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6.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下列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6.2.1评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技术内容、商务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分,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综合评分,按平均综合评分的高低,确定排名顺序及中标供应商。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2.2评标办法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7.与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7.1除按本须知第24.1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评标委员会接触。
27.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六、授予合同
28.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8.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8.2在审查建议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28.3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建议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对下一个中标侯选供应商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9.中标公告
29.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网址: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29.2中标公告发布期内,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书。
质疑书应当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 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提起质疑的日期。
30.中标通知书
30.1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按照本须知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31.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1.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采购代理服务费
32.1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在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一份采购合同。
32.2采购代理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32.3中标供应商如未按第32.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5.6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解释权
33.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9.1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与中标方协商。
2
11.5
质量保证期:
自系统验收合格起12个月。
3
18.1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不适用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买方”是指购买货物的采购人。
6)“卖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装运标志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