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00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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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001doc
第一部分安全总则
一、宣钢公司《安全总则》
为使公司全体员工能明确了解公司范围内共性和特殊性安全规定,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总则:
1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厂规、厂法,听从指挥。
2新入厂员工和调转、岗位变动等人员都要按公司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3全体员工都要认真遵守厂内公路、铁路交通安全规定。
严禁非司机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一切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不准钻杆、抢道,通过时要遵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5不准在铁路中间或靠近铁路两旁行车,不准搬动道岔和其他装置。
6在铁路附近施工、挖坑、堆放物料等必须向安全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7在厂内行走时,要按规定的通行路线行走,要注意倾听机车的笛声、吊车铃声,要遵守警示,夜间更应特别注意。
8每一位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9工作开始前要检查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出现不安全的现象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10凡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靠近熔化的金属,以免烫伤。
11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得靠近爆炸区域并遵守信号服从指挥。
12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处逗留、吸烟和擅自动火等。
13凡使用的手持照明电压最高不得超过36伏,罐内和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14所有设备人孔、坑洞要用盖板和用挡板挡好。
15要防止煤气中毒,不得随意进入煤气区域。
16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严禁违章、蛮干和冒险作业。
17不准在起重机械吊物下通过或停留。
18不准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遇检修必须临时拆除的,在检修结束必须恢复。
19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和临时施工的地点要有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20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严加管理,专人负责。
21凡进入施工、生产、检修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22要做到文明生产,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二、一般安全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以及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1.2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生产管理部门的责任。
为此,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3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专业管理同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4公司全体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劳动纪律
2.1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和考试,才能进入岗位工作,新员工上岗时要指派老员工负责对新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
2.2工作前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睡觉。
2.3上班前和在厂内不准饮酒。
2.4工作前和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保护品,女同志要把发辫放在帽子里。
2.5、工作中严禁打闹,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把自己的工作随便交给别人代替。
2.6、徒工学习操作时,师傅必须在现场指导。
2.7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现场悬挂的“危险标志”,安全标志。
2.8在工作中精神一定要集中,思想不能溜号。
2.9工作人员在生产中必须提高警惕,互相帮助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3一般安全
3.1不准擅自启动非自己岗位的设备,电器按钮和各种动力开关及阀门。
3.2禁止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检修,禁止对运转中设备的转动部位进行人工注油、清扫和接触。
3.3机械转动部位要设安全防护装置,升降孔和走台应设安全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米。
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要经常保持灵敏、可靠,不准任意拆卸和移动。
3.4禁止跨越吊装孔,禁止坐窗台和依靠安全栏杆,不准用氧气、高压风吹扫身上灰尘。
3.5打大锤、钻孔、操作机床和使用砂轮,不准戴手套,要戴防护眼镜。
3.6启动设备要信号准确,现场的安全标志不得移动。
3.7检修机电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操作牌制度。
3.8禁止捆绑吊运氧气、乙炔瓶,要用吊筐吊运。
3.9高炉出铁场、转炉渣道不得存有积水,避免因液体金属遇水爆炸。
4交通安全
4.1横过马路道口或十字路口时,要注意信号标志,并要左右瞭望是否有车、汽车行驶。
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抢越道口,夜间通行尤须注意。
4.2在厂区和车间内行走,要注意各种警示标志和信号,按指定的安全通道行走,禁止沿铁轨中间行走,也不准与各种车辆并行及顺着铁路行走。
4.3在现场内禁止搭乘各种车辆,禁止在停放的车辆上下通过,严禁在车辆下乘凉休息,严禁在渣罐车下取暖和休息。
4.4走路时遇有焊接、出铁、出渣、翻铁、翻渣、出钢、兑铁水、铸钢或地面上有跑的渣、铁水等,应绕道通过,以免烧伤。
4.5在现场遇有爆破或通煤气时,要绝对服从指挥,不得强行通过。
4.6厂区内道路要平坦,铁路两侧1.5米内不得堆放物品;在现场行走时,要离开火车1.5米以外;离开磁盘4米以外。
4.7打开的井口和地沟,以及修理或安装设备的危险区域,要悬挂“施工现场,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采取白天和黑天都能看得见的防护措施。
5电气安全
5.1电气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品。
5.2非指定的操作检修人员或电工严禁操纵和修理电气设备。
5.3电气设备与导线检修必须事先切断电源,进行验电和接地;进行确认并要在切断处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标志牌,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5.4所有电气设备的导电部分和手动操作开关以及金属外壳,均应装设防护接地装置和绝缘设备。
高压设备应设于安全之处,并设置围栏和明显的标志。
5.5严禁带电作业,如须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由电气负责人做好确保安全的措施,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后在电气负责人的监护下进行。
5.6手持照明必须使用电压24V—36V的电源,在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不得超过12V电压。
5.7为了生产必要岗位须用电炉取暖而外,其他地方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子。
严禁用电炉子煮饭,必须使用电炉子的岗位需厂领导批准,并办证后方可使用。
5.8临时照明、电焊机以及其他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不得有破皮漏电现象。
不用时要彻底拆除,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
5.9一切电气设备每年要在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雨季潮湿季节至少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5.10发生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通知厂区保健站急救。
所有电气操作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知识和人工呼吸法。
6高空作业安全
6.1在两米以上(包括两米)高空作业,必须配挂安全带。
6.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或精神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和雷雨时,要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否则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6.4一切建筑物搭设的脚手架、跳板、梯子和工作平台,必须保证其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6.5高空作业所有工具和零件必须设工具袋盛放,升降材料和工具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或设有保护措施,禁止由高空扔工具和材料。
多层作业要用木板或安全网等加以隔离,各层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6.6在道旁交通路口或作业现场的上面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监护,并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围绳、标志等)。
6.7在同一地点上下左右交叉作业时,要事先联系好,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7倒塌、物体打击方面的安全
7.1凡已损坏并有坠落可能的门窗、玻璃、房瓦以及其他构件等要及时处理,以防坠落伤人。
7.2在解冻前各厂及车间对厂房等工业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7.3各项检修工作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定出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拆除作业中可能造成的倒塌或碰伤事故。
7.4对于皮带机的头轮、尾轮、增面轮、转动设备的皮带轮,开式齿轮和对轮接手处,应设有保护罩或遮栏。
运行中禁止在此设备的周围和皮带上、下进行检查、检修和清扫。
7.5各种电动机的自身冷却风扇、通风机必须安装有防护罩,不得随意拆卸在运行时不准清扫,以免绞伤。
8急救知识
8.1发现有人触电时,抢救者要站在绝缘物上,用绝缘工具使触电者离开电路,如在开关附近应马上拉下开关。
8.2发现高空有人触电抢救时,还要防止触电者掉下来摔伤。
8.3触电者离开电源,停止呼吸时,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8.4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时(含氮气窒息),抢救者要戴好防毒面具,方可进行抢救。
没有戴防毒面具禁止参加抢救。
8.5中毒或窒息者脱离煤气和氮气区域后,移到空气清新和通畅的地方,使其吸进新鲜空气,停止呼吸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
9消防知识
9.1一般的工作场所,要经常备有钩、镐、锹、桶等防火工具。
了解水管开关和水井位置。
9.2在吊车、变电所、电磁站、计器室、油库、仓库、机动车辆和办公场所等处,要常备有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剂,并了解它的保管和使用方法。
9.3发现火灾时,立即通知调度室和保卫部,有秩序的进行灭火;首先把电闸拉开,切断与火灾有关的电源,迅速把易燃物转移到安全地带。
9.4马达、电源开关起火时,先停电源,然后用四氯化碳扑灭,严禁浇水。
9.5油脂起火时,不能浇水,要用泡沫灭火器或用沙子扑灭。
使用四氯化碳和其它灭火器时要注意防止泡沫溅入眼里。
9.6人身衣服着火时,离开着火区域后,应立即就地打滚,撒沙子将火止熄。
不要用灭火器,也不要浇水,防止中毒。
9.7爱护防火设施人人有责。
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动用防火设施者,严加追查,有意破坏者,坚决打击。
9.8对要害部门和部位加强管理,凡煤气、氧气管道的动火点,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动火。
三.安全制度
1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所有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1.1厂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由厂安全技术部门组织进行。
主要教育内容是:
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主要法规标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企业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吸取教训;伤亡事故报考处理要求;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及其它有关应知应会的内容。
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1.2车间安全教育
车间安全教育应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进行。
主要教育内容是:
本车间生产性质、特点及基本安全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危险部位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同类车间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
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1.3班组安全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应由班组长会问安全员及带班师傅进行。
主要教育内容是:
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基本安全要求;有关设备、设施的性能、安全特点及防护装置的作用与完好要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苗头或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置措施;同类岗位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有关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及保管知识;工场场所清洁卫生要求;其它应知应会的安全内容。
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2.1特殊工种:
电工、电焊、气焊、起重工、压力容器工、锅炉工、皮带工、煤气工、架工、修理工、化验工。
2.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公司每年培训一次,对无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对有证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3安全责任制
各级管理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工业伤害,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4安全活动周、活动日制度
每个月的第一个自然周为公司和各厂的安全活动周,每个周的第一天为公司、各厂、车间的安全活动日。
由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总结安全情况,交流安全经验,批评违章操作,整改安全隐患,提出安全措施等。
5操作牌、检修牌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特规定安全操作牌制度如下:
5.1各厂各岗位均实行操作牌制度,操作牌应挂于明显之处。
5.2操作牌是准许工作的凭证,没有操作牌者,一律不准操作。
5.3设备不使用时,必须将操作牌取下,交接班时,同时交接操作牌。
5.4检修设备前,检修人员与设备操作人员联系,互换检修牌和操作牌,检修作业完毕,在换回各自的检修牌和操作牌。
5.5在多工种同时检修一台设备时,由主要检修工种的组长负责交换检修牌和操作牌,并对参加检修的配合工种负因交换检修牌和操作牌有误而引起事故的责任。
5.6润滑工人需停机时,必须索取操作牌。
5.7未经允许又无操作牌时,严禁短接操作。
违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8检修牌、操作牌丢失或损坏,立即声明及时补发。
6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和消除工具设备不安全的隐患,促进正常生产,实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制度。
6.1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一个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大检查中,要查思想、查纪律、查领导、查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6.2各厂由主管厂长组织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厂处理不了的问题,上报生产部,在未解决前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不解决而发生事故的,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6.3各厂主管电气人员,应在每年夏季初,对电气接地情况和避雷装置进行一次试验和检查。
7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为了严肃认真及时处理伤亡事故和事故后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7.1工伤事故是指:
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者由于企业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7.2负伤员工凡经医生开诊断书需要休息一天以上者,即应填事故报表,不得因照常工作而不报事故。
但未经医生开诊断书而休息或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按工伤事故处理。
8防毒安全制度
8.1煤气区域不准随意动火,(如高炉炉顶、热风炉、转炉风机房、煤气柜、煤气管道等),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许可证,经厂部批准,否则不准动火。
8.2在煤气区域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互相监护或轮班替换工作。
8.3严禁用煤气取暖,防止中毒。
8.4凡与工作无关人员不许进入煤气区域或擅自动用煤气设备。
8.5凡进行煤气设备检修,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检修作业前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厂里煤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8.6使用煤气时,先点火,后开煤气,煤气点着后逐渐开大。
8.7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在场人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及煤气负责人,并积极组织抢救。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1安环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
9.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9.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9.5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计划。
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9.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9.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9.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10煤气区域动火办证制度
10.1凡在一类、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动火,必须申请煤气危险工作许可证,并有厂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在场监护。
10.2凡在第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动火,由各厂自行建立制度,但在工作前通知煤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11违章作业指令制度
凡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建筑等经查出后,不立即纠正,要由主管厂长和安全主管签字,指令限期解决。
12安全工作确认制度
为了避免发生人身与设备事故,必须明确规定互相联系方式,确信、确实、确认之后才能进行工作。
13事故登记制度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进行登记,作为安全考核依据。
如有隐瞒不报者,加倍考核。
14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14.1范围
14.1.1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三类,如在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事故停车设施、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设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设施、机械运转部门防护的防护设施、载压设备的安全阀、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设施、低压真空的密闭设施、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有毒气体泄露报警(固定式、便携式)设施、灭火设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设施,传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隔离栏杆、各种警示标志、生产场所的防护栏、盖板、各储罐区的围堰等。
14.1.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如空气呼吸器等),称为防护用品(器具)。
14.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各分厂、部门所有辖区。
14.2管理职责
14.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设施),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设施和避雷设施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14.2.2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由保卫部负责管理。
14.2.3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和安全联锁设施的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14.2.4生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和报警设施由安环部、保卫部负责管理。
14.2.5其余的安全设施由所在分厂(部门)负责管理。
14.2.6各安全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定期作专业检查和校验,将检查校验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14.3维护管理
14.3.1各种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14.3.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4.3.3各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主管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14.3.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若确有必要须由设施所在分厂(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
14.3.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验、试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14.4防护器具的选用和保管
14.4.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和浓度等指标)正确选择和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14.4.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5吊索具管理制度
15.1适用范围
公司内(包括外来)所有使用钢丝绳、链条、卡钩、卡具、夹具及其他绳索和吊装工具的单位。
15.2本制度依据国家劳动部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制定。
15.3吊索具的使用及检查
15.3.1钢丝绳、链条、卡钩及其他绳索及吊装工具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绝对禁止迁就使用不合安全要求的钢丝绳、铁链、卡钩及其他绳索和吊装工具。
15.3.2钢丝绳承载时应舒展,不得扭结、搭压或变形。
套索不得沾泥或铁屑及金属颗粒。
吊装或捆扎重物时,必须受力均匀,不准超负荷使用。
15.3.3吊挂有棱角的物件时,钢丝绳或链条与吊件间应用木块或麻布等衬垫,以防损伤或切断绳链。
15.3.4用钢丝绳或链条捆系吊件时,不得有结扣、扣节或拧绕处所。
15.3.5连接链条时,应用螺丝穿结,禁止用铁丝绑扎。
15.3.6禁止使用链条钩头直接吊挂冷钢等物。
15.3.7起吊物件时,应注意捆绑钢丝绳或链条在吊钩上的吊挂位置,勿使全部负荷集中在吊钩的尖端。
15.3.8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的依据。
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经切实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钢丝绳直径mm
8—8
11.0
13.0
15.0
17.5
最大起重量公斤
560
875
1260
1719
2322
使用时夹角在60°时,起重量应按下表:
使用链条时,链条直径与起重量的配比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链条直径mm
9
11
13
16
18
最大起重量公斤
540
851
1127
1707
2160
15.3.9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捆绑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捆绑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破断拉力
安全系数=——————
最大容许拉力
15.3.10两个以上的吊点使用吊环时,两根链条的夹角不宜超过60度,以防止吊环受较大的水平拉力而断裂。
15.3.11使用吊装卡具、夹具应经常检查焊缝处及销轴、开口销等部位。
15.3.12严禁随意钻孔和使用变形的吊钩或卡具、夹具。
15.3.13严禁在卡具、夹具上烘烤过热或焊接降低卡具、夹具的强度。
15.3.14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更换:
a.烧坏、压扁变形或一股折断时;
b.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
15.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顺绕钢丝绳超过5%,互绕钢丝绳超过10%时。
15.5链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链环发生弯曲、裂纹、锈蚀严重时;
b.链环变形,其伸长程度超过原有长度5%时;
c.链环磨耗程度超过原有直径25%时。
15.6吊环有永久变形或裂纹时,应报废更换。
15.7铰接连接
15.7.1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
15.7.2销轴与轴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d.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5%,应报废销轴。
15.8捆绑或吊挂用的钢丝绳和链条,每年应作1~2次的静负荷试验,新品在使用前亦应作静负荷试验。
试验时,应以二倍于最大负荷量的重量悬挂10分钟,验明钢丝绳没有断丝或严重变形,链条的各个链环没有断裂或变形现象,方可使用。
15.9工作完毕时注意事项
工作完了,对所有的吊装工具应妥善整理保管,并认真检查其状态有无损坏。
对不合安全条件的,应立即整修或更换,以防影响下次使用。
16气瓶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6.1本制度依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制定。
16.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
16.3使用
16.3.1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6.3.2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16.3.3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16.3.4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
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