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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注释:

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

但税号73.12、73.15、73.17、73.18及73.20的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

二、税号83.02所称“脚轮”,是指直径(对于有胎的,连胎计算在内,下同)不超过75毫米的或直径虽超过75毫米,但所装轮或胎的宽度必须小于30毫米的脚轮。

 

总注释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货品均按不同的金属分类,而本章则与第八十二章一样,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不论其由何种贱金属构成。

总的来说,贱金属零件应与其制品一同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一)。

但本章不包括弹簧(即使制成供锁等专用)、链条、缆索、螺母、螺栓、螺钉或钉子;这些货品应分别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的相应税号(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二及本章注释一)。

 

83.01贱金属制的锁(钥匙锁、数码锁及电动锁);贱金属制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上述锁的贱金属制钥匙:

10—挂锁

20—机动车用锁

30—家具用锁

40—其他锁

50—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

60—零件

70—钥匙

 

本税号包括用钥匙才能打开的锁闭装置(例如,弹簧锁、杆锁、杠杆锁或布拉曼锁)或通过字母或数字组合才能打开的锁闭装置(数码锁)。

本税号还包括电动锁(例如,供公寓街门或电梯门用的)。

这些锁可以通过插入磁卡、在电子键盘上输入组合数码或通过无线电波信号等操作开启。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各种类型的挂锁,供门、行李箱、钱箱、袋子、自行车等用,包括用钥匙开启的搭扣锁。

二、供门、信箱、保险柜、盒或匣、家具、钢琴、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公文递送箱等用的锁;供汽车、铁路车辆、有轨电车等用的锁;供电梯、百叶窗、拉门等用的锁。

三、带锁的扣环及扣环框架。

本税号还包括:

(一)明显为上述制品用的贱金属零件(例如,锁壳、栓销、锁舌片及锁插座、螺纹锁眼盖、面板、锁孔榫舌、机械装置及圆筒体)。

(二)上述物品用的贱金属钥匙,不论是否已制成(包括粗铸件、锻坯件或冲压坯件)。

本税号还包括特制的铁路客车车厢门的钥匙、万能钥匙等。

但本税号不包括简单门闩、插销等(税号83.02),也不包括手提包、公文包、公文箱等用的扣件及钩环(不用钥匙或组合数码开启的)(税号83.08)。

 

子目注释:

子目号8301.30

本子目不仅包括家庭用的家具锁,而且还包括办公室用的家具锁。

 

83.02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10—铰链(折叶)

20—小脚轮

30—机动车辆用的其他附件及架座

—其他附件及架座:

41——建筑用

42——其他,家具用

49——其他

50—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

60—自动闭门器

 

本税号包括主要用于家具、门窗、车厢等上面的通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

这些通用货品即使制成供特定用途的,也应归入本税号(例如,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或铰链)。

但本税号不包括成为物品构件关键部份的货品,例如,窗架或转椅用旋转机构。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铰链(例如,平接铰链、提升铰链、角铰链、带式铰链及丁字铰链)。

二、小脚轮,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定义。

归入本税号的小脚轮必须带有贱金属支架,但轮子可由任何材料(贵金属除外)制成。

具有充气轮胎的小脚轮,必须将轮胎充气至标准气压时再测其直径。

具有轮辐不影响小脚轮归入本税号。

不符合本税目条文或本章注释二规定的小脚轮不归入本税号(例如,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不属于第十七类所列零件或附件范围的机动车辆(例如,小客车、货车、旅行车)用附件及架座。

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

四、建筑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

(一)装有链、杆等的门护挡;法式窗或其他窗扉的长插销及附件;窗扉扣件及撑条;楣窗或天窗的开关、撑条及附件;门窗钩及眼;双层玻璃窗用的钩及附件;百叶窗或窗帘用的钩、扣件、止动销、托架及辊端;信箱板;门环、观察孔(已装配光学元件的除外)等。

(二)门销(包括弹珠弹簧销)、门闩、门扣、门碰锁等(税号83.01的用钥匙开启的门销除外)。

(三)商店、车库、棚子、机库等的拉门或拉窗附件(例如,导向槽、导向轨、导向滑轮、滚轮)。

(四)建筑物的门用的锁眼板及指板。

(五)窗帘、百叶窗或门帘的附件(例如,杆、管、圆花饰、托架、扁带、穗钩、夹子、滑动环、止动销);窗帘绳等用的系绳钩、导向装置及结绳装置;楼梯附件,例如,楼梯踏板用护板;楼梯地毯夹、梯毯夹条、楼梯扶手的球形饰物。

适于作窗帘或梯毯夹条等用的条、管、杆如仅切成一定长度和钻孔,仍应按其构成的金属材料归类。

(六)门、窗或百叶窗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七)门用搭扣、钩环;门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八)门制止器及关门装置(下述第八款的货品除外)。

五、家具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

(一)家具腿等用的保护饰钉(具有一个或数个尖头);金属装饰附件;书橱等用的搁板调整器;碗橱、床架等的附件;锁孔板。

(二)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销(包括弹珠弹簧销)、闩、扣件、碰锁等(税号83.01的用钥匙开启的闩除外)。

(四)箱柜等用的搭扣、钩环。

(五)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六、

(一)行李箱、柜、小提箱及类似旅行容器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箱盖导轨(但不包括扣件);把手;护角;箱盖撑杆及滑动件;篮式衣箱用的闭合杆;伸缩箱附件;但手提包用装饰品应归入税号71.17。

(二)柜、行李箱、匣子、盒子、小提箱等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马具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马嚼子、勒马链、马鞍前穹、马蹬;缰绳、挽绳、缰环;马颔缰金铜饰及其他马具附件。

(四)骨灰盒或棺木配件及类似品。

七、帽架、帽钩、托架(固定的、铰接的或带齿的等)及类似品,例如,大衣架、毛巾架、抹布架、刷子架、钥匙架。

具有家具特征的大衣架等,例如,落地式的大衣架,应归入第九十四章。

八、弹簧式或液压式自动闭门器。

 

83.03装甲或加强的贱金属制保险箱、保险柜及保险库的门和带锁保险储存橱、钱箱、契约箱及类似品

 

本税号包括用以保管贵重物品、珠宝首饰、文件等,可防盗防火的容器及保险库的门。

本税号的保险箱及保险柜是其壁已装甲(即用高强度合金钢铠装)的或其钢板已用钢筋混凝土等加强的钢制容器。

它们用于供银行、办公室、旅馆等,配有极保险的锁并常常配有气密门及双重壁,两壁中间一般填满隔热材料。

本税号包括银行、保管库、工厂等需要较大储存空间的保险库的门(不论是否具有门框)及带锁保险储存橱。

本税号还包括金属制的钱箱或契约箱(不论内部是否间隔)。

它们是便携式箱子(带有钥匙锁或数码锁),有些具有双层壁,其设计及构成材料等赋予其具有一定的防盗及防火作用。

收款箱、钱盒等若具有同样保险作用,也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作为玩具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可防火、防震、防砸但箱壁不具有防止钻开或割开箱体功能的容器(税号94.03)。

 

83.04贱全属制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文件盘、文件篮、笔盘、公章架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但税号94.03的办公室家具除外

 

本税号包括供信件、索引卡片或其他文件存放、归档、分类用的档案柜、卡片索引柜、分类箱及类似的办公室用具,但它们不得是落地式的,也不符合第九十四章注释二的规定(税号94.03)(参见第九十四章总注释)。

本税号也包括文件分类用的文件盘、打字员用文件篮、写字台上的架子及类似的办公用具(例如,书挡、镇纸、墨水台及墨水瓶、笔盘、公章架及吸墨用具)。

但本税号不包括废纸篓,它们应按其构成金属归类(例如,归入税号73.26)。

 

83.05活页夹、卷宗夹的贱金属附件,贱金属制的信夹、信角、文件夹、索引标签及类似的办公用品;贱金属制的成条钉书钉(例如,供办公室、室内装饰或包装用):

10—活页夹或卷宗夹的附件

20—成条钉书钉

90—其他,包括零件

 

本税号包括供活页夹、卷宗夹用的夹子、绳、弹簧杆、环、螺钉等贱金属附件。

本税号也包括供账簿或其他文具书本用的护环、护带及护角;用于文件扣扎或索引标记的办公室金属文具(例如,信夹、文件夹、文件扣件、信角、卡片索引标签、分档标签、穿钉文件夹);钉书机用的成条钉书钉,供办公室、室内装饰、包装等用。

本税号不包括:

(一)图钉(例如,税号73.17或74.15)。

(二)书籍、账簿等用的夹子及扣件(税号83.01或83.08)。

 

83.06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及类似品;贱金属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10—铃、钟、锣及类似品

—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21——镀贵金属的

29——其他

30—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镜子

 

一、非电动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

它包括宗教场所、学校、公共场所、工厂、船舶、消防车等用的铃、钟;门铃;台铃;手摇铃;牛及其他动物身上的铃;自行车、踏板车、小儿摇篮车或钓具用铃;门用编钟、台锣等;用作旅游纪念品等的装饰钟。

本税号也包括铃舌、铃柄及铃碗等金属零件(包括同样适合作电铃或其他铃用的)。

本税号还包括非电动台铃或门铃用的金属按钮及总控键。

本税号不包括:

(一)支撑教堂钟等用钢铁支架(税号73.08)。

(二)机械式门铃拉绳、操纵杆及附件(例如,税号73.25、73.26)。

(三)税号85.31的电铃及其他信号装置。

(四)时钟的谐音器及铃(税号91.14)。

(五)具有税号92.06或92.07乐器性质的钟琴及锣。

(六)配有铃的物品,例如,狗颈上的项圈(税号42.01)、某些乐器(例如,铃鼓)(第九十二章)、玩具(税号95.03)。

二、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本组包括主要作装饰用的一系列贱金属装饰品(不论是否附带非金属零件),用于家庭、办公室、会议室、宗教场所、花园等。

但应注意,本类不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列名更为具体的物品,即使这些物品按其性质或加工可作装饰品用。

本组包括除装饰用途外没有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只用来容纳或支撑其他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例如:

(一)半身像、小雕塑像及其他装饰人像;供壁炉台、搁架等用的装饰品(包括钟座零件)(动物、象征性或寓意性人像等);运动奖品或艺术纪念品(奖杯等);装配有悬挂配件的墙壁装饰品(饰板、碟、盘、非供个人佩戴的大奖章);通过铸造或锻造金属(通常为熟铁)制得的人造花、圆花饰及类似装饰品;供书架或家庭陈列柜用的小装饰品。

(二)宗教用品,例如,圣骨箱、圣餐杯、荷花籽杯、圣物盒或十字架等。

(三)餐钵、小花瓶、壶、大花瓶(包括用景泰蓝制的)。

 

本组还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下列两类物品,尽管它们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1、对于不论是否可归入某些具体列名税号(即税号73.23、74.18及76.16)或归入“其他制品”税号(例如,此类情况主要是镍及锡制品)的家用物品。

这些家用物品通常具有实用性,相比之下其装饰性通常是第二位的,因而不致影响其实用性。

因此,这些经过装饰的物品如其实用性与其未装饰的同类物品相等,则应作为家用物品归类而不应归入本组。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物品的实用性明显地从属于其装饰性,则应归入本组,例如,实际上已丧失了实用价值的布满浮雕的盘子;带有纯属附件的盘或容器的装饰品,所带附件可作装饰盘或烟灰缸;没有真正使用价值的微缩模型(微型厨房用具)。

2、对于可归入贱金属各章最后非具体列名税号的非家用物品(例如,成套吸烟用具、首饰盒、香烟盒、香案、香炉、火柴盒),如果这些物品明显地主要用作装饰品,则应归入本组。

三、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本组包括各种形状及规格的贱金属制相框、画框及镜框等。

这些货品如果装有支架或配有纸板、木板或其他材料制的背板,仍应归入本组。

本组包括装有平面玻璃的框架,但不包括带金属框架的玻璃镜(税号70.09)。

报验时用贱金属镶框的印刷图画及相片,如果其框架具有整件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应归入税号49.11。

对于镶框油画、手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以及雕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本,如何确定这些镶框物品是否作为整体归类,或者将其框架单独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五及税号97.01及97.02的注释。

本组还包括金属镜(光学元件除外,参见税号90.01及90.02的注释),例如,壁镜、袖珍镜及后视镜,通常由钢或镀铬、镍、银的钢或铜制成。

它们可以镶框、衬背或装配支架,也可以与皮革、纺织品或其他材料制的盒或带一起报验。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由熟铁或其他金属制的隔板及栏杆(例如,税号73.08)。

(二)刀具、餐匙、餐叉等(第八十二章)。

(三)锁及其零件(税号83.01)。

(四)家具、门窗及楼梯用附件及架座(税号83.02)。

(五)第九十章的仪器及设备(例如,气压表及温度计,即使它们主要起装饰作用)。

(六)钟及钟壳,即使钟壳是作装饰用的或由明显用作钟壳的小雕像或类似物品构成的(第九十一章)。

(七)第九十四章的物品。

(八)玩具及游戏品(第九十五章)。

(九)台式打火机(税号96.13);香水喷雾器及类似喷雾器(税号96.16)。

(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83.07贱金属软管,不论是否有附件:

10—钢铁制

90—其他贱金属制

 

本税号的金属软管按其加工工序的不同主要分成下列两大类:

一、由成形的金属带螺旋盘绕制成的软管,不论带边是否固定。

这类软管可裹上橡胶、石棉、纺织物等以防漏水或漏气。

因此,这类软管可用作电缆或挠性传输系统的防水保护层;真空吸尘管;在发动机、机床、泵、变压器、液动或气动设备、高炉等中用作压缩空气、蒸汽、煤气、水、汽油、油类或其他液体的导管。

不能防水的类似管子则用作砂、谷物、灰土、刨屑等的导管,在某些情况下,也用于保护电缆、其他挠性传送管、橡胶管等。

二、将表面平滑的管子经变形加工制得的波纹软管。

这种管本身是水、气不透的,因此不须经进一步加工便可用于上述第一款所述的用途。

为了增强其耐压能力,这两种类型的软管均可用一层或数层金属丝或金属带制的编织外套进行加强或装备。

这些外套有时用螺旋盘绕的金属丝保护,也可用塑料、橡胶或纺织材料包覆。

本税号也包括由金属丝紧密螺旋盘绕而成的软管(例如,用作“鲍登”索或自行车闸索的护套)。

本税号不包括那些不作管子使用的类似产品(例如,窗帘牵线)(通常归入税号73.26)。

恒温或防振用的短段软管(称作恒温波纹管或伸缩接头)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包括装配有管套、接头等的软管。

本税号不包括:

(一)其外部用金属加强的橡胶管(税号40.09)。

(二)已制成机器或车辆零件等的软管,例如,与其他材料组合制成的软管(第十六类及第十七类)。

 

83.08贱金属制的扣、钩、环、眼及类似品,用于衣着、鞋靴、天篷、提包、旅行用品或其他制成品;贱金属制的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贱金属制的珠子及亮晶片:

10—钩、环及眼

20—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

90—其他,包括零件

 

本税号包括:

一、钩、环及眼,用于衣着、鞋靴、天篷、帐篷、风帆。

二、各种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

这些物品用于衣着、鞋靴、天篷、帐篷、旅行容器、皮革制品、带料等;它们也用于工程技术上(例如,用于建造飞机)。

本税号也包括断芯埋头铆钉,这些铆钉在装配时,芯棒拉入或紧靠铆钉体,在芯棒杆与芯棒杆粗镦端相接处或附近断开。

三、钩、扣及带扣的框架,用于手提包、钱包、公事包、公文箱或其他旅行容器、书籍或手表;但本税号不包括锁(含锁扣)及带锁的扣环框架(税号83.01)。

四、环扣(带针或不带针)及扣夹,不论是否装饰性的,用于衣着、腰带、吊裤带、吊袜带、手套、鞋靴、绑腿、手表、背囊、旅行容器及皮革制品。

五、金属珠子及亮晶片,主要用于制仿首饰或供纺织品、刺绣品、衣着等装饰用。

它们通常用铜、铜合金或铝制成(一般镀金或镀银),并用胶粘或缝缀等方法加以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珠子通常是球形或管形,有时为多面体;亮晶片通常呈几何形状(圆形、六角形等),用金属箔切成,一般穿有孔眼。

以上第一、三及四款所述物品只要具有贱金属制品的基本特征,可以含有皮革、纺织品、塑料、木材、角质材、骨材、硬质橡胶、珍珠母、象牙、仿宝石等制的零件。

它们也可通过对本身金属进行加工后具有装饰性。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帽子、手提包、鞋、皮带等用的装饰品,但环扣除外(税号71.17)。

(二)金属片状粉末(主要归入第七十四章到第七十六章)。

(三)铆钉,但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除外;弹簧钩(通常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

(四)揿扣及按扣(税号96.06)。

(五)拉裢及其零件(税号96.07)。

 

83.09贱金属制的塞子、盖子(包括冠形瓶塞、螺口盖及倒水塞)、瓶帽、螺口塞、塞子帽、封志及其他包装用附件:

10—冠形瓶塞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供圆桶、琵琶桶、瓶子等塞口或封口用或供箱子或其他包装容器加封用的一系列贱金属制品(常常带有塑料、橡胶、软木等制的垫圈或其他配件)。

本税号包括:

一、金属制的塞子、盖子,例如,冠形瓶塞、皇冠盖;供啤酒瓶、矿泉水瓶、罐头瓶、管状容器或类似品封口用的螺旋式、夹箍式、杠杆式、弹簧式等类型的塞子、盖子。

但本税号不包括主要用塑料、陶瓷等制成的弹簧杆塞。

二、金属圆桶塞。

三、酒瓶、油瓶、药瓶等用的倾注塞、点滴塞及防漏塞。

四、牛奶瓶等用的手撕封盖,铅箔或锡箔制的供香摈或其他酒瓶用的组合式盖子。

五、圆形或其他形状的塞子帽,用金属片切成后固定于塞子上起保护作用。

六、系紧香摈瓶等的软木塞用的特制金属丝配件。

七、各种封志,通常用铅或锡板制成,供板条箱、包裹、房屋、火车车厢、车辆加封用,包括保险封志。

八、箱子护角。

九、密封袋、香囊或类似容器用的夹紧件,由一条或两条钢丝夹于两条塑料带或纸带中间制成。

 

83.10贱金属制的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及类似品、号码、字母及类似标志,但税号94.05的货品除外

 

除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或类似品及其零件应归入税号94.05以外,本税号包括载有标志牌、铭牌、广告牌、地址牌及类似品所需基本内容的字句、字母、数码或符号(通过搪瓷、油漆、印刷、雕刻、穿孔、冲压、模制、压花、造型或其他任何加工制成)的贱金属牌。

此类货品的特点是通常设计为可供永久性固定安装(例如,道路标志牌、广告牌、机器铭牌)或可反复使用(例如,衣帽间取物牌及标签)。

有些牌子除标有主要内容外,另外还有一些具体项目需日后加上(例如,在标明机器主要情况的铭牌上,再加上机器的序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只印有次要内容而主要内容须日后用手或其他方法填入的牌、“标签”、标志及类似品。

本税号包括:

一、地区、街道等的铭牌;房屋、坟墓等用的号码牌或铭牌;公共服务单位(警察局、消防队等)用标志牌、禁令牌(“严禁吸烟”、“禁猎区”等);指示牌或交通标志牌等。

二、旅馆、商店、工厂用招牌。

三、广告牌。

四、房屋、大门、信箱、车辆、狗颈圈等用的地址牌;园艺标签;钥匙牌、衣帽间标志牌及取物牌。

五、机器、仪表、汽车等用的类似牌子及标志(例如,汽车号码牌)。

本税号还包括准备拼成上述标志牌后供商店橱窗陈列、列车指示板等用单个字母、号码或图案(或其套件)。

但是,镂花模板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

(一)没有字母、号码或图案的牌子或仅有一些次要内容而主要内容须日后填入的标志牌(例如,归入税号73.25、73.26、76.16、79.07)。

(二)印刷机用活字(税号84.42);打字机用字粒及地址印写机用印板(税号84.73)。

(三)税号86.08的信号板、信号盘及臂板信号装置。

 

83.11贱金属或硬质合金制的丝、条、管、板、电极及类似品,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用于焊接或沉积金属、硬质合金;贱金属粉粘聚而成的丝或条,供金属喷镀用:

10—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制电极,电弧焊用

20—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制焊丝,电弧焊用

30—以焊剂涂面或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条或丝,钎焊或气焊用

90—其他,包括零件

 

本税号包括用于金属或硬质合金焊接或沉积的贱金属或硬质合金制的丝、条、管、板、电极及类似产品,这些产品以焊剂涂面,也有用焊剂做芯的。

后者的外层部分通常由管子构成,有时则用带子螺旋绕裹而成。

未以焊剂涂面或未以焊剂为芯的贱金属丝、条、管、板、电极等不归入本税号(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用作焊剂的材料(例如,氯化锌、氯化铵、硼砂、石英、树脂或羊毛脂)如不作涂层或芯料,则在焊接或沉积过程中单独加入。

电极等还可含有粉末状的金属添加剂。

在电焊时,涂层还可含有某种耐热材料(石棉等)以使电弧直接作用于焊件上。

电弧焊使用以焊剂涂面的电极或以焊剂为芯的金属丝。

以焊剂涂面的电极由一根金属芯及一层不同厚度和组分的非金属涂层构成。

而以焊剂为芯的金属丝则是空心的,里面填满类似电极涂料的材料。

这种焊丝报验时呈盘条状,也有绕于卷轴上的。

制成的钎焊板插于被焊接的部件之间(通常用于钢铁焊接)。

这类焊板由以焊剂涂面的金属带、金属丝布或格栅构成;可根据用途将其制成特殊形状,也可呈带状,以便根据需要再行切割。

本税号还包括将贱金属粉末(通常是镍)与以塑料为基料的赋形剂粘聚后挤压成形的焊丝及焊条,它们用于各种材料(例如,金属或水泥)的金属喷镀。

本税号不包括焊料(焊剂除外)由按重量计任何一种贵金属含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构成的带芯焊丝及焊条(第七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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