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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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3版)
(2013年4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发学位字[2013]22号),为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一条学位申请人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几个方面。
第二条思想政治表现
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学精神。
具体审核办法由本人鉴定、导师鉴定、基层单位鉴定、研究生部鉴定等组成。
第三条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9学分。
博士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9学分。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39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8学分。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1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2学分),合计为5学分。
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规定》。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科学研究成果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完成撰写研究论文的训练环节,鼓励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本学科专业学术期刊、学术会议投稿并公开发表(含已接受)。
如尚未发表,需提交研究论文初稿并由导师签署意见表明已完成研究论文的撰写、修改环节。
申请博士学位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其中应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
取得一项有授权号并为第一或第二(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时)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或取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排名为前五名的科研成果奖励均相当于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在金属所注册的学生发表论文(专利)应以金属所为第一作者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学位申请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授权专利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前五名获得者。
因特殊原因没有达到上述科学研究成果要求者,由导师书面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实际情况审核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应有一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评阅人应为副研究员、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且至少有一位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评阅人应为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五至七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单位和审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涉密论文的评阅专家要求必须是涉密人员,其中外单位同行专家也必须是所在单位正式批准备案的涉密人员。
第八条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及课题组长审批(涉密论文还须所保密办公室审批)后,由研究生部办理论文送审手续后方可送审。
学位论文的质量、格式要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暂行规定》。
第九条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部负责办理寄送手续,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所学位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三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学位申请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待全部评阅意见返回并合格后,经过修改,可以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一份;
3.论文评阅书。
第十二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与送审日期相隔一般不得少于30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与送审日期相隔一般不得少于15天。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答辩人导师(至多一位)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
若答辩人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四人组成。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七至九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及不少于二位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涉密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必须是涉密人员,其中外单位专家也必须是所在单位正式批准备案的涉密人员。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
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指导教师及答辩人简况;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30分钟左右,博士论文报告45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1)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人或答辩秘书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尽快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学位论文6本,同时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PDF格式论文全文,Word格式中、英文摘要及发表文章目录);
2.学位论文中、英文详细摘要各1份;
3.答辩表决票;
4.《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一式2份;
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2份;
6.电子学位信息,直接登录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学位信息(培养)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录入。
第五章学位初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部将符合资格的学位申请人的书面材料以及电子学位信息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
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电子学位信息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同时,还应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视情况附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
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上报校学位办并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据相关规定,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国科大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所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所行政班子任期相同),委员会的人选由所领导班子批准,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部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规划本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划学科建设,组织申报新增学科专业;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审定本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等事项,处理研究生学术违规行为;
(九)负责与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十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
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及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所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及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所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2年4月28日审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