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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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物价局发文

附件:

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  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⒊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

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条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内容:

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核实鉴定标的。

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

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

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

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

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式:

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⒊技术鉴定:

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

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

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⒈进行价格调查:

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

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和市场价格水平;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

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

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⒉价格指数调查

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⒊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

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

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

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

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价格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地(州、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

《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人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办案单位许可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之间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价格鉴定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八)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7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十六条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法。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十八条 市价法。

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

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十九条 成本法。

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适用条件:

必须具有被鉴定财物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

(三)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的净收益。

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15%,鉴定值不低于重置价的15%。

第二十条 收益法。

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二)收益额。

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

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保持一致。

(三)折现率。

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

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

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12%,风险报酬率不超过4%。

第二十一条 专家法。

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定可采用专家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咨询。

第五章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原则

第二十二条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其中:

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价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价法或专家法计算。

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

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财物,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的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实物质量状况的,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

(二十)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财物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鉴定,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并分别不同品种计算。

幼树期:

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

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盛果期:

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

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第六章  常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程

第二十三条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及方法。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⒈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⒉实物现场勘察;

⒊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⒋按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定力量,除专职价格鉴定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定,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定;

⒌设计印制价格鉴定业务表格,平时有准备的,可以选择适用的通用表格,有特殊情况的,另作准备。

填制表格时,可逐类逐项妥为填列,以保障价格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使价格鉴定工作规范化,也有利于提高价格鉴定的准确程度。

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

价格鉴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逐项核对鉴定标的与委托价格鉴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以及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与实物是否相符,实物与填表、账册记录的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账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对鉴定标的作技术检测。

有些数据或实物的内存质量,单从外观上或不全面的、遗漏的书面记录上是找不到的,鉴定时需要请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或经验来确定。

对一般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判断可参考附录6: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确定机器设备基价。

⒈经济案件中,一般以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作为基价。

⒉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纪检监察案件中一般以原始购进价作为基价,当原始购进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或难以确认时,可以经济案件的认定原则确定基价。

⒊确定市场中等价格的原则:

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为原则;

大批量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原则;

小型财物、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原则。

⒋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格的,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

根据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4: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价格鉴定方法。

⒈成本法。

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价×(1-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或鉴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价分为复原重置价和更新重置价。

计算方法有:

重置核算法,也叫直接法。

它是指按机器设备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价的一种方法。

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机器设备支出的部分,如机器设备购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管理费、设计费等。

物价指数法:

重置价=历史价格×

或=历史价格×原始购建时至鉴定基准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式中:

物价指数基期为100。

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比例法):

重置价=

×参照物重置价

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价=参照物重置价×(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产量)

进口设备重置价构成:

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

或=

⒉市价法。

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参照物现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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