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救助管理站购买服务项目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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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救助管理站购买服务项目招标书

 

市救助管理站购买服务项目招标书

 

市救助管理站

二○一四年十一月

 

1、项目投标邀请书

2、项目投标书

3、评标标准

4、招标服务容及具体要求

5、合同款式

6、投标说明

 

项目投标邀请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文件精神,现就市救助管理站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公开发布,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投标。

1、项目名称:

市救助管理站购买主动救助(街面巡查、宣传、劝导、救助服务)

2、项目编号:

MYJZ201401

3、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执行团队;

(4)具备购买服务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5)在参加竞争前两年没有重大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

(6)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采购预算:

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5、本次投标免交保证金。

6、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

7、市救助管理站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

磊联系:

0

项目联系人:

唐德兴联系:

0

传真:

0电子:

17538974qq.

通讯地址:

市游仙区游仙镇游仙路303号邮政编码:

621000

8、采购容、采购数量

采购容

服务期限

采购数量

购买主动救助(街头巡查、宣传、劝导、救助服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承接方自定

项目投标书

市救助管理站:

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自愿参加贵方的招标,并将按时参加市救助管理站购买主动救助(街头巡查、宣传、劝导、救助服务)(项目名称)MYJZ201401(项目编号)投标。

现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和职务)代表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名称),于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1、接受招标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放弃对招标书提出质疑的权利。

2、同意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提供所有资料、数据或信息。

3、认可贵方有权决定中标人或否决所有投标,并理解最低报价只是中标的重要条件,贵方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单位或者对招标书作出实质响应的单位不足三家情形的,我方愿意参加当场变更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我方如中标,将保证遵守招标书对投标人的所有要求和规定,履行自己在投标文件(含修改书)中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如我方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有效期终止日为止。

7、我方决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8、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事宜请按以下信息联系: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名称:

(盖章)日期:

年月日

 

招标项目评标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1

机构资质(28分)

组织机构(10分)

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5

年检合格、资质符合

5

业务历史(12分)

机构业务历史丰富

6

已开展的业务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6

相关经验(6分)

具有项目实施方面的经验

6

2

竞标方案(30分)

需求把握(15分)

方案对现状分析和需求把握准确

7

项目实施契合实施方案

8

方案容(15分)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可行

8

方案容特色明显并体现了专业化、实务化的要求;报价合理且切实可行

7

3

实施保障(42分)

人员保障(17分)

实施团队人员符合资质要求,专业人员的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7

具备协调和动员各方资源的能力

10

资金保障(13)

资金安排合理

7

会计审核、账户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

6

措施保障(12分)

方案实施团队具有自我评估和反思总结的能力

6

与市救助站的合作方式清晰,责权明确

6

说明:

1、评标分值以百分为算,评审标准容不够可另附页。

2、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原件为依据。

(复印件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3、由市民政局纪检组、社会事务科、市救助管理站组织评标组。

 

招标服务容及具体要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业社会工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创新救助管理模式,深化救助服务涵,切实维护和保障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救助管理站拟面向全市社会组织、企业、机构购买主动救助(街面巡查、宣传、劝导、救助服务项目)。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三、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容

(一)服务事项

由承接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按照市救助管理站工作要求,派遣专职工作人员在城区围开展主动救助(街面流动巡查、宣传、劝导、救助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对城区实施巡查,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并建立城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数据库;

2、向市民群众宣传救助管理现行法律法规;

3、劝导城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放弃流浪乞讨行为,引导求助者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4、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其他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巡查宣传劝导围:

市主城区(除游仙区)、涪江以西、南至南山寺、西至永兴镇、北至圣水寺;

2、巡查宣传劝导时间:

每天9:

00-22:

00

3、做好救助对象分类处理:

对无行为能力、无求助意识、未成年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及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危重病人、疑似精神异常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报“120”处理;对强讨强要、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乞讨人员、以及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敛财等乞讨行为报“110”处理;对有行为能力的乞讨人员要尽最大努力劝导其放弃乞讨接受救助。

(四)承接方服务要求

1、承接方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成购买方所委托的职责任务。

2、承接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相关救助政策要求,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流浪乞讨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流浪乞讨人员或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流浪乞讨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流浪乞讨人员的财物;不准扣压流浪乞讨人员的证件等材料;不准调戏妇女。

对于承接方所聘请人员出现上述情况,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一切责任由承接方一方承担。

3、承接方应严格执行市救助管理站工作要求,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杜绝因处置不当而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新闻事件。

4、合同约定服务期,承接方须按照购买方要求接受购买方、及指定的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对服务效果的评估。

5、街面流动巡查期间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承接方自行承担,购买方除按期支付本项目资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6、承接方要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意识,承接方工作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承接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购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报价要求

(一)投标单位报价不得超出本项预算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购买方原则上按季度分四次发放,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当季度款项。

 

六、绩效量化考核要求

绩效量化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街面职业乞讨人员数量明显减少

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危重病人、疑似精神异常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每月的救助工作日志规,文字、影像资料齐全

城区无流浪乞讨人员伤亡情况报告

无流浪乞讨人员受到承接方工作人员非正常对待

无市民群众投诉与流浪乞讨人员相关的信件

城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数据库清晰、台账录入规

承接方季度自查报告切合工作实际、问题整改措施切实可行

每月定期向市民群众宣传救助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效果

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自觉接受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的监督考评

备注:

一、委托方不定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承接方的履职情况,对于不履职或不完全作为的提出批评,要求其改正;对于继续出现不履职情况的发现一次扣付200元服务费。

二、对于接到市民群众反映承接方工作人员粗暴对待受助人员的情况,购买方方有权责令承接方解聘或开除该工作人员,并扣付200元服务费。

三、对于承接方所聘请人员造成受助人员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恶劣事件,导致委托方受到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委托方有权扣付承接方1000元服务费。

 

市救助管理站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草案)

甲方(采购人):

合同编号: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点:

乙方在组织的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

现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依据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街面巡查、宣传、劝导、救助服务。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围:

二、项目建设容

包括:

三、服务时间:

四、服务地点:

五、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及甲方的验收规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六、结算方法及期限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3、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实行专业规、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

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

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居住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

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6、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街面巡查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

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以第三人伤害、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素材及档案等资料;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全部素材及档案等资料完整性。

8、乙方制作的素材及资料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八、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其他事项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街头巡查期间发生流浪乞讨人员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3、

十二、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三、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开展工作;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四、合同纠纷:

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

十五、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市救助管理站: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投标人住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投标人代表、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XXXXX(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投标说明

(2014年11月)

一、关于项目招标书

1、项目招标书组成:

项目投标邀请书、项目投标书、评标标准、招标服务容及具体要求、投标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附件等。

2、对已发出的项目招标书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市民政局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为项目招标书的组成部分。

3、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称为采购单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市民政局上发布变更公告。

4、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市民政局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更正(变更)公告。

二、关于投标

1、投标单位提交的应标书、技术文件和资料,均应使用中文,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单位为“元”。

2、应标书应字迹清楚、容齐全、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单位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单位代表签字。

3、应标书应按照项目招标书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应标书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4、投标单位应在应标书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全称、地址、、传真等。

5、本次招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招标书要求编制应标书,应标书应对项目招标书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7、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书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应标书中载明。

8、应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单位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9、投标单位应当将应标书密封,应当在项目招标书要求提交应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应标书送达投标地点。

10、在项目招标书要求提交应标书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1、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应标书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容应当按照项目招标书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应标书的组成部分。

12、投标截止时间若未特别注明,应从项目发布时间算起22天为准,例如,项目发布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

详情请关注市民政局有关信息。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应标书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两年不得承接采购单位购买服务项目。

三、关于开标

1、采购单位将进行公开开标。

投标单位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开标时,采购单位将邀请投标单位代表检查应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应标书主要容,未宣读的实质性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3、应标书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关于评标

1、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市救助管理站组建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应标书是否符合项目招标书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单位对应标书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单位,或者按照项目招标书规定直接确定投标单位;

(4)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评审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3、应标书的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招标书的规定,对应标书中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应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项目招标书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2)投标的计划服务总指标量低过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总指标(最低限量);

(3)只对本项目部分容进行投标;

(4)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招标书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应标书的符合性检查。

依据项目招标书规定,从应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项目招标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项目招标书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指本项目招标书中用“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要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2)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澄清有关问题。

对应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应标书的围或者改变应标书的实质性容。

7、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招标书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招标书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投标单位或者中标投标单位的评标方法。

8、评分采取百分制,评分时,须按照招标书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每单项打分不超过单项最高分,为便于评标,分值须为0.5的倍数,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分标准享有一定的打分自主权。

9、每个投标单位最终得分为小组平均分,详见评分说明.

10、综合评分具体要求和标准以项目招标说明书为准。

11、进行现场评分,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12、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单位;如只有一家参与的,综合得分须高于75分方可确认为中标候选单位。

得分相同情况下,请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五、关于确定中标投标单位

1、中标投标单位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投标单位质疑的,向中标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3、采购单位对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4、所有应标书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单位均不退回。

5、评审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6、采购单位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

7、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单位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六、签订合同

1、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按照约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投标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投标单位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协议。

3、中标投标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投标单位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投标单位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4、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质疑和诚实信用

1、具体项目说明解释由采购单位相关责任处室负责,投标单位可向项目联系人提出咨询或质疑。

2、投标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投标单位不得以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经查实投标单位有此行为的,将在市民政局公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投标单位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投标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单位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其他

关于项目的未尽事宜由项目联系人负责,其他事宜由采购联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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