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浦江高级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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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浦江高级中学章程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浦江高级中学章程

经2014年4月25日教职工大会审议,2014年4月28日校务会议通过。

经2015年9月18日教职工大会审议修订,2015年9月21日校务会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浦江高级中学建校于2002年6月,是由原鲁汇中学和杜行中学高中部合并而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级中学。

学校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和未来社会对人才的多元化、特色化的需求,以“责任教育”为核心价值体系、以“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发展”办学理念和“自信自立,敢于担当”学校精神为引领。

培养有个性特长的学生和优秀的、善于自主管理的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团队。

使教师在区层面成为德育、学科中心组成员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形成一支能够满足学生个性和多元发展需求的特色教师队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

上海市浦江高级中学;学校简称:

浦江高中。

学校英文名称:

ShanghaiPujiangHighSchool

学校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杜行西街(现临时校址为: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航路211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

本校由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上海市闵行区招生,招生对象、规模以闵行区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五条办学理念与办学宗旨

办学宗旨:

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办学理念:

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发展(促进每一位浦江高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健全人格,适应社会;并能够自觉、自主把握自身发展方向)

第六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综合办学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逐年稳步提升,并逐步将学校打造成“ICD”特色高中。

学生发展目标:

通过在浦江高中三年的学习,使学生成长为:

“有自信、敢担当、善实践、乐创新”的现代中学生。

教师发展目标:

建设一支“有追求、肯奉献、善合作、讲实效”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精神:

自信自立,敢于担当(相信自己,完善自我,勇于承担责任。

校训:

明礼诚信(明礼诚信是公民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师生行为规范的最基本要求。

“明礼”是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即知礼守德,讲文明、懂礼仪、守公德;“诚信”是人的内心状态,即诚实守信,讲信用、守诺言、办实事。

校风:

求真(即求真知、做真人。

教风:

善教(教师要善于育人、善于启智。

学风:

乐学(学生要学有所乐、学有所用。

第八条学校标识

学校标识由浦江高中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构成。

第九条办学策略

1、思想策略——依势借力,特色发展

依势:

浦江高中在发展过程中,要顺应国家、上海市、闵行区发展要求和学生发展需求,将学校发展定位于努力把学校打造成一所ICD特色高中,为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发展奠定基础,并逐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借力:

外力,主要是借助市区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力量发展学校,打造和发展科技创新、美术、足球和ICD动手实践等特色项目,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多元发展、个性化发展搭建平台。

内力,一是激活学生,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和潜能,增强学生自信心;二是要激活教师,激发教师积极进取、主动发展。

特色发展:

根据时代发展对实践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结合浦江高中生源实际,学校将着力打造以动手实践为主的学校“ICD(ICANDO的缩写,即我会做、我能做之意)”特色,大力开发劳动技术、应用技术、信息技术、学科实验、科技创新、艺术和综合实践等“ICD”课程;打造“ICD”课堂,引导学生通过动手、动脑、实践、探究、反思,开展自主合作学习;建设“ICD”实践园,开拓校内外动手实践基地,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意能力、设计能力、动手能力、实践能力、技术能力、探究能力和应用能力,使浦江高中的每位学生都能够从自身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出发,具备一技之长,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多元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高素质的劳动者。

2、行动策略——课题引领开展实践研究

践行学校“促进学生健康主动发展”办学理念,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终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开展打造“ICD”特色高中的课题实践研究,探索在目前高考背景下,高中教育如何“为学生成长、成人、成功提供知识和能力准备”;同时,探索在逐步迈向城市化地区的普通高中阶段培养适合未来社会发展需要人才模式,使学校真正形成具有优质的、独特的、相对稳定的办学特征,使从浦江高中走出的学生能够体现出特有的学校气质和符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校长职权

(一)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事务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管理决定权:

从学校发展的需要出发,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实际,聘任教职工,代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提名中层干部人选,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中层干部。

  3、财经审批权:

按财务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行政经费;按规定规划学校内部布局、设施建设。

学校财务原则上由校长实行一支笔核批,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4、奖惩处理权:

校长有权决定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和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教育或处罚。

5、课程设置实施权:

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开设符合学生发展需要的校本课程,在具体课程实施方面,校长有指挥、指导和评价权。

第十二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是研究制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集体领导的体现。

学校校务会议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交流、总结、改进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浦江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出台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校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处、教师发展处、总务处中层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后由校长聘任,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职能部门主任是该部门工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校务公开三条途径:

校务公开告示栏;校园网校内公告;教职员工大会。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根据需要召开由工会会员、教工党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举办的座谈会,直接向校长反映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一条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三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实践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劳动实践教育、民主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意义教育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心理咨询室等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学校实行全员德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七条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按课表上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第二十九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性整班补课,不得进行有偿家教,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三十一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社会实践活动将根据情况集中或分散开展。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升留级、退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有较高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机构,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教师业务能力考核和指导的组织。

学术委员应严格遵守《浦江高中学术委员章程》所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是所任班级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升学)等各类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区教育局规定统一编排学号,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程,培养的学生应具有以下六项素质:

1、爱国诚信责任。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讲诚信,具有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作贡献的志向、愿望和责任感。

2、善于实践创新。

勇于探索,不怕挫折,善于实践,勇于创新,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行动,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注重科学素养。

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拥有科学的思维品质。

具有现代意识,有较宽阔的国际视野和科学素养。

4、富有人文精神。

能正确认识自己善待自己、尊重他人善待他人、保护环境、珍惜资源,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的品质。

5、身心健康坦荡。

珍爱生命、身心健康,具有科学的生活行为习惯。

6、审美情趣高雅。

具有感受美、理解美、创造美、欣赏美的能力和情怀。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社会、学校等多种渠道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注重个人仪表仪容、讲卫生、拒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师应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学校专门制定和实施教师发展促进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

教师、职员和工人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学校实行坐班制,按照作息时刻表上下班,严格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制度,在工作中犯有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或有关执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一条第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九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设备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分阶段实施,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严禁流动商贩等闲杂人员进人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服从门卫调度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财经人员必须定期向校长汇报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闵行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浦江高级中学校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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