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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汇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1-4

第二部分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6-8

4、《公证程序规则》…………………………………8-9

5、《最高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9-10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11-12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12-13

第三部分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

1、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14-20

2、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速算表…………………………21

 

第一部分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自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历经了三十四个春秋,全国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从业人员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防范金融风险作出了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突出贡献。

这一点已经得到社会和相关国家机关的广泛认可。

例如: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中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金融纠纷的途径不外乎如下四种:

1.支付令。

即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法院向欠款人(反担保保证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实践中因欠款人有异议,法院对欠款人的异议不进行实体审查,欠款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将导致支付令失效。

所以,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

即银行、金融机构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关于纠纷仲裁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仲裁机构并非按行政区划设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跨越行政区域到预先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实际上并未降低,反而有可能比在本行政区域解决相关纠纷还有所增加。

  3.诉讼。

即银行、金融机构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

即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

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而且方便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尽快解决纠纷,效率比较高。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

一是多,即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银行、金融机构收回贷款金额较多。

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

二是快,即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银行、金融机构收回贷款速度加快。

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

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

三是省,即银行、金融机构、欠款人费用省。

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银行、金融机构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万元、财产保全费3.08万元,律师代理费14.61万元,案件执行费4.64万元,共计43.72万元。

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

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万元(公证费用由借款人缴纳,且申请执行费最终由被申请人承担),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是合同附加的生效条件,只有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该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借款人。

而且实践中,这一约定促进了借款人诚实守信,对稳定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金融风险,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显著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此前,根据司法部在2000年8月报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这已经赋予了公证机构明确的国家公证职能和社会职能。

随着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绝大部分将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国家各级财政机关将不再拨付给公证机构经费,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行费用将全部来源于日常业务收费,否则,将无法承担法律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所赋予的国家公证职能和社会职能。

所以说,公证机构既要承担法律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所赋予的国家公证职能和社会职能又缺少可以收费的案源,是现实改革进行中的矛盾。

综上所述,公证行业走过的历史和社会实践表明:

公证行业已经在金融法律服务中发挥了事前预防屏障和纠纷发生后的减震器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权利回收不良贷款时或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更是发挥了加速器的作用。

以上意见谨供相关部门和领导参考。

 

第二部分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4、《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最高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他字第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2014]鲁执复议字第4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执行复议审查意见。

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本案当事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岳洋、江焕溢等,在公证活动中,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认可本案所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的约定,承诺在合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放弃诉权,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案担保人却主张原本由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不合法,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提出抗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与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此复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

1、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

1998-8-10 

执行日期:

1998-9-1 

各盟市物价局、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州里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8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5年内收费100元,5年以上收费200元;

(三)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2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400元;

(五)保管遗产

1.保管票据、证券、凭证,每年200元;

2.保管物品,5万元以下每年收费400元;5万元以上每年收费8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100元,法人10万元以下500元,10万元以上200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招标、投标,每件2500元;

(二)证明拍卖,每出场一次1000元;

(三)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证明奖券、彩票、有奖销售活动等现场公证,属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0元,属商业性的每件收费2000元;

(四)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每件3000元;

(五)证明股票发行每件2000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8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4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1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件10元。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担任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2,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二)其他公证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收费

1.公证书副本费,每本10元;

2.公证档案查寻,30元/件次。

(三)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比照最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收费。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公证机构按上述标准收费时,必须在公证窗口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速算表

(其他经济合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内价费发[1998]59号文件)

标的(万元)

收费

比例

计算方法

全额

收费

(元)

≤2万元

10‰

A×10‰

200

﹥2万元≤5万元

8‰

40+A×8‰

440

﹥5万元≤10万元

6‰

140+A×6‰

740

﹥10万元≤50万元

5‰

240+A×5‰

2740

﹥50万元≤100万元

4‰

740+A×4‰

4740

﹥100万元≤200万元

3‰

1740+A×3‰

7740

﹥200万元≤300万元

2‰

3740+A×2‰

9740

﹥300万元≤400万元

1‰

6740+A×1‰

10740

﹥400万元

0.5‰

8740+A×0.5‰

注:

1、表中A代表合同(协议)标的;

2、例:

合同标的200万元,公证费=1740+200万元×0.003=7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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