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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与自由

性:

权利与自由

  

“革命”、“解放”这一类现代中国曾经是最神圣、最崇高、最严肃,令无数人为之激动为之感奋为之献身的语汇,在当代中国一旦与“性”挂了钩,成为“性革命”、“性解放”,就质变为完全贬义的东西了。

“性自由”自然也难逃这样的厄运,虽然“婚姻自由”在现、当代中国至少在形式上被推崇为最高的婚姻价值,并被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1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与性羞耻的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之始在敌对的意识形态下,将“性”、“自由”当作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的逻辑结果2。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语境中,性自由与性权利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尴尬地位。

性自由在主流的、道德的、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一直是一种绝对的、纯粹的、否定性的概念和贬称;至于性权利—特别是女性的性权利—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肯定。

3性自由的说法在中国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流行的,首先被界定为西方的一种思想潮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社会运动,主要指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性解放”及其带来的种种“恶果”,政治上表现了资产阶级的腐朽堕落,道德上体现为性的“烂交”、“乱交”与“混交”,与“性解放”、“性革命”往往作为同义语使用;此后,中国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的性现象都被当作受了“性自由”的影响。

4中国公开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在使用性自由时,无不特意加上引号,这本身就传达了一种否定的信息。

至于,性权利,虽然1992年出版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出现了“性权利”、“女子的性权利”的说法,但将性权利和人权挂钩却是出现在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所引发的地域上涉及全国、时间上旷日持久、范围上包括各阶层人士的大讨论中。

那场讨论的文化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上“包二奶”现象的日渐增多,因此,讨论的着重点集中在婚外恋、第三者、配偶权、忠实义务、同居权等涉“性”问题上,其实质在于:

夫妻之间应否在性上相互忠实,婚外性关系是否应受惩罚。

就法律专业而言,讨论的重心在于要不要在婚姻法中设立“配偶权”。

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讨论各方都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开“性”这样的字眼:

“性自由”固然只是批判的对象,即使“性权利”,其使用率也比较少见。

人们更喜欢、更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去评述性的问题,至于用权利话语去对性评短论长似乎还不习惯,更进一步甚至可以说,就是还缺乏这样的自觉意识。

5婚姻法修改的讨论中所出现的“配偶权”,虽然使用了“权”的字眼,但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中,它更强调的是夫妻性忠实的义务,以至于有人竟然提出了“夫妻性权”的概念6。

讲性权而要在前面刻意加上“夫妻”,不知是否中国特色。

不过,这种情况与当今这个权利、自由话语盛行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似乎有几分不协调。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虽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7,新婚姻法最终还是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规定下来,令人遗憾地显示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不当干涉;不过,仔细研读其条文,就可发现它所要禁止的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绝对地禁绝一切“婚外性关系”并不是一回事。

考虑到世界性学会1999年8月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已经通过了《性权宣言》,在性权利、性自由的呼声响彻世界的时候,中国的这种情况就更值得注意。

如果我们放眼全球,那么就世界范围而言,在西方,作为一种话语,“性权利”的概念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变得彰显起来。

8这自然与西方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不无关系。

此前虽不乏某些具体的涉性权利,但“性权利”作为一种统称,却极其罕见。

至于“性自由”的称谓,其出现要早得多。

至少十九世纪晚期在描述初民的婚姻与性文化的着作中,“性的自由”就已经出现。

9自然,那时所谓的“性自由”,作为一种对文化习俗的指称,与当今作为权利、人权意义上的“性自由”颇为不同10。

性自由与性权利的密切结合,或者说,从权利的角度去解析性自由,大体是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后才真正正式开始的;至于其流行,那应当是西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以后的事情了。

11

性权利、性自由话语的繁盛,在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

而这次世界性学会议是在中国香港召开的。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ofsexualrights)。

鉴于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有该《宣言》的中文译本,现将其全文译出

性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

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

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

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

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

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

1.性自由权。

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

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

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

3.性私权。

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

4.性公平权。

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5.性快乐权。

性快乐,,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6.性表达权。

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

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7.性自由结合权。

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

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

意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10.全面性教育权。

该过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

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

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

世界性学会成立于1978年。

该会自创立伊始,一直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推动性学研究与发展。

截止到1999年8月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召开之前,世界性学会的成员已包括欧、亚、北美、南美、澳5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个组织和无数的个人,是一个世界性的团体。

在1997年6月于西班牙的巴伦西亚召开的第xiii次世界性学会议上,曾通过了一项性权宣言,称为《巴伦西亚性权宣言》。

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即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为底本修改而成。

自然,世界性学会的《性权宣言》目前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它确实是世界范围内多年性权与性自由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与结晶。

需要指出的是,在《性权宣言》之前,已有一些组织、团体或个人发布了“性权宣言”、“性权法案”、“性自由宣言”、“性自由法案”之类的东西,有的在时间上相当早出。

12这表明,《性权宣言》的生成与出现有着相应的文化积累与直接的渊源,并非空中楼阁,虽然所有此类的“宣言”、“法案”,无论就体例而言还是就影响而论,都无法与《性权宣言》相提并论。

尽管并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献,但《性权宣言》毕竟为性权利提供了一种大致的框架。

世界范围内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有可能依此为凭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些或某种程度的影响。

  

《性权宣言》将性权宣称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

确实,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13虽然内容上也许有所不同。

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么,由于人是一种“性的存在”,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

《性权宣言》将“性”14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

15根据自然法观念与自然权利理论,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

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政治与公民权以及性经济、社会、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

大体而言,前8项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3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

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

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

《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

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

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

16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

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

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

17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

《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

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

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

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错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

18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

有些国家已经用法律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

19《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

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

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

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

一些性自由、性权利“宣言”、“法案”之类的东西,往往出自这类团体。

  (四)

《性权宣言》的发表,昭示着自由主义的胜利,因为《宣言》本身就充分体现着自由主义精神。

有人将自由主义思想分为对立的两大类:

“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市场与人的经济关系的自由而非性的自由;“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主张经济规制与干预,将人的自由界定为性自由。

20这样的见解不无道理。

按照罗素的观点,初期自由主义在经济上是个人主义的,但在伦理和情感方面却不带自我主张的气味。

21马克斯·韦伯更将禁欲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联系起来。

22十九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性的禁锢与压抑是极端出名的,虽然福柯从另外的角度对“压抑说”持有异议。

23性自由主义的兴起与繁盛,与女权主义与女权运动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女权主义强调妇女的性权利,对性自由—特别是女性的性自由—有着非同寻常的贡献。

应该说,女权主义学说中实在包含了女性性自由的因素。

按照女权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凯特·米利特的观点,1830年到1930年被界定为“性革命”的第一阶段。

24“性革命”的目标就是性自由。

25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在某些方面极端对立,26但女权主义主张、强调女性的性权利,性自由,与自由主义实有许多暗合之处;况且,女权主义内部派系纷呈,其中自由女权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女权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派别。

1981年世界上首次发现了爱滋病。

从此,它成了人类的头号杀手。

根据联合国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9年,爱滋病人与病毒的携带者已达3430万,死于爱滋病的人数累计达到1880万,仅1999年的死亡人数就达280万。

作为爱滋病重灾区的非洲,其死于爱滋病的人数比之死于饥荒、战乱、自然灾害的总人数要多出10倍。

27由于爱滋病的传播与性接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许多人以为爱滋病危机宣告了性革命的结束,引起了性保守主义的回潮。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有人已指出其荒谬无据。

281999年通过的《性权宣言》,也可以看作是对上述误解的一种回应。

那么,性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什么?

性自由主义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就其自身而言都是道德中立的,任何特殊的性关系皆没有正确、错误之分。

但是性行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错误,这不是因为她们是“性的”,而是因为其违反了理性证明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引起不必要的痛苦”,“不要说谎或欺骗”,“不要强迫或剥削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权利”等。

因此,自由主义者对性关系所做的道德判断不是因为有一套统一的性道德,而是因为有适用于性也适用于其它问题的道德。

例如,强奸的非道德性不在于它是性的,而在于它不公正地伤害了他人。

29性自由主义是与性保守主义与性稳健主义相比较而言的。

性保守主义只将婚姻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而性温和主义则将发生在合意的双方之间、无害于他人、附带有爱情的所有性行为都视为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并不以婚姻为性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

与这两者相比,自由主义,不但不以婚姻,也不以爱情作为评价性行为的标准。

它所强调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合意”或“同意”。

只要具备了合意或同意,则一切形式的性行为都具有合理性。

事实上,西方有些性自由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为成人之间一切合意性行为的合法化而奋斗。

30自由主义认为所有人具有大体相同的理性。

基于这样的预设,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治,将人的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两大领域,反对国家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

31由于“性生活是人类最大的私事”,《性权宣言》中强调了性自治权与性私权,将两者分别列为第二性权利和第三性权利,仅居性自由权之后。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将性私权译为“性隐私权”,32似乎不太恰当,因为从后面的释义来看,该权利指的是在亲密关系方面的自我做主,反对外在的干涉,强调亲密关系是一种不容别人干涉的“私人事物”而非强调“隐私”。

33“隐私”在中文中“见不得人”之类的贬义。

自然,面对爱滋病的威胁,《性权宣言》不可能无动于衷。

这就是它对性健康权和性保健权强调的原因所在。

《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将性健康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性权利加以列举;《性权宣言》虽未将性健康权列为具体的性权利,却在《宣言》的概括性文字中将性健康推崇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并比《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多列举了性保健权。

性健康不仅包括免于疾病、伤害、暴力等的性生活,也包括消除性罪恶感、耻辱感与错误认识的健康性态度,以及经验和把握自己的性的能力。

34因此,性健康—特别是健康的性态度35—也直接体现了性自由主义。

因为性自由主义原本主张性行为的道德中立,是不需要羞耻感、罪恶感的。

这一点,也可以从《性权宣言》对性快乐权的规定表现出来。

《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概括性的文字里提到了性快乐,《性权宣言》则将性快乐权具体列为一种性权利。

对性快乐权的张扬,也可以看作自由主义的一种得势。

身体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有权对之进行享受。

性是人类最大的快乐源泉,这一点在古今中外是没有疑义的,但性快乐在传统道德中又是一种受到贬损的价值。

不是因为别的什么,而是因为快乐自身就别视为一种“罪恶”。

性快乐权的张扬与女权主义运动有密切的关系。

强调个人选择与性快乐而非制度化的性压迫与性危险,是女权主义的一种走向。

36在对性的看法上,女权主义内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派别:

激进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前者强调性快乐—特别是异性爱的性快乐给女性造成的危险,反对一切不利于女性的性行为;后者则强调以性快乐为中心,打破一切传统的价值标准,只要能给女性带来性快乐,任何性行为都属合理合法。

37这是性自由主义的真正体现;而激进女权主义的性观念、性主张在另一种意义上,毋宁说是一种新的性强制、性压抑。

也许正因为如此,激进女权主义的市场已经在逐渐衰微。

《性权宣言》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没有规定性和谐权。

性和谐是中国文化所强调的一项重要价值,也应作为全人类性追求的一大目标。

《性权宣言》未顾及到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也反映了《性权宣言》以西方的文化价值为底蕴的偏向。

另外,《性权宣言》规定的性表达权,从其后的释义看,似乎只是包括了性私权,并未包括性言论自由和性出版自由这样的性公权。

至少没有明确地表明这一点。

这也是其不足之处。

  

《性权宣言》实际上也可被视为《性自由宣言》,而《性权宣言》的发表,不过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在二十一世纪来临之际发表的《性权宣言》,传达了一种信息,代表了一种方向,体现了一种价值。

从权利的视角看视性,将性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琳·马古利斯与多雷昂·萨甘在批评西方性文化时曾指出,“西方文化一直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之中,而是把它边缘化,局限于床第或者春宫文学的领域,不然就把它当作一种商品走进市场。

”38这样的批评现在看来有失公允。

在自由、权利作为主流话语的时代,《性权宣言》的发表,“性权是基本的、普适的人权”的口号,至少表明性在从文化边缘走向文化中心。

西方早期的人权文献及后来的宪法,无不对自由推崇备至。

虽然这些文献和宪法中并未出现“性自由”,但许多西方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妨害、侵犯”性自由的犯罪。

39考虑到这种情况,仍然断言“西方文化未把性整合到文化中”,显然并不确切。

相对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对性的整合较为成功。

这除了儒家“食、色,性也”的基本人性论的贡献外,更主要的在于道家的宇宙阴阳观的贡献。

对此,李约瑟中肯地指出,“由于阴阳理论已被普遍接受,因此在宇宙的背景下考虑人类的两性关系,并认为它确实和整个宇宙机制具有密切关系,这是十分自然的。

”40中国文化对性持有一种比较开明的态度,性自然观与性快乐思想相对发达。

虽然有性羞耻感,但并没有西方那种沉重的性罪恶感。

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权利”话语,但比较起来,中国却一直在事实上处于性的相对自由状态,至少在观念意识形态领域如此。

现代中国固然发生了一场短暂的“性的反革命”,不过,由于传统上没有沉重的性罪恶感包袱,当代中国走向性自由、性权利步伐称得上是快速的。

即以法律而论,当今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仍然保留着对通奸处死刑的规定;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已将通奸除罪化。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已经有了婚内强奸的判例,也出现了对强奸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判例。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出现“性自由”的字眼,但法律对性自由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有力的。

当然,从道德的角度而非从权利的角度认识、理解、评价性,在当代中国仍占的优势地位,但性权意识却也在逐渐生发。

对“性自由”也不象以前那样一味的漫骂、嘲讽,而是出现了较为客观、肯定的评价41。

所有这些都这表明,中国在性权利、性自由的道路上,虽然还有漫漫征途,但前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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