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产评估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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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产评估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8
1
1
1
1
2009
1
1
1
2
2
3
2010
2
2
1
2
1
10
4
14
本章是重点章,去年考试由于教材的变动,突出了票据法本身的重要性,所以今年考试中仍然要重视,仍有可能出综合题。
◆本章重点
1.支票的记载事项
2.票据权利
3.票据伪造、变造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有价证券
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
设权证券
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
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货币证券
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要式证券
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
无因证券
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流通证券
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文义证券
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提示证券
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
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三、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本票是银行本票。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区分谁支付,什么时候付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选择题)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特殊: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2.出票地法律
(1)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3.行为地法律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
4.付款地法律
(1)票据的提示期限;
(2)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3)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4)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5.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二节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一类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另一类是追索权与偿付义务。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1.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2.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正当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等。
三、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并不是票据法律关系,它是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它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
情形
定义
例子
原因性
票据基础关系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依据的基础关系。
存在购销合同关系
【解释】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票据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
之后AB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质量问题解除了,但是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C公司依然可以向承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C公司被拒绝付款,可以向A、B公司、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
【特例】(299页)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解释】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汇票,之后AB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质量问题解除了,A可以对B抗辩,不予付款。
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
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付款人(如银行)与出票人(存款人)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
票据预约
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合同。
先有原因关系存在,然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要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
【例题·单选题】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第三节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
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从票据行为
(1)背书:
票据转让的主要形式。
(2)提示:
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3)承兑。
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承兑仅产生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行为。
(4)付款。
(5)退票。
退票又称拒付,是指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的一种票据行为。
(6)追索:
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的行为。
(7)保证。
【注意】背书要连续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为直接得到票据金额而设立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的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才使用的权利,故称为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
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只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拒绝承兑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拒绝付款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破产、无钱
(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死亡、逃匿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记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解释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解释2】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特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记忆)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提示】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
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远期汇票中,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
(1)远期汇票中,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据此,A正确,B错误;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据此,D正确;(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三、票据的补救、伪造、变造和票据抗辩
(一)票据补救
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临时性(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公式催告
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伪造票据本身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解释】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变更票据出票日期
B.变更票据上的付款地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变更票据上的收款人
『正确答案』C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E.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A:
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C:
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D、E: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
2.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题·多选题】(2010年)持票人无权而变更票据()的行为,构成票据变造。
A.签名
B.金额
C.到期日
D.收款人
E.种类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变造需要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三)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物的抗辩(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
可以对任何
持票人提出
如票据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无效的抗辩等。
人的抗辩(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只能对特定
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被切断,亦即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
当然,持票人明确知道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情况除外。
【链接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链接2】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D: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B: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特征:
1.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远期汇票必须经过承兑。
——商业汇票必须承兑
4.汇票除了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时付款的情况。
二、汇票的种类
以汇票签发人身份划分
(1)商业汇票:
必须经过付款人或其委托的银行承兑。
承兑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依到期日的记载方法划分
(1)即期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汇票:
①定日汇票②计期汇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③见票定期汇票。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划分
(1)记名汇票(抬头汇票)
(2)指示汇票(3)无记名汇票
依票据关系人的不同划分
(1)一般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分别为三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时,即三者身份不发生任何重叠时的汇票。
(2)变式汇票: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一个兼任数个票据当事人身份的汇票。
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A.收款人名称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人签章
D.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D
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背书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的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
(1)出票人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解释】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
【解释】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
背书人作成质押背书时,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解释】背书人作成质押背书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5.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果汇票的背书附有条件的,下列表述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是()。
A.该背书无效
B.该汇票无效
C.该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条件的,该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E.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1)选项B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选项DE: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E.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
(二)承兑
1.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解释】
定日付款:
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2月1日前承兑即可),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补充】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的程序: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区别于背书、保证)
【链接】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三)保证
1.记载事项
(1)表示“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一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链接】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付款
1.付款:
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消灭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行为。
2.提示付款期: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