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疑难问题解答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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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疑难问题解答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二

GMP疑难问题解答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二)

问题:

环境中检测到的菌落,至少应鉴定到什么程度?

答:

必要时,鉴别到种。

问题:

检验方法如要经过验证或确认,验证或确认周期分别为多长时间?

可否一次性做完以后不再做了?

答:

实验条件无显著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不做再验证或再确认。

问题: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照产品进行分类回顾的科学依据指的是哪些?

答:

常规的分类可按最终包装前的产品分类。

同一待包装产品的不同的包装形式、包装规格可以在同一个年度产品质量回顾中。

问题:

对于没有标识有效期的试剂(无机试剂和有机试剂),企业的贮存期应该各自定为多长时间?

答:

企业应根据试剂保管、使用的经验确定贮存期,对于性质稳定的试剂一般效期不应长于5年,对于化学性质不稳定的试剂应相应缩短。

问题:

实验室的试剂、试液、对照品如何进行质量检查?

是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吗?

答:

目检、鉴别、空白实验等都是检查方法。

不一定需要含量检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问题:

工作标准品和对照品是否一定要用中国食品转品检定研究院制出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国外进口的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如按欧盟标准制定的,能否用于我囯,作为标准品或对照品?

答:

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应用法定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出的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国外进口的工作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按欧盟标准制定的,不能作为我国标准品或对照品。

在我国无同种标准品或对照品时,可以参考使用。

点评:

国外进口的工作标准品或工作对照品按欧盟标准制定的,在国内可以接受。

但是,仲裁时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为准。

问题:

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标化方法可采用药典方法吗?

能采用除高效液相色谱法外的其他检验方法吗?

答:

使用法定来源的对照品(如中检院等)标定工作对照品时,应使用具有髙专属性的分析方法进行标定,包括采用我国的药典方法。

点评:

专属性是指可能存在的组分(如杂质、降解物、基础等)时,对被分析物准确可靠测定的能力。

一种分析方法缺乏专属性时,可由其他辅助的分析方法作补充。

专属性有以下含义:

鉴别:

确证被分析物符合其特性。

纯度检查:

确保采用的分析方法可检出被分析物中杂质的准确含量,如有关物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

含量测定(含量或效价):

提供样品中被分析物的含量或效价的准确结果(参见USP1225/ICHQ2AQ2B)。

【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问题: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物料和产品的放行产生的剔除品也必须经质量负责人审批吗?

答:

生产过程产生的剔除品的处理程序,应有明确规定,但不需要质量负责人审批,但处理应有记录。

问题:

成品检验的依据是企业内控标准,放行依据是以国家标准放行还是以内控标准放行?

答:

按企业内控放行标准执行。

点评: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企业内控标准,但内控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

内控标准的制定应切实可行并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旦确立内控标准,产品放行应严格按照内控标准执行,不符合内控标准的不得放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枓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问题:

物料的放行单是否需要单独去做?

在物料初检记录中已经体现了物料放行中所列的内容,并有QA签字,是否还需要单独去做?

.答:

通常情况下需要单独去做物料初检记录的QA签字不能算物料放行的签字,因为初验当时,本企业的检验还没有完成,不可能做出结论。

一定要在全面评价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本企业检验结果后,才能作出结论。

点评:

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职责规定、管理流程设计,制定物料放行控制方法,可以采用检验合格后直接释放、ERP系统状态控制释放、QA审核放行等多种物料释放模式。

无论采用何种释放方式,都需要对实物进行质量状态的控制。

都需要审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规定并记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问题:

年度质量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稳定性考察,是否只指该品种在本年中的稳定性考察?

答:

包括本年度未完成和已完成的该品种的所有批次的回顾分析。

其中包括变更、不符合事件等引起的稳定性考察数据。

点评:

年度质量分析报告还应对该产品的在本年度完成检验的稳定性数据进行回顾,分析产品稳定性趋势,如果稳定性数据有显著变化应进行调查。

问题:

持续稳定性考察产品放置(贮存)的条件:

是放在恒温恒湿箱中,还是放在温湿度控制在产品注册批准的温湿度范围内的有控制温湿度的条件下贮存?

答:

考察产品的持续稳定性不能在贮存条件下进行。

无论是在恒温恒湿箱还是在其他环境中,都应该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

点评:

两种贮存条件是不同的概念。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条件的温度、湿度有严格的范围规定,产品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

企业应依据产品特性,按照《中国药典》的要求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三条】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

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问题:

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

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识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我公司有一注射液品种,贮存条件为阴凉处。

查阅《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IXIC(附录199页),长期试验仅有25℃土2℃或30℃土2℃。

我公司的该种注射液长期稳定性实验贮存条件应为多少?

答:

应当与贮存条件接近的温度,贮存条件为阴凉处,接近的温度即25℃土2℃。

点评:

问题中的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贮存条件可以选择25℃土2℃。

问题:

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对于生产品种多的企业每年要有许多批次,都需要恒温箱吗?

可不可以在质量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

还需加速稳定性试验吗?

答:

每个品种规格都需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均应依据《中国药典》规定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无需加速条件考察。

【第二百三十五条】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问题:

第二百三十五条稳定性考察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

对于同一规格、密封系统相同包装数量不同的产品,是否每个包装数量都需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例如:

xx产品,铝塑包装,包装规格为15片,24片,30片,是否15片,24片,30片三个包装规格均要每年做一次批次?

每年轮换做一次批次是否可以?

答:

每一个内包装规格都需要做。

点评:

对子此类情况ICH介绍了两种稳定性试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

括号法(Bracketing):

这是一种稳定性试验方案的简略设计方法,它仅对处于某些设计因素极端点的样品,在所有的时间点如完整试验一样进行试验。

这种设计假定中间条件下样品的稳定性可用这些极端条件下样品的稳定性来代表。

在试验一个系列规格的某制剂时,如果其组成相同或非常相近(如将相似的颗粒压成不同片重的系列,或将相同组分填充于不同体积的空胶囊中所得到的不同填充量的胶囊系列),即可用括号法。

括号法也适用于盛装在不同大小的容器或相同大小容器但填充量不同的制剂系列。

矩阵法(Matrixing):

这是稳定性试验方案的一种简略设计方法。

依据此方法,在指定的取样时间点,只需从所有因子组合的总样品数中取出一组进行测定。

在随后的取样时间点,则测定所有因子组合的总体样品中的另一种样品。

此设计假定在特定时间点被测定的每一组样品的稳定性具有代表性。

同一种制剂中样品的各种差异应作为因子加以考虑,如不同的批号、规格、大小不同的相同包装容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连包装容器也不同(具体参见ICHQ1D)。

【第二百四十二条】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问题:

变更控制程序中一定要把变更分成主要、次要变更吗?

能否在程序中规定所有变更都走同样的审批程序?

答:

主要、次要变更的控制手段不同。

此要求是保证主要变更可以更好地得到控制,企业也可以按同样的流程管理。

点评:

依据变更管理的体系,变更前首先应对法规、市场、供应、质量风险、安全环境、健康、投资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变更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一般根据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

次要变更使用简化流程,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即可,主要变更和重大变更需经过包括质量负责人在内的变更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批准,重大变更还企业负责人批准。

问题:

本条提到的变更管理,如果属于临时性变更,过了特殊时期(或事件)时,该变更的内容和范围还要复原,请问复原的工作程序应怎样进行合适?

是以通知变更撤消的形式还是以新的变更的操作流程再变回去?

答:

临时变更应描述清楚关闭条件和日期,执行完毕关闭该变更即可。

【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问题:

变更批准是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点),还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二百四十三条)?

答:

都可以。

企业应该在程序中明确。

推荐质量管理部审核,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点评:

推荐的做法是依据变更管理的体系,变更前首先应对法规、市场、供应、质量风险、安全环境、健康、投资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变更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一般根据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

次要变更使用简化流程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即可,主要变更和重大变更需经过包括质量负责人在内的变更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批准,重大变更还需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问题:

口服制剂(如软胶囊)、外用软膏(一般外用)改变辅料供应商,除做三批小样评估、三批验证外,是否还安排做六个月的加速稳定性试验?

答:

虽然目前注册没有相关要求,但是企业应该根据辅料在产品处方中的作用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如果改变辅料的供应商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效期,如:

防腐剂,那么需要考虑进行加速稳定性考察。

问题:

改变原辅料要经注册批准,需提供三批稳定性资料,批准后还需三个批次的质量评估吗?

答:

需要。

改变原料、主要辅料供应商应进行三批生产工艺的再验证。

点评:

如果提供稳定性数据的注册批的生产规模与后续商业批的生产规模一致.无需另行稳定性考察。

但应注意,不应遗漏年度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问题:

原料药工艺变更,经验证和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影响产品质量,是否需要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

验证产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答:

已注册批准的原料药工艺变更,相关规定有要求的,需要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

验证产品可以在工艺变更经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上市销售。

问题:

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一定要等到稳定性考察结束后才能上市?

答:

重大变更,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需要补充申请或备案的,应在取得备案或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以后,才可以上市。

不需要补充申请或备案的,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后,才可以上市。

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至少三个批次药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问题:

此条款所描述的变更是否包括物料/包材产变更、包装生产线变更?

是否都需要进行最初执行的三个批次的产品评估?

答:

API(活性成分)、内包材、重要辅料的产地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包装生产线)变更,都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并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问题:

有重大变更时需要进行加速实验,注册三批产品还需要做持续性、稳定性实验吗?

答:

注册三批产品已做长期稳定性、试验,不需要对这三批再做持续性、稳定性考察。

重大变更影响产品的有效期时,需要进行加速和长期试验。

问题:

不管原料药还是制剂,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原料、主要辅料或内包材)都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吗?

答:

不管原料药还是制剂,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原料或内包材)都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改变内包材供应商可仅作包装验证,再考察稳定性。

根据包装的用途,必要时做内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试验。

点评:

对于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改变应考虑变化后的物料与原物料的生产工艺是否相同,是否存在新的杂质,是否影响企业自身的工艺和产品质量。

而且应考虑这些变化带来的新杂质,现有的控制手段和分析方法是否能控制而且能被检查出来。

【第二百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问题:

偏差处理,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的设定如何进行?

答:

一般情况下选择平均值士±3SD或±2SD,视具体项目而定,或依据历史数据确定。

点评:

纠偏限度是指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纠偏限度一般是根据法定标准或验证等方式确定的关键参数或预先设定的工艺参数。

警戒线是指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警戒线的确立是基于统计学原理。

常用的方法是以一个周期(一般为一年)的历史数据(数据量应大于25),或以最近的连续不少于25个数据的平均值加减2倍或3倍σ确定出上控制限(UCL)和下控制限(LCL),对于远低于纠偏限的重要参数可依据参数的历史数据自行合理设置。

问题: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如果已对中控进行严格的3σ控制及常偏差调查是否还需对最终制剂的实验室测试结果进行严格的3σ控制及偏差调查?

答:

如果原因明确,实验室无需调查。

如果原因不明确,偏差调查一定要进行。

利用中控结果代替成品结果一定以科学合理的验证为基础,完备的验证数据做支持。

有相应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第二百四十九条】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最的潜在影响。

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问题:

第五节.偏差处理,是否偏差不关闭,涉及的产品就不能放行?

答:

偏差批次产品放行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根本原因调查清楚;2)根据根本原因已经制定了纠正和预防措施;3)产品质量影响评估已经完成。

由于有些预防措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在产品放行前偏差不一定必须关闭。

点评:

如果偏差调查原因明确,而且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控制产品质量,偏差来关闭前产品可以释放。

问题:

OOS包括检验人员个人原因,比如:

操作不规范引起的结果超标,需要调查吗?

答:

需要。

【第二百五十条】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

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问题:

收率与标准规定相比,下降较大,需要做偏差调查吗?

偏差处理需附在批记录上吗?

答:

需要调查,而且要执行偏差处理流程,偏差事件编号要记录在批记录上。

【第二百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问题:

纠正预防措施必须建立单独的SOP吗?

答:

需要。

点评:

纠正预防措施作为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单独的SOP,对偏差的处理规范化、流程化,使偏差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问题:

条款中提及“改进产品和工艺”,根据相应规定,企业必须按注册的工艺组织生产,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许多新技术,同时面临标准提高,新增检查项目,以及一些历史原因,不可避免需要或多或少的变动,通常企业不知如何应对。

答:

应按变更、验证、注册、备案等体系要求控制并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

【第二百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授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管理人员的评审。

问题:

请问CAPA(CorrectiveActionandPrecautionAction,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具体什么程序,怎样操作?

答:

当因不符合事件、投诉、年度回顾。

验证、审计。

管理评审、法规变化等情况下出现背离时就应使用CAPA。

简单流程:

识别出所有偏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计划(CAPA),实施,检查,关闭。

点评:

当因不符合事件、投诉、年度回顾、验证、审计、管理评审、法规变化等情况下出现偏差时,首先应识别出所有偏差,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已识别的风险惊醒分级,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对于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跟踪、检查,确认纠正预防措施按照预定的标准按时完成,同时确认纠正预防的合理定性、有效性,最后关闭偏差。

【第二百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认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枓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最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问题:

供应商确定由质量部门批准,是否必须是“最终批准”如果是质量部门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可以吗?

答:

质量部门可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质量评估,其他部门考虑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如价格、交货周期、付款方式等问题。

质量部门行使质量审核权,由质量负责人批准。

点评:

每个部门在企业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共同批准是需要其他部门考虑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如价格、交货周期、付款方式等问题。

质量部门负责质量评估,行使质量审核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

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问题:

物料、试剂从中间商处购入(供应商在国外或偏远地区),对物料或试剂生产厂家的现场审计如何进行?

对于国外的供应商大多难以达到现场审计的要求,是否可以只对其代理商进行审计?

尤其是制剂用关键物料/辅料的生产商是国外的,国内只有代理商。

答:

无明确要求,建议对API、关键物料进行现场审计,对于非关键物料可以书面审计,只审代理商不行。

对API等关键物料难以实施现场审计的(如供应商在国外),必须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问题:

对于制剂或前期工厂中仅用调节pH值用的酸/碱,使用量一般很少,其供应商的审计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制剂中该物料是否也是按关键物料等同对待?

答:

法规目前只是要求对主要物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至于主要物料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等因素。

问题:

物料供应商的质量评估是否在研发阶段就开始呢?

答:

是,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都必须在研发阶段开始进行质量评估。

点评:

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不同,生产、合成工艺或者使用的溶剂、产生的杂质等都不尽相同,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必须在研发阶段开始进行质量评话,考察选定的生产厂家的物料对药品的影响,对于内包材还应考察与药品的相容性。

问题:

已经使用多年的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此次重新按2010年版GMP认证,是否也必须进行现场审计?

经过回顾分析及风险评估后,能否免除现场审计环节?

答:

应该按照2010年版GMP的规定要求完善企业物料供应商管理程序,并按企业确定的审计周期进行再审计。

点评:

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应制订合理的审计周期,进行周期性的现场审计或临时审计。

【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

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问题:

集团内企业已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的,集团内其他企业可否直接使用其审计结果和报告?

答:

可以。

但应保证审计内容和结果符合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问题:

对于原料药厂家的供应商来说,大部分为相应的化工企业,一些企业连基本的质量体系都没有,作为这样的厂家,怎么进行现场审计?

答:

根据原料药生产企业的需求进行审计。

【第二百六十一条】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问题:

提及“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还需对产品进行相关验证及稳定性考察”,该条是针对制剂还是API?

API在经过风险评估,认为进行三批统一减产跟踪和对比评估,表明其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更改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是否可以?

答:

包括制剂和API,同时还包括内包材、关键辅料。

改变供应商时,需对产品进行相关验证、对比评估及稳定考察。

点评:

改变API和关键辅料供应商时,应按商业批的规模和批量进行验证,并对验证批进行相应的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最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

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问题:

企业合格供应商包括主要供应商及备用供应商,可能在一个周期内(如一年),未购买备用供应商物料,是否仍需评估及更新供应商质量档案?

答:

在下次购买前应重新评估。

【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问题:

供应商档案的收集中包括质量标准,外包材需要收集质量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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