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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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对具有特色、为国家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平台、项目进行专项支持。

(二)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生均综合定额经费、科研水平提高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中的“新起点计划”项目经费由高校在基本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创新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科研创新项目特点,纳入高校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补助标准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补助标准:

(一)学科群建设:

依托学科群建设的项目支持力度为自然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不含重点支持的学科):

人文社会科学类交叉学科每年30万,自然科学类交叉学科每年6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及以上二级学科)每年3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以下二级学科)每年20万;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及以上二级学科)每年60万,自然科学类一级学科(6个以下二级学科)每年4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二级学科(包括没有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每年10万,自然科学类二级学科(包括没有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每年20万。

第七条项目经费仅可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一)支出范围主要为:

1.设备购置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2.专用设备租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4.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5%。

7.因公出国(境)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因公出国(境)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出版费标准:

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期刊发表费标准:

国内一般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1000元(含),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3000元(含),国外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5000元(含)。

9.图书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零星图书购置费以及资料费。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10.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在校学生劳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8%。

11.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聘请本市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含食宿费和交通费)。

咨询费标准参照: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人员及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应纳入校级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第八条项目经费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要求编制预算。

 

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申报

第九条市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

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十条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

(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高校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专家(需有外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的项目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申报。

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含有资产购置内容的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市教委在项目经费控制数内,对高校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

 

第五章项目经费预算核定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教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有关要求,组织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市教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依法批复各高校预算。

第六章项目经费预算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高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

高校应严格劳务支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高校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进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必须纳入高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高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加强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评价、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高校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审核和筛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校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一条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履责情况和组织实施等各环节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按照现行财政预算隶属关系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高校自主申报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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