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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课程网上教学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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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1、犯罪学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学,通常是指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它是将犯罪和犯罪学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学。
狭义犯罪学下面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一是犯罪社会学。
广义的犯罪学是将犯罪作为一般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不仅要研究某个特定人现于犯罪的原因,还要研究一个社会存在犯罪的原因,不仅要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还要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策。
2、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着眼点和出发点(2)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犯罪学学科体系的核心和主干。
(3)犯罪对策 犯罪对策是为了打击、防止和消灭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措施。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是什么?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犯罪学脱胎于古典刑式法学,二者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二者的研究对象相通,都以犯罪为其重要内容。
其次,刑法学确定的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犯罪的基础,决定着犯罪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第三,刑法学确定的犯罪种类和犯罪人分类,使犯罪学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四,刑法学研究的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及其刑罚制度也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内容。
二者的区别:
(1)二者虽然都已犯罪为研究对象,但范围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犯罪十一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着重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犯罪学既要研究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还要研究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2)研究的任务不同,犯罪学是探索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刑法学史研究某种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否构成犯罪。
(3)研究的方法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实证,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解释。
三、贝卡利亚的犯罪学理论是什么?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
因此,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四、如何评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基础,以大量的胚胎学、解剖学、人体测量学和病理学的实验、观察和统计资料为依据,断言有的人是天生的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论提出不久,受到很多人的批判。
龙勃罗梭对其理论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强调影响犯罪人的后天因素及生理、心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认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气候、人口、宗教、教育、遗传、经济等社会因素都是发生犯罪的原因及诱因。
尽管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他运用的科学实证方法,把犯罪现象当作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都开了犯罪学研究之先河,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他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强调搜集数据、比较观察,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因此,龙勃罗梭被尊称为犯罪学的创始人,他的著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
五、萨瑟兰的差别交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差别交往论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
该理论分析的角度是个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以团体、社区或以社会本身作为分析单位。
其核心观点是:
1、犯罪思想造成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形成犯罪定义。
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
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容易犯罪。
2、差别交往论不认为犯罪人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民犯罪的必要条件。
例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与社会上的犯罪者直接交往,但他们可能从自己父母的言行中学习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子女亲眼看到父母将捡到的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不归还,子女就有可能在思想上形成“偷人家的东西也并非坏事”的犯罪定义。
由此可见,该理论在着重阐明个人犯罪的同时,也提示了环境条件对于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六、弗洛伊德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弗洛伊德的主要理论有:
1、泛性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性本能似乎是一切活动的动力源泉,性本能不仅表现为生殖活动,还引起其他许多活动,凡能产生快感的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性有关。
2、认为人的意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两种。
3、提出了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学说。
他认为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
七、什么是犯罪黑数?
犯罪黑数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黑数就是指已经确实发生,但由于未被发现或证实因而未被官方司法犯罪统计的犯罪数。
犯罪黑数可分为绝对黑数、相对黑数、犯罪生涯数三类。
八、犯罪的概念及本质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科学表述应当为: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并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体现在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1、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文明社会中的野蛮现象”,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犯罪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亦将随着私有制、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它只存在于阶段社会,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2、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在阶级社会里,犯罪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可能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他们都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因而都被统治阶级所深恶痛绝,都被统治阶级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止。
3、犯罪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规定的。
九、犯罪有哪些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及矫治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及矫治性。
十、简述犯罪人的概念和种类
㈠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人的概念如同犯罪概念一样,有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犯罪人两种。
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而在刑法学中犯罪人则称罪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依法认定为有罪的人。
㈡犯罪人的种类。
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也有两种:
实体的犯罪人即自然人和虚拟的犯罪人即犯罪的法人。
1、实体犯罪人。
实体犯罪人也就是犯罪的自然人,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所有人。
2、虚拟的犯罪人。
虚拟的犯罪人也就是犯罪的单位。
十一、简述犯罪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但从理论上可将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作为,就是积极的行为,是指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简言之,作为就是法律禁止做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偏要积极去做。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是指犯罪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不去履行。
如果行为人的不作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是负有霜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
十二、简述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是指被害人所独有的状况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的基本特点、特征或属性。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
被害人的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犯罪的一些条件。
2、被害人的互动性。
被害人的互动性是指在犯罪发生前与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人促进了犯罪,而犯罪人又造就了被害人。
3、被害人的可责性。
被害人的可责性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害人对其被害事实有一定的推动或诱发作用,因而从道义上具有可责性。
十三、如何救助被害人?
在遭受犯罪侵害的前后或遭受犯罪侵害过程中,除了被害人自救外,对被害人的救助包括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
1、国家救助。
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是通过专门机关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以及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某些权利,使其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借助国家机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我国,国家救助被害人的专门机关也就是公检法机关。
2、社会救助。
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要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医治肉体和精神上的创伤。
还必须有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对被害人的救助主体应该包括:
一是被害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二是相关的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三是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四是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组织。
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救助的主要方式和内容有: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为被害人聘请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等。
2、物质帮助。
3、心理抚慰。
心理抚慰的方式主要是进行开导、劝解或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
十四、什么是犯罪类型?
划分犯罪类型有何意义?
所谓犯罪类型,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或标准,根据犯罪的性质、特征、所侵犯的客体,对犯罪进行的分类。
研究犯罪类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必要步骤和基础。
其次,犯罪类型的划分具有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意义。
任何刑事立法都是以客观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犯罪为前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法律,就必须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进行研究。
十五、我国学者关于犯罪类型的划分有哪些?
我国刑法学对犯罪的分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种类的规定进行划分。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犯罪的主体不同,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2、根据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3、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类型作为标准,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4、以犯罪是否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5、根据对犯罪的处理是否需要被害人自己告诉为标准,将犯罪分为亲告犯罪与非亲告犯罪。
十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何特点?
从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产犯罪突出;2、犯罪类型多样化,暴力犯罪持续增多;3、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4、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5、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技能化;6、“缺陷”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突出。
十七、简述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或以强暴手段相威胁,以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行为。
暴力犯罪通常有以下共同特点:
1、纠合性;2、手段的残忍性;3、犯罪成员的低龄化;4、犯罪日趋智能化;5、暴力犯罪的危害具有“显形”性。
十八、有组织犯罪有何特征?
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内部结构等级森严,有严密的组织、纪律;2、犯罪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3、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寻求政治保护,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4、犯罪具有多样性,暴力和威胁是犯罪的基本手段;5、境内境外有组织犯罪勾结,有组织犯罪趋于国际化。
十九、简述恐怖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恐怖犯罪,是指由某个人或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非法地使用暴力或其他破坏方法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恐吓政府或公众,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安全秩序的行为。
恐怖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恐怖性;2、破坏性极大;3、被害人不确定性;4、预谋性;5、组织性;6、目的性;7、手段的先进性。
二十、我国单位犯罪有何特点?
1、单位犯罪增长迅速,大案要案多。
2、单位犯罪的主体多元化。
3、单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智能化特点。
4、单位犯罪领域广。
5、单位犯罪的查处难度大。
二十一、简述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
犯罪原因研究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研究犯罪原因,找到与犯罪现象相关的联系因素,才能认识犯罪变化的客观规律。
2、研究犯罪原因,其目的在于犯罪控制、预防、预测。
3、通过提高犯罪原因的研究水平,促进犯罪学发展。
二十二、试述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文化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有进行与落后之分,先进的文化对社会起到稳定和进步的积极作用,落后的文化对社会起到破坏的消极作用,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
㈠亚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一个社会总存在一个主流文化,在主流文化之外还存在非主流文化,这就是亚文化。
“亚文化”是与社会主体文化相对抗的或游离于社会主体之外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奉行亚文化的人组成群体称之为“亚文化群体”。
信奉亚文化的人往往会实施为社会主体文化观念所不容的各种越轨行为,其中包括破坏社会主体文化标定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㈡不良文化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所谓不良文化环境是指那些可能腐蚀人们思想、产生不利于社会的人格和犯罪心理的文化情境。
不良文化环境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起着以下三方面的不良作用:
1、不良文化环境散布的腐朽的人生观和生活方式,会刺激人们的动物性本能,强烈追求物欲、性欲的满足而犯罪。
2、不良文化宣传反动世界观念,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而犯政治性的罪犯。
3、不良文化描绘各种犯罪行为、犯罪手段,起到了教唆犯罪的作用。
二十三、试述不良需要与犯罪的关系
不良需要,一般是指与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规范及现实状况相违背,又不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的需要。
这类需要的膨胀,往往会成为犯罪动机的基础,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主体的不良需要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需要会导致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合理的金钱、物质需要。
2、不符合行为规范性的需要。
3、庸俗的人际关系(社交)需要。
4、不正常的自尊需要。
二十四、人格异常者犯罪的特点
各种人格异常者犯罪情况,具有明显的共同特点:
1、人格异常者犯罪,一般具有偶然性、冲动性,事前较少详细谋划,方法简单、原始,手段常常是极残忍的。
而正常人犯罪总是尽可能地周密计划,充分准备,自认为有把握时才实施犯罪,犯罪时较为警觉。
2、人格异常者犯罪多是单独进行,而其单独进行并非出息自身安全或羞耻之心(有些性变态者除外),由于其有人格障碍,而缺乏与人合作的意识。
一般人犯罪大多结伙进行,即使单独作案也大多出于安全的原因。
3、人格异常者犯罪多难以矫治,他们不能从受到的处罚中吸取教训,因而容易反复犯罪。
4、人格异常者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其自身内部引起的,与外部的条件关系不大。
5、人格异常者犯罪作案方式、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作案手段等方面具有固定性与反复性。
二十五、简述犯罪条件及研究犯罪条件的意义
犯罪条件是指能够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直接利用的、制约和影响犯罪发生变化的客观因素。
犯罪条件的研究意义在于:
1、犯罪条件的理论是罪因理论系统的组成部分。
2、强调犯罪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制约。
3、具有犯罪预防的操作意义。
二十六、简述影响犯罪的相关因素的概念及内容
㈠犯罪相关因素概念。
犯罪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有联系的、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变化有一定影响的、具有统计相关意义的事物及现象。
㈡犯罪主要相关因素。
犯罪和多种自然、社会现象相联系,排除了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犯罪的相关因素仍然十分得分,主要包括:
1、地理环境对犯罪的影响;2、天象对犯罪的影响;3、季节对犯罪的影响。
二十七、简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意义
㈠犯罪预防的概念。
所谓犯罪预防就是在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消除和减弱各种诱发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㈡犯罪预防的意义。
犯罪预防的根本意义是:
1、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
2、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
3、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4、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十八、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综合治理工程,为了保障其顺利进行和良好的效果,必须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1、超前性与复合性相结合原则;2、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3、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原则;4、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5、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九、个体预防的概念及途径是什么?
个体预防是指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
根据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犯罪的个体预防措施主要表现为通过对个体的社会化、心理引导、休体矫治等方式,改造个体的思想,协调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达到预防个体走直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
三十、家庭预防应注意哪些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中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这个环境的状况如何对于人的一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要控制和减少犯罪,必须要做家庭预防。
在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1、提高家长对教育好子女重要意义的认识。
2、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3、注意教育内容和方法。
4、家庭教育应与学校教育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密切配合。
三十一、犯罪预防的途径有哪些?
㈠原因预防与条件预防。
犯罪总是由于一定的原因,在一定时间、空间等特定条件下完成犯罪,因此,预防犯罪就是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从而减少犯罪、预防犯罪。
1、犯罪原因预防。
犯罪原因预防就是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弱犯罪原因,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犯罪原因预防的措施主要是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2、条件预防。
条件预防是指针对特定类型或特定区域犯罪发生的情境,通过改变现有的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管理,控制方式和环境,减少犯罪机会。
㈡犯罪前预防和犯罪后预防
1、犯罪前预防。
犯罪前预防是指以预防犯罪发生为出发点,从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与条件着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消除和消弱引起犯罪的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
犯罪前预防又称广义上的社会预防。
犯罪前预防不包括犯罪发生后国家专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打击犯罪的活动。
2、犯罪后预防。
犯罪后预防是指在犯罪人实施了犯罪以后所采取的惩罚与矫治措施。
三十二、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是什么?
被害人与犯罪人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他们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在一起。
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为着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和制止各类犯罪,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昌盛服务的。
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遏制和减少犯罪,降低犯罪率,使更多的人免受犯罪行为之侵害,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创造条件。
而预防被害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免受犯罪侵害。
实际上,预防犯罪和预防被害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
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别。
这些特点表现在:
1、防范的重点对象不同;2、防范的直接目的不同;3、防范的具体措施不同;4、防范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三十三、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和意义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过20年来的实践,已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运行模式,其特点是:
1、目标是全面综合性的。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全面地包括了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强调打击和预防的结合,强调治标与治本的结合,原则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2、核心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4、依法采用多种多样手段。
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坚持群防群治的群众路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时期“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