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参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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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参照

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有限公司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所有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重大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动态监控。

自学接受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财务部、总师办、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总师办共同研究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总师办负责重大专项公司内部立项,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下达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财务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综合平衡意见,按照核发批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审核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等。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九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选,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面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须填列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列明细。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

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产生费用时,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他费用:

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管理费:

是指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承担单位管理项目(课题)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本单位而又无法单独计量的日常水、电、气、燃料等有关费用的补偿。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8%计列。

2、项目(课题)收益:

是指支付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收益。

项目(课题)收益根据重大专项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一般按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计列。

对于非财政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其项目(课题)收益的核定比例可以适当高于财政补助单位,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费后的7%计列。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的项目(课题)收益可以用于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激励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应当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项目(课题)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将资金拨付到公司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帐户。

第十三条总师办和财务部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财务部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配资金,保证项目用款。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

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课题)决算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课题)因故中止,财务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对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部门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做好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科技经费的日常审计与监督,严格监控。

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严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要防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生: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包括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程序的完整性,拨付项目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规范性以及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到位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级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

(二)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经费支出情况。

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经费列支科目、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以及相关财务审计、帐目清理、项目支出等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有无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结帐处理面形成长期挂帐并继续开支报销费用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

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购置的仪器设备有无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有无形成帐外资产或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浪费的现象。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所制定的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等。

重点检查执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

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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