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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桩基工程招标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确认表

招标单位

招标工程名称

招标文件

共页附后

 

招标单位:

(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经办人:

(签名)经办人: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相关

条款

内容提要

1

1.1

工程名称:

桩基工程

建设地点:

承包方式:

总承包

结构类型及层数:

/

工程规模:

PHC-400(90)AB-C80:

15000米;

招标质量等级:

合格

招标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

招标范围:

桩基

2

资金来源:

自筹

3

投标有效期:

45日历天

4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5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份数为:

商务标书面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壹份;技术标书面正本壹份、电子版壹份。

工程情况及标段划分

序号

标段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内容

1

桩基工程

PHC-400(90)AB-C80:

15000米;

桩基

2

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定标顺序为/,一个投标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段。

页码

第一章投标须知1-8

一、总则1-2

二、招标文件2

三、投标报价3

四、投标文件3-5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5-6

六、开标、评标、递交6-7

七、授予合同7-8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8-10

第三章技术规范10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图纸11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11-27

一、投标书11

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12

三、授权委托书13

四、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14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书15-28

第七章附件29-38

一、日程安排表30

二、评标打分细则31-38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综合说明和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场地内无拆迁物,场地已由招标人初步平整。

1.2.2.施工用水、电:

水电接驳点到位。

月日前仅提供300KVA的临时电(南部)。

4月30日后,提供南北各一个500KVA的临电。

1.2.3.场内外道路:

场外道路通畅,场内地质情况比较复杂。

投标人报价时,必须考虑部分临时便道的施工费用。

其他:

现场施工时间为6:

00—18:

00,中标人必须自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及夜间施工许可证(如需要)

2.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上述工程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3.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3.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壹级(含壹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资质;

3.2.项目经理壹级以上(含壹级)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项目经理;

3.3.其他项目经理须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叁级除外)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根据苏州市建设局[苏建筑(2008)12号]《关于苏州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未发放到位的,但经建设部公示的一级建造师和省建管局公示的二级建造师人员可由企业注册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

证明参考格式见预审文件末页附件。

报名企业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出具该证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常规性的提问,招标单位、招标办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不作解答。

5.投标费用

5.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购买有关招标文件资料300元和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2.投标单位领取施工图纸时须交纳图纸押金1000元人民币。

开标后未中标单位的图纸押金在其退还全数图纸后予以退还(无息),中标单位的图纸押金在其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予以退还(无息)

6.投标单位因违反诚信管理文件规定(昆建〔2007〕344号)文件而造成招标失败的,在重新组织招标时一律不得投标。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和投标答疑补充文件、补充通知

7.1.投标须知

7.2.合同主要条款

7.3.技术规范

7.4.工程量清单

7.5.图纸

7.6.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7.附件

8.招标文件解释

8.1.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8.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要澄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

负责组织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如因答疑而产生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修改的,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8.3.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所提供的现场资料数据做出的推论,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出具相关的书面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补充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发给各投标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9.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期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报价

10.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1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方法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11.1种方式。

11.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

11.2.计价表计价方式

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12.投标货币采用人民币。

13.报价编制依据

投标报价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订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四、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4.1.商务标:

14.1.1.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4.1.2.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须按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交纳)及接收退回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全称及银行全称、帐户;

14.1.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

14.1.4.投标书

14.1.5.联合投标协议书(如有联合)

14.1.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4.1.7.投标总价

14.1.8.工程项目总价表

14.1.9.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4.1.10.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4.1.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4.1.1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4.1.1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4.1.14.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4.1.1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4.1.16.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4.1.17.主要材料价格表

14.2、书面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总体概述: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等。

14.3.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内容是指14.1.6~14.1.17项的内容

15.投标文件纸张、打印格式和装订要求。

15.1.投标文件采用A4(21cm×29.7cm)打印

15.2.投标文件打印格式要求正文采用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

15.3.书面商务标与书面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本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明标的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本须知规定的日历天内有效。

17.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要求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

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8条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前附表规定向交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名称,不得采用现金,并将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交纳方式:

本地企业,一律提供银行进账单;太仓以外的苏州范围内的企业,一律提供银行进帐单原件、复印件;苏州范围外的一律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原件、复印件。

交纳地点:

联系电话:

0512-

(注:

不接受网上银行的交易)

18.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还所领的全数图纸和有关资料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18.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无息)。

18.4.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4.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4.2.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9.投标答疑

投标单位如在投标过程中再有疑问,须按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提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解答,并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如因解答而产生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修改的,须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发出。

五、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规定

20.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包括电子文本)和技术标(包括电子文本)分别装袋密封,每个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

20.2.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20.3.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的,则以电子标书为准。

20.4.本工程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

20.5.技术标为暗标的格式要求如下,与以下格式不符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0.5.1.技术标封面采用统一提供的封面加贴(封面与招标文件一起领取);封底以同样规格的白纸加贴,封面、封底均不得露出装订线。

20.5.2.统一目录:

大项的序号用“一、二、三、四、五、”等;统一序号:

正文中大项标题序号仍用目录中数字,除此之外,其他内容所用序号从大到小,统一使用下列层次序号,即“

(一)、1、

(1)、”等。

中间不准有空面,前后不准有空面,成册的案卷内外不准有明显标识,页码和体现企业特点的文字、图案、表格。

20.5.3.目录及正文使用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A4(21cm×29.7cm)复印纸单面打印,每页页面行数设置为22行,图表(仅指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形象进度计划表、劳动力曲线图)使用A3复印纸,采用仿宋体,字号不限、其他图表采用仿宋体,字号不限,均不编页眉页脚。

有图表的页面不遵从页面行数的规定,所有字体须采用常规字形、标准间距,不得加粗、加黑等,不得使用彩色字体(包括图表),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单位须在附件一“日程安排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现场递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21.2.招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力、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截止期。

21.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单位可在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定标

23.评标、定标办法按桩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打分细则评定。

24.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并按

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需提供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

25.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表述的,以下条款以外的均不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5.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函袋密封标志的;

25.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5.3.投标文件不足规定份数的;

25.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在开标时还没到账的;

25.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5.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5.8.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外,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姓名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为准);

25.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5.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5.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5.1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5.13.商务标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总报价与书面文本总报价不一致的;

25.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15.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5.16.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5.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无法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辅助评标;

25.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5.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5.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5.2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5.2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5.23.项目经理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验证身份的或因特殊情况不参加开标会议而未事先办理手续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24.在投标文件中,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与本招标工程不符的。

25.25.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前带到开标现场的(交纳年度保证金的投标单位除外)。

25.26.投标文件中技术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明显不一致或表达意见相反的。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认为需要,在市招标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

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将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章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7.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28.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均按招标投标各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授予合同

29.定标后,招标单位在有形市场内发布中标公示2个工作日并报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30.办理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使用建设部的合同文本签定施工合同。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31.本工程采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2、合同价款的确定

32.1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仅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综合单价不调整。

②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④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32.2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32.2.1施工配合费:

建设工程发包提倡实行总承包,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造价的/%向发包人计取。

(2%—5%)

32.2.2工程按质论价: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县级优质1.5%,地级市优1.8%,省优2.2%),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8%扣罚工程款,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扣罚工程款。

32.2.3工期奖:

本工程工期不要求提前,但需确保按期完工。

32.2.4其他:

/。

33、合同价款的调整

33.1工程量的调整

33.1.1工程量调整范围:

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33.1.2工程量调整方法:

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均按实调整。

②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33.2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

①工程量变更、②材料价格变化、③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④项目特征变更、⑤暂定价等。

其中①②③项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33.2.1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33.2.2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5%,超过部分进行补差。

补差方法:

按苏建价(2007)20号文执行。

33.2.3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①工日数的确定: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②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按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

③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调整。

33.2.4因项目特征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引起的单价调整

①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②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

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③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④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⑤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33.2.5暂定价的调整。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尽量减少暂定价,如确需采用暂定价的,暂定价部分应小于招标估算价的10%,且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

具体按下述方法进行: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咨询单位询价,建设方签证确认。

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暂定价部分超过100万元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二次招标。

33.3措施费的调整

33.3.1措施费的调整范围:

①工程量变更、②施工条件改变、③工期改变、④其他。

33.3.2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33.3.3其他:

/。

3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34.1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

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34.2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①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按发包方、现场监理确认的施工方案计价由发包人承担。

②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经设计院、现场监理、发包方确认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所确认的新方案造成的额外费用增、减由由发包人承担。

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③其他:

/。

3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35.1工期延误因素:

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35.2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延误阶段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率等上涨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阶段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率等下浮费用由发包人受益。

36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36.1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36.2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第三章技术规范

37.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图及施工图说明,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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