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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承建的任务,因工程需要将该合同段内的SBS改性沥青混凝土项目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和维护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定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施工地点:

二、施工期限:

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08月31日。

三、承包方式:

4、承包单价:

SBS改性沥青混凝土摊铺厚度一公分元/平方米。

5、工作内容:

SBS改性沥青混凝土拌和、运输、摊铺、压实、养护。

6、SBS改性沥青混凝土施工中的要求。

1、沥青混合料拌和

拌和机械设备:

用于高速公路的沥青混合料应在沥青拌和厂(场、站)采用间歇式拌和设备拌和,间歇式拌和机必须配备计算机设备,在拌和过程中采集打印各个传感器测定的材料用量和沥青混合料拌和量、拌和温度等参数,以便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及铺筑厚度的总量检验。

拌和沥青用量:

沥青混合料正式拌和生产前,应按设计沥青用量进行试拌,试拌后取样进行马歇尔试验,并将其试验值与室内配合比试验结果进行比较,验证设计沥青用量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拌和时间:

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试拌确定,以改性沥青均匀裹覆集料为度。

规范规定普通沥青混合料间歇式拌和机每盘的生产周期不宜小于45s(其中干拌时间不少于5-10s),改性沥青混合料拌和时间应适当延长至约60s。

拌和温度:

(1)、改性沥青现场制作温度为165℃-170℃,成品改性沥青加热温度不大于175℃,矿料的加热温度为190℃-220℃,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70℃-185℃,不得有花白料、超温料,当沥青混合料温度超过195℃的应废弃。

(2)、橡胶改性沥青加热温度为180℃-190℃,矿料的加热温度为190℃-200℃,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70℃~190℃,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温度超过200℃的应废弃。

2、沥青混合料运输

沥青混合料宜采用较大吨位的运料车运输,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沥青混合料转运车运输。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的运量应较拌和能力或摊铺速度有所富余,施工过程中摊铺机前方应有运料车在等候卸料,开始摊铺时在施工现场等候卸料的运料车不宜少于5辆。

为防止沥青与车厢板粘结,车厢侧板和底板可涂一薄层洗涤剂水溶液或油水混合物(植物油与水的比例可为1:

4),不得直接使用柴油,装卸过程中不得有余液积聚在车厢底部。

运料车应用篷布覆盖,用以保温、防雨、防污染,直至卸料时方可取下覆盖篷布。

从拌和机向运料车上放料时,应每卸一斗混合料挪动一下汽车位置,以减少粗细集料的离析现象。

连续摊铺过程中,运料车应在摊铺机前10-30cm处停住,不得撞击摊铺机,卸料过程中运料车应挂空档,靠摊铺机推动前进。

沥青混合料运到摊铺地点后应凭运料单接收,并检查拌和质量。

不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或已经结成团块、已遭雨淋湿的混合料不得铺筑在道路上。

3、改性沥青混合料摊铺

改性沥青混合料摊铺应采用履带式摊铺机,摊铺机开工前应提前0.5-1h预热熨平板,保证熨平板温度不低于100℃。

摊铺过程中,摊铺机必须缓慢、均匀、连续不间断摊铺,对于改性沥青混合料,摊铺机的摊铺速度以1-3m/min为宜。

摊铺过程中应保持螺旋布料器全范围内物料分布均匀,螺旋布料器两侧应保持有不少于送料器高度2/3的混合料,并保证在摊铺机全宽度断面上不发生离析。

螺旋布料器端部距物料挡板间距应在10-30cm之间,此间距超过30cm时必须加装叶片。

摊铺过程中应注意螺旋布料器悬挂装置处是否产生离析、卡料或虚铺,一旦发生此现象应启动摊铺机全速旋钮迅速补料。

当摊铺过程中发现改性沥青混合料出现明显的离析、波浪、裂缝、拖痕时,应分析原因予以消除。

4、改性沥青混合料压实

(1)、沥青混合料压实施工采用2台双钢轮振动压路机以及1台胶轮压路机 

(2)、压实应按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形)三个阶段进行。

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碾压。

(3)、初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初压温度以能稳定混合料,且不产生推移、发裂为度。

  

、碾压应从外侧向中心碾压,碾速稳定均匀。

  

、初压应采用轻型钢筒式压路机碾压1~2遍。

初压后应检查平整度、路拱,必要时应修整。

  (4)、复压应紧跟初压连续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复压应连续进行。

碾压段长度宜为60-80m。

当采用不同型号的压路机组合碾压时,每一台压路机均应做全幅碾压。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宜优先采用重型的轮胎压路机进行碾压,碾压到要求的压实度为止。

  

、对大粒径沥青稳定碎石类的基层,宜优先采用振动压路机复压。

厚度小于30mm的沥青碎石基层不宜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

相邻碾压带重叠宽度宜为10-20cm。

振动压路机折返时应先停止振动。

  

、采用三轮钢筒式压路机时,总质量不宜小于12t。

  

、大型压路机难于碾压的部位,宜采用小型压实工具进行压实。

  (5)、终压宜选用双轮钢筒式压路机,碾压至无明显轮迹为止。

(6)、压实过程中压路机应从外侧向中心碾压,相邻碾压带应重叠1/3-1/2轮宽,最后碾压路中心部分。

(7)、钢轮压路机碾压过程中,仅当沥青混合料沾轮时方可向碾压轮少量喷洒水或加洗衣粉水溶液,严禁使用柴油。

轮胎压路机碾压时不得洒水,可在开始碾压前在轮胎上涂敷一层1:

4的植物油水溶液。

(8)、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型及冷却的路段上转向、调头或停车等候。

振动压路机在已成型的路面上行驶时应关闭振动。

对压路机无法压实的边缘部位,应采用手扶式小型压路机碾压。

桥梁、档墙等构造物接头、拐弯死角、加宽部分及某些路边缘等局部地区,应采用振动夯板压实。

在当天碾压而尚未冷却的沥青混合料层面上,不得停放任何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散落矿料、油料等杂物。

5、注意事项

温度控制:

(1)、SBS改性沥青现场制作温度为165℃-170℃,成品改性沥青加热温度不大于175℃,矿料的加热温度为190℃~220℃,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70℃~185℃,不得有花白料、超温料,当沥青混合料温度超过195℃的应废弃。

改性沥青混合料运到现场温度不得低于165℃,摊铺温度不小于160℃,初压温度不小于150℃、碾压结束温度不低于90℃、开放交通温度不高于50℃。

(2)、橡胶改性沥青加热温度为180℃-190℃,矿料的加热温度为190℃-200℃,橡胶改性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70℃-190℃,橡胶复合改性沥青混合料温度超过200℃的应废弃。

混合料运到现场温度不得低于165℃,摊铺温度不小于160℃,初压温度不小于155℃、复压温

度不小于130℃、终压温度不小于l10℃、碾压结束温度不低于90℃、开放交通温度不高于50℃。

压实度控制:

不小于试验段密度的98%和不小于最大理论密度的92%。

 七、计量:

 ①以上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工作细目的单价内,不再另行给予计量与计算;

 ②为路面工程所作的场地清理,放线、基层修理,所有路面用各种机械的运输、修理及所用燃油、废品及剩余材料的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③本合同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计量工程师(现场技术人员)、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及乙方人员在现场认可的实际数量计算;

 ④本合同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⑤工程单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的初步设计而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项目部计量小组成员现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不在投标书工程量清单范围和设计图纸标定的范围内,且业主不认可的变更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⑥合同中未在工程单价表中填入的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之中的细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甲方将不在另外  支付。

乙方必须按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的指令完成这些项目,但不能收到结算和支付。

 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被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单价表及工作内容所列的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被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之中。

 ⑧按计日工和计时台班计量的,必须依据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现场开具的且经总工和项目经理签认的有效用工单为依据。

无有效用工单或事后补填的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和结算。

 

八、单价构成及说明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单价表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工作内容中所列的所有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自检、驻地建设、安装设备、运输设备、缺陷修复、管理、利润、调遣等、等一切工序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费用的支付。

 2、劳务费用中已包括完成此项目而需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

工资、补贴、津贴、加班费、医药费、养老金、生活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住宿费、路途差费、烤火费、福利费等全部费用。

 3、乙方用于本合同的各类机械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配件、安装、拆卸、水电等一切费用都包括在单价之中。

 4、本项目无论涉及到各类复杂难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都统一按承包单价执行,不在变化。

 5、乙方应合理组织安排,调整工作衔接及工作的连续性,因此而造成的窝工、停工、待料及雨天损失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6、工程单价表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九、支付与结算

 1、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乙方可按自己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次月初会同甲方计量小组人员认真填写“民工中期价款预支付单”并经相关人员审核及有效签字后上报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审批预支约70%  的预付工程款。

但“民工中期价款预支付单”不能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2、乙方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机械租赁费,乙方应在每月填报“民工中期价款预支付单”前填报当月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放表用真实、准确反映当月在工地的农民工人数,实作工日,应领工资,实发工资,并有当事人的确认签名,经项目部行政主管现场核实后留存项目部财务,在必要时由项目部财务监督发放,否则,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将不予支付中期价款。

并因此而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若乙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机械租赁费而被反映到甲方公司,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强行支付给民工或出租方。

 4、工程结算等工程全部结束后进行最终一次性结算,并在结算工作完毕后的45天之内付清除5%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5%的质保金等工程交工后一次性付清。

5、因甲方公司相关的规定,甲方拒绝除在公司财务部以外的任何项目部和工程队以任何理由给乙方预支款项。

乙方只准在公司财务部办理预付款及结算款。

 

十、劳动力、材料及设备供应:

 1、乙方安排在本工程的劳动力为25 人,在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少于合同规定的人数。

人员的增减必须及时上报给甲方项目部,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出具农民工花名册。

2、乙方必须进场满足本项目部施工需用的设备为发电机、混凝土摊铺机、振动棒、振动梁、平板振动器、滚杠及拉纹机等与混凝土路面施工有关的机械。

3、工程所用的材料:

混凝土路面用(除钢筋、水泥)各种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的标准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

4、乙方自行解决机械设备所需的配件,维修,润滑油,甲方不提供这方面的任何协助。

 5、为确保混凝土路面工程的质量不受影响,主材钢筋、水泥由甲方供应。

 十一、工程质量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若由于乙方振捣的原因而使砼达不到设计强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转让,转包该合同,否则一经发现即行解除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若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则扣除保证金,同时退还已付款项。

3、乙方必须组织具有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力量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均应遵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完成项目均需达到优良标准。

4、乙方自行解决机械设备所需的配件,维修,润滑油,甲方不提供这方面的任何协助。

5、为确保混凝土路面工程的质量不受影响,主材钢筋、水泥由甲方供应。

 十二、工程安全责任:

 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乙方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无证作业。

 2、本工程的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甲方已办理。

人员进场后,乙方应及时上报到场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详细资料备案,以便索赔。

在施工期间,

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甲方将协助乙方向有关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因违章作业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

 其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如遇不可遇见的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事故伤亡、不可遇见的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善事。

 十三、工期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任务,甲方将对乙方执行延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处以¥2000.00元的延期违约金。

2、在履约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无能力确保工期,在整改指令的期限内仍不能得到改观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除出场或以工程单价表中标定单价的2倍单价分割给其他承包队伍,此项增加费用甲方将从乙方已完工程款中强行列扣给分包队伍。

其后果由乙方自负,同时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若乙方中途撤离工地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此前所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

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若工程变更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或业主对工期的规定有所变化时,工期将相应地发生延长或缩短,其他因素工期一律不得改变。

 十四、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

在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将该费用退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拖延工期、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返工等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十五、其他:

1、乙方应自觉遵守地方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民风,密切与当地群众的关系,若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工程实施而发生的第三者债券债务,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关于经济来往的责任,乙方在甲方单位的领取材料,原则上只能由合同责任人凭在合同中留存的有效印签或签名领取,若确有困难,只能凭当事人书面委托工地负责人后由工地负责人领取。

结算与中期预付款项时必须由签订合同放入法人(或经公安机关公证的合法代理人)凭合同和当事者身份证办理。

甲方拒绝除此之外的任何方式办理。

 4、该工程的营业税由甲方承担。

 十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陆份,乙方执两份,甲方财务、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监事长)、总经理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复印件无效。

 2、本合同在工程完工,价款付清之日起自行终止。

 3、本合同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在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名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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