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59454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docx

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2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这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

开门接受监督要做到真开门、开大门,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评判,正确对待、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回避监督、抵触监督。

要继续推动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

凡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更加公开透明。

要扩大党务信息的普及面,为党员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增进群众了解党组织的好形式,让社会监督有的放矢。

要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有的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意见的群众。

第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推动改革发展,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

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只有站在全党的立场上、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

根本是坚持讲政治,把握正确方向,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

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

新闻媒体要坚持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舆论监督。

二是开展舆论监督要直面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

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

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仅仅依靠党内监督还不够,必须强化舆论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

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社会哨兵的使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敢于揭露批评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将落脚点放在解决矛盾、改进工作上。

开展舆论监督工作要树立大局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时、度、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是舆论监督要注重成果运用,注重对比宣传,既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

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刻揭示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举一反三、惩前毖后,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推动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切实取得舆论监督的实效。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社会科学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申请

经费

万元

起止

年限

年月至

年月

学科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是否重点

学科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研究方向

课题组成员简介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年龄

最有代表性的成果

在课题组中承担的任务

(300字以上)

(含研究内容的原创点或创新点)

 

主题词(不超过3个)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研究目标、思路、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请列出主要参考文献(1500字以上)

 

二、已有研究基础及已经具备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形式

 

四、经费概算(单位:

万元)

拟申请财政资助额度

其它来源经费

支出科目

金额

计算根据及理由

合计

五、导师推荐意见(包括课题的意义,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对项目结果的预测,总经费预算,可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结题的监督等)

 

签名:

年月日

六、所在学科(学院)意见

 

学科(学院)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七、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

八、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

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3.1.1路面情况:

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2气候环境:

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3地理环境:

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4设备因素:

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5生理因素:

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6违规运输:

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7操作因素:

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8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3.2.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3.2.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2.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5.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1.1成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

刘文清

成员:

潘广发葛林

5.1.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二个工作组

应急救援组:

组长:

潘广发

成员:

李军荣秦丽春王春阳李兵高文

善后处理组:

组长:

葛林

成员:

张秋萍王静孙伟强陈娜

5.2各部门工作职责

5.2.1安技部的应急职责:

1)、当发生轻微、一般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部署;

2)、当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需派员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3)、应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督促公司内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5.2.2人事行政部的应急职责:

1)、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编辑;

2)、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发布;

3)、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对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询问;

5.2.3营运部的职责:

1)、负责做好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

2)、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2.4财务部的职责:

负责抢救伤员所需资金的支付和善后所需资金的拔付。

6、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1当事人职责

6.1.1信息报告:

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运营部、安技部或公司领导报告。

6.1.2报案要义:

报案要做到迅速、及时,言简意赅。

一要简要说清突发交通事故的案情、时间、地点;二要概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破坏、交通堵塞情况;三要通报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1.3现场措施:

停车,关闭引擎,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应急灯;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需在肇事点两头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1.4现场抢救:

若发生伤亡事件,立即呼救急救中心(医疗急救求助电话:

120或110),求救过往车辆帮助;若现场发生火灾,呼救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

119或110)。

6.1.5现场保护:

作好现场原始状态,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物痕迹、散落物等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为现场抢救伤必须移动位置的,应作好原始位置标记,不得故意破坏、在交警部门未达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以保护现场。

6.1.6配合处理: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歪曲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听候处理。

6.2安技部职责

6.2.1接到交通事故报告且了解信息后,迅速、及时、简要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部署,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6.2.2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及应急救援计划安排和事故处理信息。

6.2.3根据交通事故等级,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6.2.4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7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7.1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7.2响应程序

7.2.1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交通事故为轻微事故的响应

1)、不启动本预案

2)、事故现场当事人按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安技部以通讯方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并作出相应部署;派出交通安全员、保险员理赔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3)、将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2、交通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响应

1)、由安技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2)、安技部作好应急准备,随时调动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应急救援;

3)、安技部须随时获取现场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并作出部署;

4)、随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交通事故为重大、特大事故的响应

1)、由公司启动本应急预案;

2)、安技部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安技部负责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总指挥与事故现场建立通信联系,负责做出各项应急决策,指导现场事故的应急处理;

4)、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积极抢救伤员,就近快速地转送当地医院;

5)、根据现场需要派出现场协调组和专家组;

6)、协调财务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7)、通知工作人员安抚和慰问伤亡人员家属;

8)、视现场具体情况,求援各级力量和各方资源,积极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当地政府部门。

7.2.2响应启动

启动本预案时,应由总经理宣布。

7.2.3响应行动

响应行动前,由总经理召集召开应急会议,由安技部经理担任前线指挥员,组建现场工作组。

8.应急结束

8.1应急结束条件

1)、伤员抢救成功或成功送至医院;

2)、车载物资及财产安全转移;

3)、交警部门现场出险结束;

4)、受损车辆送达汽车修理厂

5)、清点应急救援人员、回收抢险物资。

8.2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总指挥作出事故善后工作安排,并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后向上级汇报。

2)、由安技部组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9.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

9.1事故调查

1)、由安技部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站领导及相关部门。

2)、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牵头,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认真总结,举一反三,采取防范措施。

9.2保险理赔

由运营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4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3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二)国家级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等国家级项目,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理论物理专项、数学天元基金、科学部主任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若此类项目的到位经费超过20万元,学校首先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目立项费,再按到位经费的10%配套(其中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三)国家部委项目

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

教育部创新团队资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教育部各类人才资助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按到位经费配套15%,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课题)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承担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

(四)省级项目

c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费占5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50%)。

省级创新团队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项目配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立项费占60%,开展科学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学术交流费等占40%);十百千人才计划按到位经费配套10%,用于支持开展科学研究。

其它省级课题参照执行。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

(一)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学校对国家、教育部、省级科研成果奖给予重复奖励。

2.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等级获奖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国家级特等奖

500万元

国家级一等奖

30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

200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