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泉中学学校章程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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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泉中学学校章程2
漳县马泉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办学目标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漳县教体局,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九年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办学规模为1---9年级。
第三条学校名称:
漳县马泉乡马泉中学。
创立于1951年。
学制9年。
校址:
漳县马泉乡骆家沟村。
第四条学校性质:
公办
第五条:
校风:
诚信、文明、团结、勤奋
教风:
乐学、勤学、自主、合作
学风:
敬业、爱生、进取、奉献
办学理念:
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六条学校总体目标:
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教好每一个学生、为每个学生终身负责”,为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特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近期目标是:
一年基本上路,两年初见成效,三年创出特色。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两位副校长,下设政教处、教务处、教研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于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研组。
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
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人、文明人、现代人”。
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开、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
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
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坚持教学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保证教学设备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依据县教体局《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停课半天以上需报漳县教体局批准,认真贯彻《课堂教学常规》,并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
实行四十五分钟课时制。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期末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期末考核。
第二十四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有偿集体补课,不参与任何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歧视后进生。
任何教师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和总务处根据学校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设备档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领导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
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二十八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二十九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一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察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三十八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教师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一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七章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报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期限为1年,不得提前或延迟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寄宿生补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直接予以补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县教体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档案,按学期记载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学校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离校后,学校保存备查。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各项纪律制度。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规范,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漳县马泉乡马泉中学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