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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电机行业运行政策环境分析

2013年伺服电机行业运行政策环境分析

一、欧盟RoHS指令对微电机行业的影响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信息产品与电气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其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大量报废的电子电气产品也给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

在欧盟地区,目前每年大约有600吨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垃圾产生。

这些废旧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大量如铅、镉、6价铬以及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处置不当将给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

为此,经过10年多的研究和争论,欧盟于2003年1月23日和27日分别批准了2002/95/EC和2002/96/EC两个指令,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刊物上公布,即日起生效。

2002/95/EC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超过规定限量水平的铅、镉、汞、6价铬与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有部分豁免)进入欧盟市场。

而2002/96/EC指令则是“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from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简称WEEE指令。

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

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并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以方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并要求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和电气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

上述两项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和电气产品。

这两项指令的实施,将使我国的家电和电气相关企业增加约10%以上的成本,从生产链角度看,它涉及到低压电器、绝缘材料、电工合金、中小电动机、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电焊机、变压器、热收缩材料等20多个行业。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微电机的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其产量已占全球总产量的60%,2005年,我国微电机出口额已达到234081.16万美元。

RoHS指令的实施,将对我国今后微电机产品的出口在有害物质减免(HSF)和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1)RoHS指令涉及与微电机有关的产品领域

在RoHS指令中,首先从定义上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范围,即“最大工作电压不超过1000V(AC)或1500V(DC),通过电流、电磁场、发电机、变压器工作的设备或测量这种电流的设备”。

在指定具体范围时,引用了WEEE(2002/96/EC)指今附录I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同时还包括了WEEE中没有包括的家用电灯泡和照明电源,如表下表所示。

从表下表可看出,除了WEEE第8类(医用设备)、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目前仍排除在RoHS之外,其余8类电子电气产品中有7类与微电机有关联。

RoHS的要求直接针对电子电气设备,不是零部件或材料,所以对于电子电气设备制造商来说,他们是直接面向法规要求的组织,对面向RoHS的供应链来说,他们是供应链的主导“顾客”。

所以在这个供应链上的组织,需要以这个“顾客”和各自上游顾客的要求为关注焦点,实施全面的控制,从而才能减少供应链上的风险和最终设备制造商的风险。

从微电机产品供应链上游看,微电机所使用的原材料,尤其是绝缘材料,各类油漆等,都有欧盟指令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电机不同程度的使用了6种有害物质,尤其是绝缘材料等,因此作为家电、电动工具或信息设备的配套件,如果出口欧盟市场,必然与整机一道受RoHS指令制约。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类别

(2)应对欧盟RoHS指令所面临的问题

对行业产品出口带来影响

欧盟RoHS指令禁止含有铅(Pb)、镉(Cd)、汞(Hg)、6价铬(Cr6+)与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中。

铅在微电机及其组件中的端子焊接和线路焊接中使用广泛,以及含有6价铬的电镀件、使用PBB的阻燃剂的塑料件等,还有绝缘材料,各类油漆中都有可能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

欧盟RoHS指令强制实施后,微电机产品及其组件中禁止含有上述有毒有害物质将对行业的出口带来冲击和影响。

加大了产品制造的复杂性

欧盟RoHS指令对6种有害物质所允许的最大含量(MCV:

MaximumConcentrationValues)作了定义,即对均质材料(HomogenousMaterial)中铅、6价铬、镉、汞、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6种物质的含量作了规定,见表。

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六种有害物质最大允许限量

即使在构成电子电气设备的每个均质材料中(均质材料:

不能通过机械拆分的手段进一步分解的单一材料,机械拆分包括典型的刨、磨、剪、钻等机械手段),铅、汞、6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含量不能超过1000ppm,镉的最大含量不能超过100ppm。

而一个普通的电子设备可能含有成千上万种均质材料,每种均质材料都必须达到这个限值要求,该设备才算符合RoHS指令。

以微电机中使用的导线为例,通过机械处理,它可拆分成金属导线和非金属绝缘材料两种均质材料,在采用最大浓度限值时,其每一单独成份都必须满足规定要求,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整体符合要求就可以了,这对微电机制造企业要做到符合RoHS符合性的要求,无疑大大增加了复杂性;同时也对相关的零配件、原材料配套企业,如塑料、电缆、漆包线、油漆等在有害物质减免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产品的综合成本将加大

在成本方面,包括原材料成本、材料回收费用、包装要求、工艺改变及检测等,都将使产品的综合成本增加。

如使用替代的HSF材料,成本很高。

以焊接为例,含铅较高的锡约6O元/kg,而无铅锡丝大约260kg,每用一吨无铅锡就要使成本提升万元。

这是可以找得到的替代的,还有许多材料等待进一步开发,尚需大量的研究费用,企业将受HSF与价格的双重压力。

据了解,我国在使用无铅焊料过程中,还要面临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和无铅焊接可靠性方面的技术问题。

测试设备和检测费用昂贵

控制有害物质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和检测费用昂贵。

企业自行购买测试设备需大量的资金。

因为要多套设备才能满足和完成有关6种有害物质的检测,同时,企业自行建立的实验室在未经法定部门认可之前,其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将不受第三方的承认。

采用供应商自行送检,提交检验报告存档,这种方法是最廉价的做法,但供应商的证前和证后的监督也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3)应对欧盟RoHS指令的对策

主动争取相关的权益,尽量减少RoHS指令对企业商务造成的影响

欧盟RoHS指令是以豁免(Exemption)的方式决定哪些产品可以含有6种有害物质,其豁免方式比较民主,任何国家和企业都可以提出豁免申请,然后由欧盟协调技术委员会(TAG)的委员投票表决是否对所提交的申请给予豁免权。

欧盟每年有两次申请有害物质豁免的机会,中国公司也可以提交产品有害物质豁免的申请。

通过豁免方式允许某些产品可以含有有害物质的运作机制为政治解决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提供了机会,欧盟可以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与其它经济体达成有利的贸易协议。

鉴于此,微电机行业协会可加强跟踪各国立法进程和具体实施细则,对微电机企业应对两指令给出具体指导和建议。

实施IECQ—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IECQ—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是对基于欧盟指令的管理体系方法的认定和评价,帮助和推动企业进行全面的有害物质控制,以减少风险。

IECQ—HSPM体系是建立在IECQ管理体系标准——IEcQQC080000(电子电气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减免标准和要求》标准基础上的,而IECQQCO80000标准是建立在ISO9001:

2000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ISO14001标准,因为该体系要求将欧盟法规和顾客要求定义为产品的质量相关特性要求,基于ISO9001:

2000可以更好地从过程管理及体系角度来保证欧盟法规的符合性。

已实施ISO9001:

2000的组织,均可以在ISO9001:

2000的基础上以IECQQCO80000为基础建立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通过过程管理模式解决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不同方式应对欧盟要求的多样性,并获得具有IECQ标志的认证证书。

体系认证证书可以证明有害物质减免过程符合标准的要求,产品认证证书用以证实认证产品符合特定的有害物质减免标准。

提高产品质量和检测水平

应充分认识到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检测水平对促进微电机出口的重要性。

在产品研制开发阶段,就应按照欧盟RoHS指令要求的产品标准和法规进行设计,并在权威认证机构的协助下,从产品原料采购、生产、包装等各个细节严格把关,在HSF等质量指标和产品检测水平达到欧盟RoHS的要求,再进行批量生产,从而保证产品能顺利地通过欧盟RoHS对产品的检测。

加强微电机出口信息平台的建设

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领导下,以微电机行业协会为基础,联合各企业积极参与,加强并尽快建立微电机出口信息平台。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负责承担平台建设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微电机行业协会做好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信息加工和日常维护等工作,然后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功能,使之更具有实用性和预防性。

微电机出口信息平台建设好后,就可以及时向企业发布欧盟等进口国最新的进口程序和要求,指导企业依据进口国最新的标准法规要求,尽快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从而加快产品的出口速度。

为了积极应对欧盟对我国电子电气设备所带来的影响,当前,我国已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服务企业三个层面展开应对。

首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完成送审工作,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也在拟订中;其次,国家标委会已立项首批1O个国家标准应对RoHS指令,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也正式发布了针对RoHS指令的6项检测方法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已于2006年1月18日起实施。

同时公布了l8个承担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名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服务企业的流程和检验测试系统,并将从设施配备、人才培训、技术研究、监督管理等各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2级和3级的额定功率在0.55kW-315kW范围内,能效1级的额定功率在3kW-31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标识名称为:

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2。

3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GB/T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标注

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4831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效率应依据GB18613、GB/T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

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符合GB75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依据国家标准为GB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

5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标识的备案

6.1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逐一备案。

6.2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80-160、180-280、315-355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6.3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4),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标识的公告

7.1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

(010)58811738。

附件(略)

三、微电机行业国家标准

微电机国家标准

GB/T755-8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756-90

旋转电机圆柱形轴伸

GB/T757-93

旋转电机圆锥形轴伸

GB/T761-65

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电压及转换速(功率自0.6至100千瓦)

GB/T776-76

电气测量指票仪表通用技术条件

GB/T997-81

电机结构及安装型式代号

GB/T1029-93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1311-89

直流电机试验方法

GB1971-80

电动机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GB/T2658-95

小型交流风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2818-91

并用潜水三相异步电动机

GB/T4772.1-84

电机尺寸及公差机座号36~400凸缘号FF55~FF1080或FF55~FF1080的电机

GB/T4772.2-84

电机尺寸及公差机座号355~1000的电机

GB/T4772.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凸缘号BF10~BF50小型装入式电动机

GB/T4826-84

电机功率等级

GB/T4831-84

电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T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GB/T4997-93

永磁式低速直流测速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5089-85

交流台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5171-91

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5321-85

用量热法测定大型交流电机的损耗及效率

GB/T6656-86

铁氧体永磁直流电动机

GB/T7060-94

船用旋转电机基本佳话要求

GB/T7064-96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T7344-97

交流伺服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7345-94

控制微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7346-98

控制电机基本外形结构形式

GB/T7409.1-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定义

GB/T7409.2-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研究用模型

GB/T7409.3-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磁系统技术要求

GB/T7894-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T8128-87

单向串励电动机试验方法

GB8916-88

三项异步电动机负载率现场测试方法

GB/T10068.1-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震动测定方法

GB/T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限值

GB/T10069.1-88

旋转电机躁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GB/T10069.2-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简易测定方法

GB/T10069.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T10241-88

旋转变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10401-89

永磁式直流力矩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0402-89

磁阻式步进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0403-89

多极和双通道感应移向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10404-89

多极和双通道旋转变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10405-89

控制微电机型号命名方法

GB/T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动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GB/T10760.1-89

小型风力发电机技术条件

GB/T10761-89

热带微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12350-9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12351-90

热带微电机旋转电机环境技术要求

GB/T12665-90

电机在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湿热试验要求

GB/T12973-91

换向器和集电环的尺寸

GB/T13002-91

旋转电机装入式热保护器旋转电机的保护规则

GB/T13138-91

自整角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3139-92

磁滞同步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3232-91

旋转电机装入式热保护热保护器通用规则

GB/T13500-92

封闭式制冷压缩机用三相异步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3501-92

封闭式制冷压缩机用电动机绝缘耐氟试验方法

GB/T13537-92

电子类家用电器用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3599-92

旋转电机装入式热保护热保护系统

GB/T13633-92

永磁式直流测速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3957-92

大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基本系列技术条件

GB/T13958-92

无直流励磁绕组同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14481-93

单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GB/T14816-93

井用潜油三相异步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4817-93

永磁式直流伺服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4818-93

线绕盘式直流伺服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4819-93

电磁式直流伺服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5548-95

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三相同步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5703-95

隔爆型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T16961-97

电子调整微型异步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资料来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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