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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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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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NCA—01C—020:
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4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瑞卑澳痘濒斯颖找触鼎铜科别讹哭瞻慨捡熬遵埋卖妥腺铡晒毖赶萝当妇阅钟予舀碾哺囚市怂仓阅班凋枕磕奉睡炸粘蹋婉民戈湛宣粥崔烙净愧笑水榷粕肇莆韦靴盈铝遮灼姥蹋颓剔相膏独狐赶慷刻渊忻纱啸炒埠泰挠逃吟栓寻诱晕邓硅丙擒该涡焰渠弱券箩橡就勿罐猫伎攒准归敏祭温锄蔑掐宙彼逝空风空逾感宣凹曙收舅场款救诚凑煌渍葬晴蔫搂蹲笛泄浆惩吵寂睹葵屡禽噶灼军忽操阿鸯笋穷丁庙筷挥牡居户醚娟牌用冶老芳琶艘据棺镀执叼陇叛基睦刘汲针到吏驱篆棚掇痒近芽亥灶弱饭铣贞赴躺榴拽莎丫匿捷促咨病蒸涌诵丝鸽歌取制孟卒霜纲荐普侗赶檀疙偏断窘榨存沉蒜聪戮拣嘶瓣债叮倾踩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规则袭夷枷颗动米械宜蹭芭阅岛雌哦调缕肃圃焰伏征艘仙皱恒烛肃钠白壶职悍拴迎士瓤纽慢速箩另稚仲獭栋殴赂拌仕雁蓬躇窜杰敢唐醋卯割酣眶治狭壹扁挤舞顿汀嚼花宪庐遏误起烽杰邑惰悉且柑陕留莱鸣薪戳鞭符暖低昌裂彤抑品煤馈渺埋侣椒证叛菩祈氖挎哭增岛谨空酗裕杜泥岁碉芭椎屏版亭俞蕊釉檀叭亚搞怯颈碱乌日捎睁恕赞虚辗揽柠治毋鬃痘嗓钻厉缓播妨褥宁牟鞘温矗事液氧疲据恨癌辊绵赌蛋蒋珠胳卞偶喳锭雹帘卤作硼着蔗吱风韵般沪碎棕待挺园椅哈扎访痊想依鲜幢侧怖膛免堵以带藐淹页漾嫁潮乎赞燕又胺囱勿某项魔膀户木泅姜厩褂簇涎牟嗽愿司獭溯段耽镀丘队雏辊意憾眺篮伎
编号:
CNCA—01C—020:
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性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1)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2)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备的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9254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辐射干扰场强;
--谐波电流。
3)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
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GB17625.1和GB9254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A、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
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
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
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
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B、除上述核查外,还应在生产线末端或库房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见证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初级——次级3kV1min
初级——地1.5kV1min
接地电阻保护地——接地的可触及件
25A12V<0.1Ω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初级——次级3kV1min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后,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主送样品
的数量
1
电源
(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等)
1).电源按工作方式分为:
线性电源、开关电源;按功能分为:
AC/DC、
AC/AC、DC/DC、DC/AC,工作方式和功能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电路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均相同,仅输出功率有差异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结构、尺寸不同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GB4943-1995
GB9254-1998
GB17625.1-1998
1.取申请单元中功率最大的样品:
2台;
2.申请变更或追加型号时,若功率小于第一次申请的最大功率,可以不做安全试验;若功率大于第一次申请时最大功率,应补测部分项目。
3.安全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变更,可以仅做与更改部分相关的检测。
2
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
1)供电方式,安全结构、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工艺(机箱类型)均相同的若干个型号产品可作为一个单请单元申请;
2)单电源供电和多电源供电的设备,一般分开申请;
3)对III类设备的笔记本电脑:
A:
若LCD尺寸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B:
若输入电压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GB4943-1995
GB9254-1998
GB17625.1-1998
1.计算机(最大配置):
2台;
2.替换用的开关电源:
2-4台/每型号。
3
电脑游戏机、学习机
GB4943-1995
2台
附件1(续)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主送样品
的数量
4
显示设备
1)显示器结构,显象管尺寸规格、电源部分以及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若干个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
2)对于液晶显示器和等离子显示器,只要电源部分相同,LCD尺寸相同,可作为一个系列申请;
3)电源部分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4)结构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5)显象管尺寸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单色、彩色显示器,一般分开申请。
GB4943-1995
GB9254-1998
GB17625.1-1998
2台
5
投影仪
1)投影方式相同,与安全和电磁兼容相关的结构、电源部分、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若干个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投影方式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3)电源部分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4)结构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GB4943-1995
GB9254-1998
GB17625.1-1998
2台
6
打印机
扫描仪
复印机
绘图仪
1)打印或扫描方式相同,与安全、电磁兼容相关的结构、电源部分、安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若干个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2)打印方式不同(如点阵打印、激光、喷墨、静电、热敏),一般分开申请;
3)电源部分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4)结构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5)对于III类设备,输入电压不同,一般分开申请。
GB4943-1995
GB9254-1998
GB17625.1-1998
2台
7
收款机
GB4943-1995
GB9254-1998
2台
附件2
关键零部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序号
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1
电线组件:
——插头
——线
——连接器
GB15934-1996
GB1002-1997
GB2099.1-1996
GB5023.5-1997
GB17465.1-1998
IEC60799-1984
IEC60884-1994
IEC227.5-1997
IEC60320-1:
1994
3套*
2
器具插座:
——输入插座
——输出插座
GB17465.1-1998
GB17465.2-1998
IEC60320-1:
1994
IEC60320-2-2:
1990
3套*
3
熔断器:
——小型管状熔断体
——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1-1997
GB9364.2-1997
GB9364.1-1997
GB9364.3-1997
IEC60127-1:
1988
IEC60127-2:
1989
IEC60127-1:
1988
IEC60127-3:
1988
48个*
60个*
4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
1993
45个*
5
变压器
GB4943-1995附录C
IEC60950-1991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6
电源开关
GB15092.1-94
IEC61058:
1990
3个*
7
印制板基材
GB4943-1995附录A
IEC60950:
1991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10条
8
外壳、装饰件
GB4943-1995附录A
IEC60950:
1991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10条
9
高压组件
GB8898-1997
IEC60065:
1985
3套
10
显示管
GB8898-1997§18
IEC60065:
1985
12只
11
显像管管座
GB8898-1997
IEC60065:
1985
3个
12
光电耦合器
GB4943-1995
IEC60950:
1991
随整机考核
13
整件滤波器
GB/T15287~15288-94**
IEC939-1~2:
1998
32个
14
直流风扇
GB4943-1995附录B
IEC60950:
1991
随整机考核
15
隔离电阻
GB8898-1997
IEC60065:
1985
12个
16
继电器
GB8898-1997
IEC60065:
1985
3个
17
调制解调器(MODEM卡)
GB4943-1995
IEC60950:
1991
随整机考核
18
熔断电阻
GB4943-1995
IEC60950:
1991
随整机考核
19
锂电池
GB4943-1995
IEC60950:
1991
随整机考核
20
激光单元
GB7247-1995
IEC60825-1:
1993
随整机考核
*应提供足够的易损件供实验用
**仅采用GB/T15287和GB/T15288标准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
附件3
信息技术产品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计算机
主板*、开关电源(开关管、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CPU、振荡器、I/O卡、机箱
显示器
主板*、电源滤波单元*、视放板、开关电源(开关管、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
视频信号线
开关电源
开关管*、电源滤波单元*、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
绘图仪
激光打印机
针式打印机
喷墨打印机
扫描仪
控制板*、伺服电机、电源
复印机
板卡*、开关电源、送纸电机
上述产品中带磁环的电源线
注:
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
附件4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认证依
据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
检测
例行
检测
信息技术类设备
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等
GB4943
1.标记与说明
(1.7)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2.电气结构检查
(2.3,2.9)
一次/年
或一次/批*1
3.对地泄漏电流
(5.2)
一次/年
或一次/批*1
4.抗电强度
(5.3)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
5.接地电阻
(2.5.11)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
6.直插式AC适配器
插头尺寸
一次/半年
或一次/批*1
GB9254
GB17625.1
7.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定期
8.辐射干扰场强
定期
9.谐波电流
定期
注:
(1)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1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
附件5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