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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学制与学分制

弹性学制与学分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意见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3、菏泽第一职业中专学分制实施细则

4、菏泽第一职业中专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5、学分制试行效果分析(阶段性成果)

6、推行学分制的策略与思考(理论研讨)

7、转变观点、深化改革,积极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理论研讨)

8、对学分制的认识与实践(理论研讨)

9、实行学分制的总结与思考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厅〔2001〕3号

 为了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的目标,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各地应当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

为各地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提供必要的规范,并为地方和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必要性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的活力,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

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已经在一些职业学校试行了学分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各地应进一步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不断推进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为逐步在职业学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创造条件。

 二、职业学校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职业学校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

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的三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学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或“三加二”学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努力实现课程的综合化、层次化和模块化。

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可以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各试点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这几类课程的比例。

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

学校要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试点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应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在成绩合格之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为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可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

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

对于从其他职业学校、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应承认其取得的相关的学分。

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应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学校对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学校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

学校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学校应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

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分制试点工作的领导

 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

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方案,确定有条件的国家或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进行试点,并要加强对试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要争取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支持,制定适应学分制的学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要根据我部关于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招生办法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要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加强对学分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对进行学分制试点的职业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组织学分制试点的经验交流活动。

 进行学分制试点的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

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

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搞好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开发和运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学分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文件精神要求,引导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现就在我省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学分制重要性的认识

在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满足不同学习者接受职业教育的需要。

有利于满足行业、企业订单式用人需要,实现学历教育与证书培训的沟通。

有利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促进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加强教育教学活动与实际需要和劳动就业的联系。

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已经在一些职业学校试行了学分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学分制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学分制进行工作。

二、建立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一)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和训练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职业学校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和训练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16至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2至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的三学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五年制或“三加二”学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二)推行学分制的核心在于课程改革。

职业学校要改革课程结构,设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合理确定它们的比例。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和主干专业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有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学校开设选修课的比例应在总课时的15至20%,学生任意选修课的比例不少于10%。

(三)调整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目标,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学。

根据学习者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习者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学习内容和学分。

对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允许学习者对文化课进行多次选择。

文化基础差的学生可以通过多获得一些专业课的学分来补偿文化课缺失的学分。

 数学、外语等部分学科可以实行分层次教学和走班制。

(四)优化专业课程模式,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根据职业类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规律,积极探索和构建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产教结合,开发与行业、企业用人要求结合紧密、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对学习者就业有实际帮助的专业课程。

要将实践教学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实践课程的权重,提高独立设置实践课程的学分。

(五)大力开发选修课程,增强课程的可选择性。

要根据行业发展、企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在专业大类下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开发专门化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作为限选课程;跟踪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依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开发形式多样的任选课程。

鼓励学习者跨专业、跨学校选修课程和参加社会培训与认证考试,积极探索开展网络教育和在线学习。

允许学生实行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六)探索建立选课制和选师制,促进师生共同成长。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积极探索和推进选课制和选师制,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尽可能多地提供学习、活动、实践素材,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选择课程或培训项目。

鼓励学习者在选择课程的同时,选择任课教师,以引导和激励教师多开课、开好课,满足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的需要。

学校应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和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

三、建立学分互认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制定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制度,指导校际间签订学分互认协议,进行相近课程的学分互认,并将学分互认作为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累积和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建立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和职业实践经历信息库,逐步推进区域间的学分互认,形成全省职业学校学分互认体系。

(二)对于从高中阶段其它类型学校转入的学习者和具有其它层次学历或职业实践经历的学习者,在出具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经历并折合成相应学分。

学习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效培训证书,可折合成相应学分。

学习者获得的表彰和奖励,可承认一定的学分。

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

学校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

(三)强化职业学校的培训功能,促进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面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开办夜校或周末学校,提供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

学习者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四、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一)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分承认、学制弹性、转专业、转学校、结业毕业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各职业学校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形成自我拘束、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改进和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要采用适应学分制需要的考试、考核制度和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监测和指导,职业学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评价的方法,加强对学习者实践技能的考核,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导向功能。

职业学校一般应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应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改进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职业学校应制定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习者管理。

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考核,增加德育环节的学分,探索建立与智育学分并重的德育学分体系。

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学校应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

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四)完善收费办法。

实行学分制后,各校可以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即按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出修完学业所需要的收费数额,然后与专业总学分进行换算,计算出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据此计算向学生收费。

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五)使用优秀教学管理软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发〔2002〕27号)要求,按照推行学分制的需要,组织专家对有关教学管理软件进行测试和评议,优先选用优秀软件,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五、加强对推行学分制的组织领导

(一)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是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组织对职业教育管理干部、职业学校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的专题培训,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制定与推行学分制相配套的政策与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学分制推行情况。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推行学分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本地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制定本地区大类专业课程实施性教学计划,推进区域内学分互认,改革对职业学校的综合评价的标准与办法,督促检查各职业学校学分制推行情况。

省、市职教教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学分制研究、宣传和专题培训工作,并做好推行学分制的指导和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推广学分制的学习和宣传,使更多的学校和教师理解和接受学分制,使更多的企业、学生及家长认可和支持学分制,以利于学分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三)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制定本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实施学分制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学分制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总结实行学分制的经验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

要注意实行学分制给学校和学生管理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

要加强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搞好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等教学条件建设,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确保学分制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四)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整体推进学分制。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省级教学试点专业应率先实施学分制,创新管理制度,优化教师队伍,建立符合标准的实训基地,努力成为我省推行学分制的典范;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应积极借鉴典型学校的经验,深入进行学分制工作;一般职业学校可选择部分专业进行学分制的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校推开。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学分制试行方案,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成教处联系。

3、菏泽第一职业中专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学分制进行灵活、富有弹性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的全面发展,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口径,强化技能训练,实行“复合型”人才教育,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探索中等职业教育和其他类型教育间的沟通和良好衔接,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

    二、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一)课程模式

    实行“宽基础、活模块”课程模式。

“宽基础”包括文化课和通用专业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掌握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和通用的职业基本技能。

“活模块”是根据专业专门方向,开设针对某岗位群的专业课,重点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使学生既有明显的专业方向优势,又有职前职后兼容的较宽岗位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便于中职与其他层次和类型教育课程相互沟通。

    

(二)学制

    中专为3年制,五年一贯制主要考虑前3年的教学。

每学年为二个学期,每学期计20个教学周,实行注册学籍制度,暂不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修满150—160学分,可获得三年制中专文凭。

    (三)课程设置

    学分制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其他。

必修课程分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和实践课程。

选修课程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其他是指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

必修课与选修的课时比例一般为8:

2,其中文化课与专业课的课时合实习一般安排一个学期。

具体规定为:

    1、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程(3—4门)、实践课程。

    2、限定选修课(4—5门),是指学生在提供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的课程、拓展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发展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三、学分

    分课程学分与课程(奖励)学分,计算学分以学期为计量单位,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按以下标准计算:

    1、课程学分

    

(1)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即每学期的某门课程的周学时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数。

    

(2)德育学分包括德育教育和德育综合评定学分,总量不超过10个学分。

    (3)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集中进行的每周计划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18学时计1个学分。

    (4)体育课以每学期1个学分计算。

    (5)综合实习以30—32课时为1个学分,其学分总量一般不超过18学分。

    2、奖励学分。

三学年的奖励学分不超过16学分,按同类项目中最高级别奖励。

具体为:

    

(1)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按高、中、初级证书分类,每证分别给8、2、1个奖励学分。

    

(2)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和体育等比赛中获奖的,全国性大赛一、二等奖8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4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市级一等奖2个学分;市级二等奖1个学分。

上述学分计该项目的最高学分,相同项目的学分不予累计相加。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比赛、文艺、体育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0.75、0.5、0.2个奖励学分。

    学生总学分=课程学分+奖励学分。

    学分实行有条件的互补,对于会考课程(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两门专业基础课等)之间的学分,实践课程与奖励之间的学分,限定选修之间的学分可进行互补。

对于会考课程,学生必须在参与该课程的实际学习时间超过50%方可进行学分互补。

    四、成绩考核与绩点

    1、成绩考核

    

(1)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者考试或考查,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和学分。

课程的考核以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占本门课程成绩20%—30%)具体比例应在期初向学生公布,考查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内外作业等情况及时对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2)文化教育课和主干专业课程采用会考制,学生须参加杭州市教育局组织的统考或会考,成绩及格,方可获取得相应学分。

    (3)不参加会考或统考课程,学校按考教分离原则组织考试或考核。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因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所得学分为该课程学分的90%,该课程绩点为1。

    (4)实行分层次教学的,可采用A、B两种或A、B、C三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

参加A、B、C类考核者,所得的学分分别为标准学分的100%、90%、70%。

    (5)职业岗位课程采用职业技术证书考证制并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2、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面三刀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教师阅卷时先按百分制计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具体规定如下: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参加分层次考核者,用A、B、C层次成绩乘100%、90%、70%所得分数来确定相应绩点:

        百分制              等级            绩点

        100—85           优                4

        84—75            良                3

        74—66            中                2

        65—60            及格              1

        <60                 不及格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即: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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