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专项行动排查工作要求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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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项行动排查工作要求模板

附件1

省级专项行动排查工作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全面摸清黑臭水体底数、整治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补齐短板,督促工作滞后城市加快黑臭水体整治进度。

排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1.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含年度整治计划)制定情况。

审核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是否涵盖列入“黑臭水体信息系统”的每个黑臭水体,是否明确了各黑臭水体完成整治的时间节点;年度整治计划目标是否满足《水十条》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中2018年目标要求。

2.整治方案编制情况。

审核是否针对每个黑臭水体编制了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是否通过论证;各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是否明确了主体工程(包括控源截污、垃圾清理、底泥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城市提交的2018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自查报告的“表3-3-8”中填报的各黑臭水体主体工程基本信息与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主体工程是否一致等。

3.信息公开情况。

审核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渠道公开了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达标期限,以及是否每半年公布一次治理情况等。

4.“河长制”落实情况。

审核各黑臭水体“河长制”落实情况(如河长任命公示材料、开展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河长是否为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是否落实部门任务分工等。

5.长期监控措施建立情况。

审核是否建立黑臭水体公众监督举报核实整改相关机制;是否建立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水质定期监测机制;是否建立沿河排水口日常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对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业园区治污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情况的日常监督监管机制等。

二、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水十条》中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要求,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内容,对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进行排查。

1.控源截污措施是否落实。

重点排查沿河污水收集处理体系是否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主要包括:

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污水收集情况,正规排污口、雨水口污水排放情况,非法排污口整治情况,截流污水处理情况,上游或支流来水情况等。

2.垃圾清理措施是否落实。

重点排查沿河(指河道蓝线范围内,下同)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主要包括:

清理河面和河岸垃圾人员配备情况,河面漂浮物和河岸垃圾清理、转运情况,沿河垃圾点、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情况等。

上述内容需有相关工作记录予以证明。

3.清淤疏浚措施是否落实。

重点排查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内源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底泥清除量及底泥转运、处置等是否与整治方案一致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河道是否存在翻泥现象。

4.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落实。

对于城市无排涝功能水体,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黑臭水体整治方案要求,采取了必要的生态补水等修复措施,自然水体生态基流是否得到保障。

三、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1.感官上是否消除黑臭。

现场排查期间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和短信等方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现场填写《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公众评议表》(附1),就黑臭水体整治前后情况和成效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2.水质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基本消除黑臭现象的要求。

根据《省级专项行动水质监测要求》(附2)开展监测,每个工作组配备持上岗证监测人员,在当地监测机构的配合下开展工作。

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供黑臭水体水质检测场所、仪器和试剂,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现场水质采样、监测工作,并出具盖章的监测报告。

3.河面是否存在大面积漂浮物。

现场排查过程中,重点排查河面有无垃圾、浮油等影响水体观感的漂浮物,并记录是否达到大面积漂浮物的标准(漂浮物面积大于5平方米,或宽度大于河宽四分之一,或长度大于河宽)。

4.河岸是否存在垃圾。

现场排查过程中,重点排查城市规划确定的河道蓝线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或面积大于1平方米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

四、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

1.企业是否达标排放。

现场排查黑臭水体相关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排查是否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或不达标排放入河的情况。

2.污水处理厂是否达标排放。

查阅黑臭水体相关污水处理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查是否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超过设备运行负荷且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情况以及溢流情况。

3.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标排放。

查阅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水临时处理的解决方案或计划等文件,排查是否存在截留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或异地排放;是否存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不到设计参数要求;是否存在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污水无法得到长期有效处理。

五、整治成效判定

1.公众满意。

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高于90%。

2.水质合格。

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指标要求,即各项评价指标均优于水体轻度黑臭水平。

3.控源截污。

沿河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

4.垃圾清理。

沿河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措施有效落实。

满足1或2其中一项,且同时满足3和4两项要求,作为现场排查判定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条件。

六、核实群众举报的疑似黑臭水体

对群众举报的城市建成区内疑似黑臭水体信息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经检测水质达到黑臭水平且不在上报国家清单内的,作为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1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公众评议表

水体名称

和代码

评议时间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性质

政府机关社区基层工作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外企或私营企业

自由职业者其他

1、您是否在这条河附近生活或工作满2年?

是否

2、您是否经常经过这条河并对这条河的治理情况有了解?

是否(结束调查)

3、您能否描述下这条河治理前的状况?

(可多选)

颜色异常

有难闻气味

河面上有大量漂浮物

沿河有污水流入

岸边有垃圾堆放

4、您是否知晓政府对这条河开展的治理工作?

知道不知道

5、依您的个人感受,您认为这条河是否基本消除了黑臭?

是否

6、据您观察,治理后沿河还有污水流入吗?

没有偶尔有经常有

7、据您观察,治理后岸边是否还有垃圾堆放?

没有偶尔有经常有

8、据您观察,治理后河面上还有大量漂浮物吗?

没有偶尔有经常有

9、您对这条河治理效果是否满意?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居民住址:

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门牌号)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2

省级专项行动水质监测要求

一、监测依据

(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四)《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五)《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六)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总站质管字〔2015〕229号)。

二、监测断面

监测范围为本次排查的所有水体。

对于河流型黑臭水体,每个水体原则上在上、中、下游分别设置1个监测断面;河流较长时可适当增加监测断面。

对于湖库(坑塘)型黑臭水体,每个水体原则上在水体中心点及周边设置3个监测点位,水面较大时可适当增加监测点位。

三、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为透明度、溶解氧(DO)和氨氮(NH3-N),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氧化还原电位(ORP)监测评价工作。

四、监测方式

黑臭水体水质监测主要采取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中心)采样、分析,专项行动工作组专家全程监督、比对的方式。

工作组专家根据每条黑臭水体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监测断面和采样位置,明确断面的经纬度。

属地监测站根据工作组专家确定的采样位置现场采样并原位监测现场指标,工作组专家核实后现场签字确认。

实验室分析水样应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实验室分析,由属地监测站和工作组专家同时进行分析,双方结果偏差在15%以内时,以属地监测结果作为最后结果;偏差超过15%时重新取样分析。

监测结果由实验室分析人员和工作组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五、采样与分析方法

(一)采样

采样点设置于水面以下0.5m处,水深不足0.5m时,设置在水深的1/2处。

样品采集后,加水样保存剂保存。

(二)分析方法

4个项目的具体测定和分析方法见表1-1。

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需采用现场原位测定,氨氮采用实验室分析测定。

属地监测站的分析方法需经过计量认证,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满足监测工作要求,且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

 

表1-1水质指标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备注

1

透明度

黑白盘法或铅字法

现场原位测定

2

溶解氧

电化学法

现场原位测定

3

氧化还原电位

电极法

现场原位测定

4

氨氮

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属地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求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均为属地市级监测站,如不具备某项指标的监测任务时可委托省级监测站或相邻地市级监测站。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现场要求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采样,样品采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每批水样应采集不少于10%样品数的现场平行样,少于10个样品的至少采集1份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采集氨氮现场空白样。

2.实验室要求

承担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仪器设备需通过计量检定。

标准样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新换的标准样品要有符合性检验程序;样品分析必须在样品的保存期内完成。

3.人员要求

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以及质控人员等均须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的要求持证上岗。

4.监测全过程均须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5.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

(二)工作组专家要求

工作组专家均应是从各级监测系统抽调的具有相关项目上岗证的一线监测人员。

工作组专家负责根据排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断面和采样位置;全程序监督采样、运输和分析过程;参加实验室比对分析;对排查城市的每条黑臭水体进行最终评价。

七、黑臭水体监测结果评价

采用每个黑臭水体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和氨氮4项指标的所有采样点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对照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见表1-2),进行黑臭水体的监测结果评价。

表1-2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序号

项目

轻度黑臭

重度黑臭

1

透明度(cm)

25~10*

<10*

2

溶解氧(mg/L)

0.2~2.0

<0.2

3

氧化还原电位

(mV)

-200~50

<-200

4

氨氮(mg/L)

8.0~15

>15

注:

*水深不足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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