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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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西平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及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21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结合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促进我镇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宣传不留死角;确保责任不留死角;确保排查不留死角;确保监管不留死角;确保整治不留死角”的工作方针,坚持整顿与规范并存、打击与扶持并举、专项整治与构建长效机制并重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严打专项行动,使各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制化和常态化建设。

三、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重点

1、重点环节。

抓住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五个重要环节,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农副产品的质量监测,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预防群体性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重点单位。

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小”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高风险餐饮单位,集体配餐单位、大型建筑工地食堂。

特别是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和旅游景区、学校食堂等生产经营集中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3、重点品种。

奶制品、面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副产品;酱菜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高风险餐饮食品;农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业投入品。

(二)职责分工

1、农科、畜牧、经作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环节中使用禁用兽药、限用农药、化学药等违法行为整治,重点做好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度农药违法使用的整治。

严厉查处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硝基呋喃类化合物等。

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站的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站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

切实加强饲料、兽药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及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等非法添加行为,坚决防止有害饲料流入养殖环节;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兽药和“瘦肉精”、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规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现场检查规模养殖场(户)饲料库房,查验成品饲料、兽药及原料的采购记录,所采购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加强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制饲料的指导与监督,不断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强化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台账是否完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标识是否规范。

对已确定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并对责任人进行公示、承诺。

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实施专项整治,责令问题严重的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使所有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

3、各相关部门要牵头负责抓好畜禽屠宰整治和酒类流通管理。

要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从重、从严处罚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羊、牛)肉、注水猪肉及私屠滥宰的行为。

加大对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力度,查处销售未经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

要对调味品、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以及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店及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此次严厉打击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行动要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机结合为重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4月21日-2011年6月15日)

1、主要任务

(1)全面开展各环节食品安全摸底排查,清查各环节食品企业底数(包括未纳入许可的企业)和现状,排查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隐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掌握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2)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农药、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全面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企业宣传教育,强化食品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主体惠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全力营造全民关心、支持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发动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并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上报反馈相关信息;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4)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检工作。

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5)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全文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公共场所、化工厂和制药厂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张贴《公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在2011年5月30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宣传发动、摸底清查阶段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15日-7月31日)

1、主要任务:

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行动。

(1)采取有效措施,对各地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开展突击检查等联合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的黑窝点。

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准入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食品备案、索证索票等制度;在交易环节实施统一检测、全程追溯、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等制度;在退市环节实施协议退出、强制退出、限期追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2011年7月30日之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30日)

1、主要任务:

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督和管理机制。

(1)完善治本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健全和规范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要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严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固化食用食品添加剂及公开承诺制度。

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

2011年8月底以前,全镇所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和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全镇企业诚信系统,成为企业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工作中的约束性措施。

2011年8月25日之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规范巩固的阶段性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镇政府成立西平镇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与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相同,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村(社)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认真履职,密切配合

各村(社)、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及镇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分片负责,责任到人。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镇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社)、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村(社)、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信息沟报送

严格信息上报制度,各村(社)、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专报,普通信息每周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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