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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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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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为全面落实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

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

三、记分周期

(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按10%记入该企业的总分值。

四、记分结果处理

(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6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2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2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小时)和考试。

3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和考试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处理规定延长处理期6个月。

6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或者考试(含补考)没有通过的,停止其两年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岗资格。

(二)企业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2分的,丽水市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丽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1年内不予办理进丽承接业务手续。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丽水市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丽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2年内不予办理进丽承接业务手续。

(三)个人和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不随记分分值清零而删除。

五、记分执行和管理

(一)记分执行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具体分工为: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各方工程建设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

网上记分管理档案统一由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局直属建筑业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建筑业质量安全、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记分分值的上报和初始登记工作。

(二)记分应当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

检查人执行记分时,应当填写《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任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经被记分人签字确认;被记分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记分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两名检查人签字留置后生效,并附检查记录、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等有关证据和说明。

《通知书》应当同时送交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记分人所在企业。

(三)同一被记分的行为,整改期限未到期的,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限已到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再行记分。

(四)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为发生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申诉;对书面申诉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检查人。

(五)被记分对象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经申诉,仍维持原状的,各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记分管理档案。

(六)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的,企业必须督促项目负责人积极整改。

工程项目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被记分人或者企业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标准的,将延长不良行为记录时间。

工程项目整改到位的,允许该工程项目所在企业提出删除记分申请,由工程所在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删除记分决定。

(七)企业或者个人记分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标准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丽水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当事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抄告单》应当明确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当事人对因记分达到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抄告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对各地上报的《抄告单》情况,经研究审核后予以公示。

六、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后续管理

(一)当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时,发生问题的工程应立即整改,企业其他在建工程也须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整改完毕,自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满3个月后,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地进丽企业向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同时向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在建工程进行复查的申请。

(二)被记录企业的各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报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企业不良行为情况。

(三)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各地复查报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变更记录,并行文通知。

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记分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分内容和标准

2、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3、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单

附件1: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分内容和标准

一、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

类别

记分内容和标准

备注

(一)

1

未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业务的、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定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记企业12分。

记分原则:

谁责任记谁分,共同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记分(下同)。

2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记企业(人员)12分。

3

串标、围标、抬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记企业12分。

4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记施工企业12分。

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记企业6分;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及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手续开工的,记企业3分。

5

在资质申报、升级、复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或上报管理机关的数据中弄虚

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记施工企业6分。

6

企业现状低于资质标准的,记企业3分,未按规定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的,每一次记企业1分。

7

外地企业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记企业3分;驻丽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丽相关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每人次扣1分。

8

工程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职工工资引起上访投诉的,每次记企业(项目经理)3分。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费用的,记企业(项目经理)2分。

9

工程未实行意外伤害保险的,记企业(项目经理)1分。

10

未签订承发包(含劳务分包)合同和未办理合同备案的,记企业(项目经理)1分;

11

作业人员无用工合同的,每人记项目经理0.1分(每次限2分);

12

不履行总包职责,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管理的,记企业(项目经理)5分;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记总包、分包企业(项目经理)2分。

13

不接受总包单位管理的或未有效配合的,记分包企业(项目经理)2-5分。

(二)

1

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记企业(项目经理)6分。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记企业(项目经理)6分。

2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修改设计或未按图施工的,记项目经理2分。

3

未对工序进行质量检验或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记项目经理、质量员0.5分。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每项记项目经理、质量员0.5分。

5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的,或现场试块制作与施工记录不符的,每项记项目经理、质量员0.5分。

6

检查、验收记录及其他技术资料失真作假、欠缺、未签字的,记质量员0.5-2分。

7

工程各分部及竣工汇总验收资料,经施工单位自查后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记项目经理、质量员2分。

8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不参与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及检验批验收的,记该人员1分。

9

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责任制,未落实质量检查制度,未落实质量验收制度的,各记项目经理1分。

(三)

1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记分标准记分:

(1)施工现场未建立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或花名册未及时调整的,记安全员0.5分;

(2)作业人员进场前或转岗后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安全员0.5分;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分(每次限3分);

(4)作业区内未配备或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的,每人次记安全员0.2分(每次限2分);

(5)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的,记项目经理3分;

⑹未按规定安排专业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的,记项目经理1分。

2

将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用或未按落实使用的,记项目经理2分。

3

对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按规定参与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或未督促建立资料档案的,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每处记安全员0.5分。

4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起重设备、施工电梯、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检测或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验收合格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每项记项目经理1分。

5

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向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记项目经理1分。

6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或未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记项目经理1分。

7

钢管扣件进场时未经检测合格的,记项目经理1分;未按检测结果分色标识分类使用的,记项目经理0.5分。

8

每道外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悬挑脚手架及超高架体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项记项目经理、安全员1分。

9

“四口”、“五临边”、市政检查井口、沉井口、给排水沟槽、桥梁工程等临边及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未进行有效防护,未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志的,每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2分。

10

深基坑施工周围未设防护栏杆的,井内未设置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应急软爬梯、电葫芦、吊笼、扶梯等的,每项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分。

11

深基坑施工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通风供氧等措施,施工中须有沉降监测措施。

违反本条的,每项记项目经理、安全员1分。

12

深基坑作业边坡顶的边缘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料具,且堆土高度不得超过l.5米。

违反本条的,每项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l分。

13

基坑开挖四周影响区域内,存在高压电线杆,地下管道、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l分。

14

施工用电接地、开关箱未按规范设置的,每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2分。

续表

续表

(三)

15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每次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分。

16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记项目经理2分。

17

检查、验收、评价记录或资料失真、作假、欠缺、未签字,记安全员0.5-2分。

18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1分。

19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等保障制度,或未落实责任书与定期考核,或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各记项目经理0.5分。

20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阶段验收和阶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评价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2分。

不合格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6分。

21

安全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59)保证项目的,每条每处记项目经理、安全员0.5分。

(四)

1

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的,未按规定实行封闭式施工管理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张挂操作规程的,每处记项目经理0.2分。

2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记项目经理1分。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记项目经理3分。

3

现场及周边不整洁、物料堆放不整齐、现场污废水随意排放、车辆进出不冲洗、无垃圾收集点、无定点厕所或厕所不符卫生要求的,随意抛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有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记项目经理0.2-0.5分。

4

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记项目经理0.5分。

施工现场未按责任制落实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记安全员1分。

5

施工现场噪声、污水等污染引起上访投诉的,每次记项目经理2分。

 

(五)

1

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记企业12分。

2

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发生不良后果的,记企业12分。

3

在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记企业6分。

4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伪造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相关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的,记企业6分。

5

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机械设备、资金到位,记企业6分;其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擅自变更的,记企业3分;使用非本单位人员,每人次记项目经理1分;企业派驻人员不在岗的(抽查三次不到岗)记各相应岗位人员2分。

6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未按规定审查批准,

未按规定组织论证的;无针对性和存在严重错误的;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的,每项按责任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每次限6分)。

7

未组织方案交底的,或未按规定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书面交底的,或交底无书面记录或交底无签字的,每项记项目技术负责人0.5分。

8

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管理的,每项记该人员0.5分(每次限2分)。

9

未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记相关人员0.5分。

10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记该人员3分。

11

工程被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记项目经理和相应人员2分。

12

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机构和监理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记项目经理3分。

13

对于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理检查后要求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记项目经理1-3分。

1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省、市(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的,记相应人员1-6分。

续表

二、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类别

记分内容和标准

备注

(一)

1

未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业务的、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定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记企业12分。

记分原则:

谁责任记谁分,共同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记分(下同)。

2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记企业(人员)12分。

3

串标、围标、抬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记企业12分。

4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时,不制止不报告(书面报告,下同)的,记企业(项目总监)6分。

5

工程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1分。

6

项目总监代表及其他监理人员的资格和配置数量未与工程相适应或不符有关规定的,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承诺的人员不符的、擅自变更的,记企业(项目总监)3分。

7

总包单位不履行总包职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1-2分。

8

(1)项目总监代表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在岗(抽查三次不到岗),记各相应岗位人员2分。

(2)关键岗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每人次记项目总监1分;使用虚假证件的,每人记6分。

 

(二)

1

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发生不良后果的,记企业12分。

2

在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记企业6分。

3

监理规划或细则主要内容不全或无针对性的,记项目总监0.5-1分。

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未对变更后内容重新审查的,记2分;无或严重偏离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制止不报告的,记1-2分;审查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存在严重问题的,记项目总监0.5-2分。

5

重要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论证即实施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2分。

6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2分。

7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时,不制止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1分。

8

不按规定验收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1分。

9

重要的施工作业阶段,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1-2分。

10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1分。

11

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1-2分。

12

工程各分部及竣工汇总验收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1-2分。

13

未按监督计划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工程验收的,记项目总监0.5-1分。

14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组织或参与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及检验批验收的,记相关人员1-2分。

15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分别记企业(相关人员)6分。

16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的,分别记相关人员1-2分。

续表

(二)

17

检验批、隐蔽工程等技术资料弄虚作假、不及时签认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1分。

18

对于质量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要求整改的问题,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监理单位不督促落实不报告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1-2分。

19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履行监理规范规定职责的,记相关人员1-3分。

20

监理关键岗位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省、市(地方)有关规定的,记相关人员1-6分。

21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每人记0.5分。

22

质量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完成,在整改回复单上签字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分。

23

监理台帐不全或失真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1分。

24

工程被责令停工整改且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记项目总监3分。

25

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人员配备及安全考核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理的,记项目总监2分。

26

未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记项目总监1分。

27

因质量、安全发出施工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制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报告的,记项目总监2分。

28

对施工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条文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59)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的,每处记项目总监、监理员0.5分。

29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省、市(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的,有不诚信行为的,记企业(相应人员)1-6分。

三、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

类别

记分内容和标准

备注

(一)

1

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记人员12分。

记分原则:

谁责任记谁分,共同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记分(下同)。

2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记人员12分。

3

丽水市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丽执业的,记企业12分。

4

丽水市外企业未按规定在丽水市设立分公司,或未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丽水市执业的,记企业6分。

5

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收入,并因此作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记人员6分。

6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所接业务的技术和商务秘密的,记人员3分。

7

参与除委托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的,记人员3分。

8

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作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记人员3分。

续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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