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招标技术要求OA1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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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招标技术要求OA1108
XX
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二○一八年十一月
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招标技术要求
检测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及甲方相关要求编写专项方案,方案的测量方法、仪器选用及观测点数布置不能低于国家规范、设计及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内容:
根据相关规范、设计文件等要求完成XXXX地块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等内容并按要求出相关报告,具体以设计要求和合同为准。
2.2、除有特殊条款明确规定不需要由投标单位负责的项目外,所有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2.1、开工前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材料采购计划报审、前期监测器件预埋、监测设备调校、人员设备相关备案。
2.2.2、施工、生活临水临电:
施工现场不考虑设置办公及宿舍临时设施,需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须包含在报价中,不另行取费。
2.2.3、投标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测量,并保证准确性和精度,招标方仅提供必须的基准点,基准点的保护和复验亦由投标方负责。
三、基坑监测技术要求
3.1、具体施工要求须满足规范要求及施工图纸要求为前提。
3.2、基坑监测的起始、终止条件
基坑开挖前的准备阶段(或支护桩、工程桩开始施工前)开始监测,初始值采集取三次平均值;当基坑全部地下结构完成且基坑全部回填后,停止监测,具体以设计文件为准。
3.3、监测项目及频率
1、监测项目及频率按照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期间现场监测的时间间隔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中的规定。
2、监测项目:
位移沉降观测点、水位观测点、建筑物及管线沉降观测点、测斜观测点、锚头应力计观测点(具体按照施工图纸为准)。
3、监测内容如下:
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表
序号
监测项目
符号
监测频率
开挖阶段
底板浇筑完成后(天)
≤7
7~14
14~28
>28
1
位移沉降观测点
WY
1次/1天
1次/1天
1次/2天
1次/4天
1次/5天
2
水位观测点
SW
1次/1天
1次/1天
1次/2天
1次/4天
1次/5天
3
建筑物及管线沉降观测点
SJ
1次/1天
1次/1天
1次/2天
1次/4天
1次/5天
4
测斜观测点
CX
1次/1天
1次/1天
1次/2天
1次/4天
1次/5天
5
锚头应力计观测点
MT
1次/1天
1次/1天
1次/2天
1次/4天
1次/5天
备注:
遇大雨后(基坑变形异常),应加密监测。
4、监测控制标准及报警指标如下所示:
对于基坑周边的位移、围护结构的测斜
位移、沉降
基坑等级
控制值
报警值
预警值
变化速率
一级(3、4、5、6剖面)
30cm
25cm
20cm
3mm/d
二级(其余剖面)
60mm
40mm
35mm
5mm/d
地下水位:
累积变化不得超过2000mm,每天发展不得超过1000mm
5、对周边建筑构筑物的沉降及管线
控制标准
报警值
1、位移、沉降
25mm
20mm
2、相对沉降
1/1000
1/1500
6、基坑应急施工的措施:
当基坑监测指标达到报警值时,及时通知各方人员,讨论处理方案,并加密基坑的观测频率。
日常巡视具体检查内容:
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的成型质量;2)有无裂缝出现;3)护面有无塌陷、裂缝及滑移;4)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2)基坑开挖分层高度、开挖分段长度是否与设计工况一致,有无超深、超长开挖;
3)基坑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设施是否正常运转;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是否有超载情况。
周边环境
1)地下管线有无泄漏,电缆有无破损;2)临近基坑及建(构)筑物施工工况;3)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及地表有无裂缝出现。
监测设施
1)基准点、测点有无破坏现象;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3)监测元件的保护情况。
3.4、监测仪器设备及准确性保证措施
1、项目中拟投入的仪器设备需有正式的出厂合格证,测量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质安站登记备案。
2、监测过程中,所采用的仪器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必须在检定(校准)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当使用的仪器超检定(校准)合格有效期时,应及时组织对仪器进行新一期检定(校准)。
3.5、基坑监测成果
基坑监测成果报告需要每次按时提供,资料有效、真实、及时,如有特殊情况还需特别通知各方人员。
1、该监测期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
2、该监测期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
3、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4、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
5、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
四、沉降观测技术要求
4.1、具体施工要求须满足规范要求及施工图纸要求为前提。
4.2、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
首次观测在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主体结构每两层观测一次。
使用阶段第一年观测4次(每三个月一次),第二年观测2次(每半年一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且不得低于国家规范要求标准),施工中途停顿,应在停工前与复工前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每隔3个月测一次,具体以设计要求及规范为准。
4.3、点位的埋设和施测要点
1、基准点应设在建筑物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作为永久性基准点,并作醒目警示。
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施工材料堆场、施工材料运输线路、水坑以及施工机械等。
2、在每次观测前均应检核基准点的稳定性,发现高程变异超过允许精度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如观测期间测区发生土体移动、地面或建筑物明显沉降等外界强烈因素时,亦应及时进行检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3、根据沉降观测的有关文件规定,布置沉降观测点需在建筑物附近较隐蔽且土层较稳定的地方设置不少于3个永久性的基准点。
每次观测前先校核基准点的稳定性,选择稳定点作为沉降观测的起算点。
基准点的布设是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考虑基准点的稳定性和观测精度要求布设的。
4、按规定要求的沉降观测点位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等共同确定,在建筑物底板及首层完成后进行埋设。
5、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及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
6、在观测期间对观测点要严加保护,发现变形、损坏或其它因素影响,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7、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震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8、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建筑物变形、地面沉降及其它有关异常情况。
9、施测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水准仪和标尺,发现异常应及时校正。
10、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
不得在日出前后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候恶劣时进行观测。
11、检测单位按规定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4.4、相关观测要求
1、首次观测时,应观测二次取其平均值,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使用的水准仪、铟钢尺在观测前要进行评定(一年一次,且需经国家认证单位标定),保证仪器均能满足观测要求。
3、在每次观测时,应采用同一仪器按相同的路线进行,还应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4、观测人员要了解工程现场既有建筑物和设施现状,了解观测对象的结构特点,参与基准点和观测点的埋设工作。
这些有利于观测数据、沉降趋势及异常情况的分析和处理。
5、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降、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应急预案。
6、保证观测数据的精度准确性,每次观测后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发现异常,立即进行分析或核测,同时应及时向现场监理及业主代表汇报。
7、提供数据准确,分析合理的成果报告。
4.5、沉降观测点要求
主体沉降观测点数先根据规范要求暂行预估,最终沉降观测点位置及数量由设计单位确定或施工图纸上为准(测量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质安站登记备案)。
4.6、观测成果报告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位布置图及基准点图;
3、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5、建筑物等降曲线图;
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注:
其中1、2项在每次观测完成后及时报送,以便建设、设计院、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
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目标为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无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轻、微伤事故控制在3‰以下,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承包单位无条件服从项目部实行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
5.2、承包单位要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针对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书面记录,无书面记录的罚款1000元。
5.3、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和高跟鞋。
否则,每次每人处以罚款200元。
5.4、施工、生活用电时,需要承包单位定期检查,存在的线路老化、破皮处包扎、部分线路接头较多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施工用电隐患,接线需要按照用电规范执行,避免乱接乱用。
5.5、施工、生活用水做到不随便排放,按照要求设置厕所等措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5.6、严格按照广州当地要求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机械进出场的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安排专人进行施工道路清洁,安排专人指挥车辆进出。
5.7、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减少施工中噪声、灯光等对周边居民造成的影响,避免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并且承包单位对上述事宜负有协调解决的责任。
5.8、管理过程中出现任何有关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隐患、伤亡等问题和事故,由此发生的所有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工单位全部承担,而由此发生的所有罚款和费用也将由承包单位全部承担。
5.9、在甲方、监理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评比中得分大于95分。
5.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满足华发《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手册》和华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六、管理要求
6.1、本工程实施期间需按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管理流程执行。
6.2、投标单位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除应满足本技术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6.3、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6.4、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6.5、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6.6、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中。
6.7、其他未尽事宜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
6.8、对于现场施工过程中留存的安全隐患承包单位应按期完成整改并书面告知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
6.9、未做技术、安全交底或交底没到作业层的每次处罚2,000.00元。
6.10、在甲方、监理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评比中得分大于95分,否则每次罚款5000.00元。
6.11、涉及本项目验收需要出场时,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时间、地点准时到场,否则按20000元/次进行处罚。
6.12、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许可证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