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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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安徽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提高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能,促进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安徽省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包括: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评价是指安徽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全面、持续地收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定期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进行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依据本办法,合肥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它各市辖区(含县)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由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所需的信息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价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维护辖区内的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机构增强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审慎、合规经营,避免金融风险。

(二)促进金融机构主动将反洗钱工作与各项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各项制度及措施,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实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持续的监管机制,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

第七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评价范围涵盖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各个方面。

(二)统一性原则。

评价的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和方法全省一致,以实现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三)公正性原则。

评价工作坚持以金融机构自主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为依据,结合金融机构自查、内部审计报告和各级人民银行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走访及其他合法渠道收集和掌握的事实依据,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实效性原则。

评价按照规定的频率持续进行,定期公布评价结果,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价,促进被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提升。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否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已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备,是否涵盖了金融业务中所有可能的洗钱风险点。

(二)是否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颁布、变动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执行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的有关部门是否对其分支机构或自身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四)非现场监管要求报备的相关资料是否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九条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建立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是否包括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否明确反洗钱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成员发生变动是否及时进行调整;成立或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的文件是否及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是否按制度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积极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三)是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明确部门职责。

(四)是否配备了反洗钱工作专(兼)职人员并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各机构网点是否明确符合条件的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反洗钱信息报告员队伍是否保持相对稳定。

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变更的书面材料是否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制度的执行力。

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深度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是否按照合规、完整、准确、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分析具体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三)是否按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在考虑地域、行业、业务分类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工作进展报告是否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对于交易报告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以及系统无法量化提取的交易信息,是否进行人工筛选、分析、甄别和确认,是否对人工分析、甄别实行留痕;对于大额现金存取是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进行分析、甄别。

(三)对于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是否形成专报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情况

(一)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年度培训计划,相关计划与计划完成情况是否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是否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专(兼)职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柜面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反洗钱培训,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三)是否根据人民银行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持续的反洗钱宣传,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是否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协助配合反洗钱工作及执法情况

(一)是否按照《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等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各项调查所需资料;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对可疑账户的临时冻结措施;是否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是否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是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的调查或执法,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二)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计划、年度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反洗钱工作总结以及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反洗钱工作资料。

(三)是否积极支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及时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反洗钱工作。

(四)是否能够针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积极完善、创新工作方式,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第四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评价准备、综合初评、核实以及结果告知等步骤。

第十五条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价采用金融机构自查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银行组成评价小组,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非现场评价计划及方案、非现场评价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

第十七条评价小组根据评价目标、评价内容以及安徽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表,针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以及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走访和其他合法渠道掌握的事实依据进行分项评估,并对分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如需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做进一步确认,考评人员可采取现场走访、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验证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流程、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报送质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在初评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做进一步核实。

对于各项评估内容,初评与核实结果差异较大的,考评人员需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根据初评和核实情况,运用层次分析法等分析工具计算出最终评估结果,并以此对金融机构下发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监管机构,应通过各种反洗钱监管手段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对于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案件等因素导致的反洗钱风险急剧上升的情况,应及时调低其评估等级,在辖区内通报并告知其上级机构。

第五章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内容,采用整体与分项评估、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式,评定出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管等级。

等级标准分为A、B、C、D档。

A档:

被评价机构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相关制度;管理人员和员工反洗钱意识普遍很强,能很好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严格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较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能够经常组织有针对性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和业务测试;及时、准确报送反洗钱相关报表、信息或工作情况;积极完善、创新工作方式,结合工作实践主动撰写理论研讨文章;积极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以及案件侦察工作;反洗钱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B档:

被评价机构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反洗钱意识较强,能较好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开展对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工作,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较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业务测试工作;正常报送反洗钱相关报表、信息或工作情况;逐步完善反洗钱的各项工作,能够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能较好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以及案件侦察;反洗钱工作效果较好。

C档:

被评价机构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反洗钱意识一般,基本能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在机构内部组织开展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基本能正常报送反洗钱相关报表、信息或工作情况,差错不多,能够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案件侦察,以及人民银行会议、培训等要求;反洗钱工作有一定的成效。

D档:

被评价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措施不到位、配合不力,反洗钱组织机制建设较差,各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不够细致完善,职责不明确,未完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未认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漏报错报现象严重;管理人员和员工反洗钱意识普遍较低,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测试较差;反洗钱工作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不能正常报送反洗钱相关报表、信息,差错较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上一年度人民银行提出的监管意见未能有效整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较多。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直接确定为D档:

(一)被评价金融机构未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二)不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或临时冻结措施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查证实,金融机构隐瞒事实,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资料,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银行组成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评价小组,按年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实施独立评价;并对金融机构出现的突发性洗钱风险实施动态个别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台账,及时登记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有关的记录、表格、评价报告以及跟踪验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每年12月份,各金融机构根据需要评价的内容进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其它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工作评价小组根据金融机构日常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充分利用对被评价机构的各种现场检查结果,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工具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于每年一季度以行文向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通报上一年度的非现场考评结果,并以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形式对每个被考评对象下发考评结果及监管意见,同时抄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

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考评结果为A档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三十条对于考评结果为C档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工作改进要求并采取风险警示、约见谈话等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考评结果为D档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针对其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向被评估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警告,要求被评估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约谈被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频率;

(四)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或建议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银行对本辖区被评价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于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以行文报告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对本辖区被评价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加强对改进情况及其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表

2.安徽省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表

3.安徽省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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