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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金业务1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

  一、美国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概况

  1、美国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现状。

美国银行的共同基金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发展迅速,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经营该业务。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除了承销共同基金外,银行几乎可以开展各种相关的基金业务除了自营基金以外,银行和储蓄机构同时也是非自营基金的主要销售方,此类基金是由独立的基金公司管理并由银行代为销售的。

总体来讲,大型银行在初期更愿意从事基金销售,此后一些小型银行也开始积极加入到基金销售的行列中来。

到1997年,近1500家美国银行——约占银行业的1/5——在出售第三方或自营共同基金和年金,其中规模达数10亿美元的银行——本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一些银行——占了销售的大多数。

  2、美国商业银行自营基金的发展。

从基金的管理运作角度可将银行经营的基金分为自营共同基金和非自营共同基金。

自营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与销售均由该银行或其附属的相关机构来负责,经营自营基金的机构大多是大型银行,目前美国大部分大型银行都已开展此项业务。

美国的一些大型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始开展自营共同基金业务,1992年美联储放松了管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经纪类附属公司来推销自营共同基金,随后设立自营共同基金的商业银行迅速增加了起来。

在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的自营共同基金数量增长速度逐渐超过了非自营共同基金,形成了以自营共同基金为主的局面,与此同时,银行自营基金资产额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基金业的平均增长速度。

其中银行自营基金对机构投资者的销售所占比重要大一些,其增长幅度也较快。

为使银行经营的基金种类齐全,商业银行往往也经营着一些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

另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还出现了商业银行的许多信托资产逐渐转变为自营共同基金的情况,且这一数额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银行和储蓄机构也是非自营基金的重要销售渠道。

非自营基金是指基金的管理由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其销售则通过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来完成的基金。

对于那些资产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来说,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基金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美国的投资公司机构对1991至1995年这一早期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运作与销售情况进行了一个调查,调查表明,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的销售数量由1991年底的1100只增加到了1995年底的2329只,其中自营共同基金在1995年占银行销售基金的%,而1991年这一数值仅为%。

从银行销售的共同基金的结构来看,货币市场基金所占份额有所下降,而股票与债券基金的份额呈现上升趋势。

  二、美国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动机

  1、银行开展基金业务可以扩大银行同顾客的联系,有利于发展银行的中长期资产运用业务,增强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

尽管销售基金的手续费收入不稳定,然而销售基金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客户,从而有希望向这些客户出售其他银行服务。

银行业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可以发挥其庞大的既有客户信息优势,许多银行都建立了客户信息数据管理系统,这使得银行在销售投资类金融商品时可以便利地获得客户的各种信息。

此外,许多银行能够从提供自营基金中赢得更高的声望。

美国的实践表明,银行所出售的最受欢迎的非存款投资产品就是共同基金。

再有,随着“一站式购物”观念的流行,银行客户越来越希望只与一家金融机构打交道,便可满足其储蓄、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站式购物”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在吸引客户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从银行经营自营基金的角度来讲,其最初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吸引客户,此后随着基金销售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收入开始成为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目的。

银行业通过开展基金业务可以增加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从经纪和其他相关业务中赚取大量的手续费,而且其中一些收入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小于银行存款和贷款。

商业银行经营自营共同基金能够为银行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因为基金的管理费用几乎是固定不变的。

从销售的基金种类上来看,美国的商业银行销售着诸如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几乎所有的基金种类。

基金销售活动实际上是具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其内部评价及报酬的支付与证券公司的习惯作法相一致。

一般来讲,基金商品的风险越高则手续费率就越高,而且银行对于那些销售自营基金的职员会相对给出更高的费用。

  3、与银行经营证券与保险业务一样,经营基金业务可以使得银行业务多元化,为银行创造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分散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

如果各种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通过合理设计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分散化组合就会带来收益方面的提高,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流,实现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风险对冲,降低系统与非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应付不确定性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

例如“脱媒”等市场格局的变化对经营多种业务金融机构的影响就相对要小,因为其他业务量的增长会抵消其贷款业务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而这对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很有好处,因为它可以减少银行从事风险较大业务——如发放低质量贷款——的动机。

总之,多样化的业务经营使商业银行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补机制,一些实证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Gallo,Apilado和Kolari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在1987-1994年间经营基金业务的研究表明,银行控股公司的共同基金活动降低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共同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他们的结论认为,共同基金应当成为银行未来经营的一种重要金融产品。

  三、我国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对策选择

  1、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采取的组织模式。

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索。

而从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混业经营的具体组织模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全能银行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控股公司模式。

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的金融机构可依法从事包括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在内的广泛的金融服务。

这些业务并不要求一定要在法律上与商业银行相隔离的附属公司内开展,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没有“防火墙”的隔离。

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一种介于全能银行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

在这一组织模式中,商业银行要开展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银行为母公司成立附属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

在控股公司模式中,商业银行或者与其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经营相关证券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只有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附属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混业经营机构的组织模式将会影响到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的潜在收益和成本。

在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可以完全整合其所选择从事的各种金融业务,因为银行可以在单一的公司实体内开展几乎所有业务。

在银行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模式中,银行和证券等业务分别在管理团队和资本均相互分离的几个不同的法律实体中开展,结果只能进行部分业务的整合。

而且当银行和证券、保险等附属机构之间的财务和经营关系存在某种约束时,整合的效果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

从另一方面来讲,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更能防范由非银行业务所带来的风险,虽然从混业经营获益方面有所不足,但相对来讲要更安全一些,其中控股公司模式是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中风险最小的一种。

考虑到基金业务的风险比证券及保险业务的风险要小,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让商业银行在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母公司模式中自主选择。

即使一些银行在经营基金业务中采取了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也不会影响到我国未来混业经营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许多国家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对于风险小的业务是放在银行内部或以其子公司的形式来经营的,而对于证券、保险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则是放在商业银行外部——即以控股公司的形式来经营。

  2、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方式。

银行是否能够成功地进入基金业与其所采取的进入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涉足基金领域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这些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

概括来讲,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新建方式。

这种方式指银行通过单独设立一家基金公司或基金部门来进入基金业。

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控制新建立的基金公司,制定与本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激励机制。

采取这种进入方式的缺点在于新建一家基金公司通常需要较大的投资,新公司可能缺乏经营基金业所必需的专业人才与经验,而且通过新建方式进入基金业取得客户的认同需要一定的时间。

并购方式。

并购方式是指银行通过收购现有的基金公司或与基金公司进行合并来进入基金领域。

该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完全获得并依靠基金业的专业人才及其所拥有的经验来迅速进入基金业。

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的缺点表现在合并后的银行与基金公司可能在企业文化、经营风格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二者真正融为一体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与成本。

组建合资企业方式。

合资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这里,是指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经营基金产品的公司,由银行与基金公司共同控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该种方式被采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它可以避免通过新建或并购方式进入基金业所必须的巨额资金投入,因此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来讲是一种可行的进入基金业的方式。

银行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在于合资企业并不是一种稳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且银行与基金公司对于银行基金的战略意图可能存在着分歧,这会引起不小的麻烦。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三种方式既有其特有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缺点。

各种不同的进入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银行的经营战略,在这里关键是要与商业银行自身实际相结合。

如果银行考虑到与基金公司多家股东谈判过程繁琐,在企业文化及发展战略上的相互融合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银行从财力和人力方面还可以,商业银行已经对基金业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能够依靠自身优势迅速发展,银行则应选择直接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

银行在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公司时要考虑的是如何迅速组建一支成熟的团队。

在采取收购方式时,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的目标应是控股,而且商业银行应主要考虑成熟的基金公司。

具体采用什么形式设定股权结构,一方面要看监管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哪种结构最符合银行自身利益。

此外还要考虑到基金业的具体情况,因为现有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积极主动寻求银行参股,甚至其控股股东主动放弃控股地位,银行对此应积极加以利用。

  3、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具体产品选择。

银行进入基金业的具体产品选择应该是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即从低风险产品逐步向高风险产品过渡。

众所周知,基金的种类有许多,按照投资金融工具的风险大小来划分,不同类型产品基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

从大的分类来看,基金品种可分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以及期货、期权基金等,因此在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问题。

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在投资方向上与现有基金公司不会也不应存在任何差别,但就短期而言,无论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经验,遵循商业银行安全稳健的经营原则,还是从法律障碍最小化等方面考虑,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主要还是以开发低风险产品——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为主,其中货币市场基金甚至没有跨越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警戒线,所以应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商业银行应先在这一领域不断地摸索和积累经验,然后再向风险较高的股票类甚至衍生产品类基金转化。

  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都是商业银行固有的领域,因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在银行间市场操作,投资对象为短期国债、央行票据和商业银行票据等,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现成的投资渠道,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系统,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意图,并且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

而在资本市场运作方面商业银行仍缺乏经验,因为商业银行长期被禁止进入股票市场。

目前基金公司股东和业务人员主要来自于证券公司,短期内商业银行靠自身建立队伍仍面临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从自身熟悉的货币市场基金入手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另外,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国债柜台交易系统,其网络覆盖了国有银行所有的分支机构和网点,在国债承销、债券市场组合投资等方面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债券型基金的总规模相对于股票基金而言仍较小,发展空间较大,从这类业务起步,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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