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供地政策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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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供地政策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新形势供地政策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概念及作用

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最早来自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在地租理论中对农业用地的研究,其内涵是指在一定面积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土地上获取高额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随后,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被引入城市土地研究中,形成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合理规划增量土地、衔接存量土地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动态过程。

节约是相对于浪费而言(针对无偿);集约是相对于粗放而言(针对有偿)。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特征是:

用地结构合理、生产技术先进、生活空间舒适。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包括三个层面的涵义:

一是土地产出高效化,即不断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获得土地产出的最大化。

二是土地布局和土地结构合理化,即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之间高效协作,使城市健康高效发展。

三是土地利用效益的综合化,即城市土地利用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体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应的统一。

二、土地政策解读

自2004年以来,国家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其内容包括:

一是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重新审查和调整各类相关规划,以达到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国家将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土地使用标准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

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土地闲置满两年、应当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要提高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及更新工作。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是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四是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五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落实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

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

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增强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情况、新的变化。

1、建设用地计划更加趋紧。

一是计划管理的思路和观念发生了转变。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已经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而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点供项目实行先用后补,从而实现对所有用地的计划控制,以扭转只管住审批“闸门”,而审批以外的超计划用地大量存在的局面。

二是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逐步完善。

土地利用计划的职能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逐步转向同时服务于综合的宏观调控,为此,在现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基础上,补充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除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转用外,将非农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也统一纳入计划管理,管住未利用地,使得用途管制更加完整,从而达到实现对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增强土地计划的整体调控作用。

三是计划执行的监管和考核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方面,要求加强土地统计监测,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规划和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另一方面,将各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省里明确,每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而且必须有充足的、符合法律要求的理由。

因此,以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的难度加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更加体现出按规划用地、按计划批地。

新政策实施后,用地计划长期趋紧已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常态。

2、建设用地成本越来越高。

政策调整后,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

工业用地基本达到现行基准地价的水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增,也增加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保有成本。

3、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更高。

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4、住宅用地供应中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

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5、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保障经济建设对建设用地需求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点供项目计划。

一是科学配置指标,实行计划用地。

严格土地的计划供应,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农民宅基地和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集中区的的项目用地,保障重点项目的土地供给。

严格按照用地定额供应土地,将有限的土地指标发挥最大用处。

保重点,促发展。

二是积极申报点供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控指标。

按照省厅用地计划的使用办法,对于投资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省厅指标。

2、盘活存量土地,加大土地集约利用的力度。

一是严格土地供应,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目前,我县已批未供存量土地约有1300亩,在用地计划不断趋紧的情况下,用好这些土地更显得十分重要。

而我县土地利用工作中的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就是土地利用率不高。

因此,必须下决心加快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今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省级开发区必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只有千方百计提高投资强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才能使有限的土地安排尽可能多的项目,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在项目用地供应上,严格按照用地定额标准控制用地规模。

二是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增加有效供给。

许多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并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和土地出让合同实施项目建设,造成了已供土地的闲置。

要通过政策杠杆,促使用地单位自行增加投资或主动交还土地。

对长期闲置和利用率不足的土地,必须认真清理,收回利用。

三是增加投资,向空中发展。

按照产业政策和具体项目对部分中小企业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以标准厂房解决用地。

同时,鼓励已用地企业增资扩股,在现有土地上增加建筑物和在现有建筑物上加层的,向空中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盘活用而不足及边角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整合用地。

对用而不足及边角用地,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整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是加强考核评价,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

对不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土地利用率不高的开发区,将削减或不安排用地计划,同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土地利用评估结果也将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3、积极利用政策,增加可利用建设用地数量。

一是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置换用地。

二是依法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加用地。

对乡镇的原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倒闭的乡镇企业用地、生产组废弃的办公房等,鼓励以租赁、作价出资等形式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三是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全民创业。

对整合旧村庄、建设中心村,农民宅基拆旧建新进中心村的,减收、免收相关规费。

对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划拨供地。

鼓励全民创业,允许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允许农民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不搞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利用家前屋后的未利用地和空地修建临时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

4、实施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

对工业项目用地,不要求按最高年限出让,可根据业主需要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降低一次性用地成本。

5、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布局,提高工业企业的集聚度。

要加强对现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布局规划,明确各类工业的功能分区。

并根据功能分区规划,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条件,明确告知投资者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门类、产业准入条件、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使用条件,让投资者选择。

6、加强城镇规划和土地供应市场配置,坚持净地出让,提高城镇土地出让收益。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7、优化住宅用地结构。

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8、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数和规模。

严格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

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9、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探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提出集体资本积累。

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

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我们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四、促进节约与集约利用的思路

目前,我县正处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发展和建设必然要用地,其中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

因此,为了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规范用地结构

1、改善工业用地结构。

首先要停止工业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引导新增工业项目向工业区集中;其次要提高工业用地地价和容积率,容积率越低,地价越高;第三,对于污染重、能耗高、产出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一律拒之门外,不予供地;最后是制定土地投资强度标准,不达标者,一律停建、缓建。

2、规范农业用地结构。

农民建房是用地大户。

第一,应坚持住宅管理与“空心村”整治相结合。

村内有空闲的,住宅用地一律使用村内空闲地,无空闲地的住宅首先利用村内空地、荒地、劣地;第二、严格实行一户一宅,鼓励建设多层楼房,节约附属建筑用地;第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严格管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

(二)规范城乡基础建设用地

针对城镇建设及各类项目的大量用地,大面积“圈地”。

一是要严格坚持按照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供地,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加强地价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同时控制城镇具体地块的用途、利用方式、开发强度。

对学校要控制用地规模,实行分期供地,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监督土地市场行为。

在供地过程中,要扩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领域,确保土地保值增值。

二是规范节约集约用地。

一是各项建设用地都要尽量节省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强度,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与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具体办法:

1、加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支撑和基础条件。

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的情况下,过去那种着眼于新占地的用地观念,现在要转变到存量挖潜上。

严禁闲置土地,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用地,一律收回再利用处理。

对布局分散农村居民点,要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进城出村”,发展小城镇、中心村,迁村并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整理“空心村”、退宅还田,也可以腾出很多土地。

要加强对废弃地进行开发整理利用。

对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破坏的废弃地,兴建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建筑取土等废弃地进行开发整理利用。

对大量灾毁地、撂荒地、工矿建设废弃地、废弃宅基地等及时进行科学整治、复垦,重新利用。

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提升耕地质量。

将农村分散零落的耕地进行开发整理,把耕地连成片,建设大批“田成方、路成网、渠相通、树成行”的高标准化农田,这不仅能改善农田生产条件,而且有效增加了农田规模化经营程度,发展效益农业。

同时在土地开发整理方向上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要向粮食生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倾斜。

2、合理配置城镇用地。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越来越大。

要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解决土地资源紧缺成为“瓶颈”的问题,需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①启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对当地政府所在地的一些困难企业的场地、低效利用的办公用地进行重点收购。

②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

企业通过“退城进郊”向园区集中,可腾出许多土地,盘活存量。

当地政府要对园区内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配套设施比例等控制指标提出明确要求。

③加强地价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强化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同时对新投入的建设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一些违法批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重大违法案件,要从重从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

做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该退地还耕的坚决退地还耕,该拆除地面建筑物的坚决拆除,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必须追究。

对农民违法建房行为也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力争从源头堵住土地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努力完善体制

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双重属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扩大,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就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

要更好地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经济持续发展服务,体制改革创新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1、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坚持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的体制,推动土地进入市场流通。

城市土地是一种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除了要符合广大市民的利益,还要广泛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来分配调节;土地利用要真正体现广大市民的利益,就要广泛听取市民的科学建议,并让市民监督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利用,政府通过土地规划、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土地交易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法律和税收手段等消除市场负面因素,提供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空间用地,协调城市整体利益,实现土地利用最佳综合效益。

2、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积极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用地难题。

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有以下三个好处。

①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

农户将承包经营权作股权,使农民真正拥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收益权,有利于他们大胆增加对土地的物质技术投入。

②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农民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二是可得到分红;三是可优先在本公司就业。

③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土地股份合作将土地作为资产折算量化到个人,进一步完善了它的财产权,收益权,每个成员都能了解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

五、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把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环节,要坚持从审批制度、标准、方式入手,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用地、集约用地。

1、规范审批制度。

坚持用制度来筛选项目、保障用地。

一是严格执行供地制度。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和供地。

凡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按照规定从严审批,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是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审查制度。

对超亿美元项目和用地规模超过百亩的大型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明确项目建设的周期,并对其用地进行重点审核。

对可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预留规划用地。

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首先充分使用企业已有建设用地,核定用地面积时,将已使用土地与拟新增加的用地一并计算核定。

三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制度。

对建设用地报批实行预存款制度。

即在建设项目报批农用地转征收时,将报批规费和用于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政府出资的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征地专户,资金不足额到位的,坚决不予征地和供地。

四是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对超定额、超计划用地和不合理用地该裁减的裁减,该淘汰的淘汰。

2、严格审批标准。

一是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要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国家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每亩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每亩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以上。

达不到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

二是要明确分类供地要求。

对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都必须建造2层以上多层厂房。

凡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及适合进多层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三是要坚持建设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和“招商选资”的原则,农用地转用指标优先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向提升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倾斜,向现代外向服务业项目倾斜。

促进城乡企业用地实现高容积率、高密度,城乡住宅用地实现高容积率、低密度,城乡所有建设用地实现高投入、高产出、少用地、多产出。

3、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

一是不断推进城市土地资产市场化经营。

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80幅、4730亩,出让成交总额达到12.9亿元。

二是全面推行工业性用地市场化运作。

自2007年以来,我县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增加了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

截止目前,已挂牌出让工业用地71宗,13800亩。

(2)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监管,把好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环节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跟踪管理,是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用地的关键。

1、信息管理要到位。

通过信息的及时更新,实现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动态管理,提高批后监管的工作效率。

一是要建立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

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变更登记等内容加以整理,构建项目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跟随项目进度定期更新相关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查阅该数据库,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

二是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监管系统。

以县局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互联网络为平台,对项目用地实行按宗建档,推行一宗用地建立一个跟踪监管资料档案,将宗地说明、现场照片、转(征)用和供地批文、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巡查记录表等资料录入数据库,加强建设用地日常管理。

对新建、在建项目,及时将项目名称、类型、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录入计算机,使监察科可以直接对全县范围内新建、在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管。

三是建立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定期交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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