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活动补助作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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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原住民族活动补助作业规范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臺中市政府(98)府民族字第0980088182號函頒發全文19點

一、本規範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

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三、本規範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本市各公私立學校。

四、本規範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研習及活動。

(二)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及研習。

(三)原住民族家庭及社會教育推廣、終身教育研習及講座。

(四)原住民族婦女、兒童、青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五)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及法律教育宣導活動。

(六)原住民族疾病防治教育、健康促進工作或活動及衛生保健研習會;意外事故傷害、菸、酒、檳榔防治教育及宣導活動。

(七)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活動及研習。

(八)原住民族團體溝通平台建置及志工訓練。

(九)原住民族消費保護教育宣導及研習。

(十)發展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活動及研習。

(十一)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活動之事項。

五、本規範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性補助:

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所列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

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比率上限、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府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六、申請單位應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學校免附)。

(三)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章程(原住民族團體檢附)。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申請案件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推動原住民族各項活動計畫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推動原住民族各項活動計畫之前瞻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3.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4.歷年同性質計畫辦理情形。

(二)作業程序:

1.本府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經費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2.本府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但已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同ㄧ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或於計畫執行前、計畫執行中多次撥款。

九、補助經費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臺中市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原始憑證審核注意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處理原則如下:

1.民間團體:

(1)全額補助:

應檢送領據及本府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

(2)部分補助:

以領據及經費明細表辦理核銷,活動支出之全部原始憑證應送本府辦理檢閱,本府於核銷手續辦妥後檢還,原始憑證申請單位應保存十年。

2.公私立學校:

需檢送領據及本府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檢具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含照片及光碟)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已撥付之補助款並予以追回。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或所得扣繳切結書。

十、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府之監督。

十一、受補助經費之結算,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府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以繳回。

十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十三、受補助項目包含購置財產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規定。

十四、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府辦理各項政策或福利服務宣導。

(二)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應報經本府同意,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

(三)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四)活動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五、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除收回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十六、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它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政府補助」。

十七、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府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八、本規範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九、本規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活動補助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

位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人

統一編號

職稱

姓名

姓名

電話

計畫名稱

計畫執

行期間

民國年月日至月日止

計畫內容概要

預期效益

申請單位

自籌款

(1)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2)

其他單位補助經費

(含收費)

(3)

申請本府

補助經費

(4)

計畫

總經費

(1)+

(2)+(3)+(4)

檢附文件(請依序排列,並打勾):

□1.計畫書一份。

□2.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學校免附)。

□3.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原住民族團體檢附)。

□4.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單位聲明書

本次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書及所有檢附資料均據實填報,如有虛偽,願擔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申請單位負責人:

(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申請單位戳記:

(用印)

領據

摘要

切結

本活動於本年度確實尚未向臺中市政府申領補助款項,若有不實除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無異議繳還溢領款項。

年月日

金額

新臺幣元整

該款項已照數領訖此據

臺中市政府台照

圖記(關防章)

 

領款單位: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立案字號:

領款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受補助單位名稱:

接受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活動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新臺幣:

計畫名稱

本府同意補助日期及文號

原計畫總經費

本府同意補助經費

自籌經費

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

機關或單位名稱

補助經費

合計

實際支出經費(註1)

原始支出憑證共張,計新臺幣元。

經手人

出納

會計

單位負責人

註1:

表內「實際支出經費」係指「本府同意補助經費」、「自籌經費」及「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之總計。

經費支出明細表

年度:

   年  月   日         第  頁

活動

名稱

補助經費總額

支  用  內  容

憑證

號碼

用途別

摘要

金額

合計

註:

1.憑證號碼按「粘貼憑證用紙」上之原始單據(如發票、收據、支出證明單……)依序編號,編於各單據上之右下角,但一張「粘貼憑證用紙」粘貼紙一張以上之單據者,該紙上之「憑證編號」欄須書明「○號至○號」,但本明細表仍應按各單據逐一依序填列,最後總計應為全部計畫或活動經費總額。

2.用途別欄請按明細表所列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依序填列。

3.關於憑證結報事項,請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經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負責人

粘貼憑證用紙

憑證編號

金額

用途說明

百萬

十萬

經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計畫執行單位負責人

憑證粘貼線

 

所得扣繳切結書

本會(校)辦理,有涉及個人所得應辦理扣繳所得一節,請准俟年度結束時在本會(校)負責申報扣繳,特此證明。

此致

臺中市政府台照

 

圖記(關防章)

證明單位:

負責人:

成立日期:

立案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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