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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标准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

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

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现场签证: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52国家验收:

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

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复。

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主义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工程分包

7.1

不得转包和肆意分包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在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5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此资料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

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招标错失的修正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9.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12.2

事故的处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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