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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损险条款解释

注:

黑色部分为条款原文,紫色部分为条款解释。

原文有些部分表述较明确,故未解释。

财产利损险条款解释(初稿)

本条款是附加在财产保险(指财产基本险、财产险、财产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财产险保单是投保本险种必不可少的条件。

财产保险保单为主保单,财产利损险保单为附加保单,附加保单不能脱离主保单而独立承保。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将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由于所投保的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坏,导致在指定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从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发生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并导致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处所的生产或营业中断,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负赔偿责任。

指定处所:

本条中“指定处所”是指财产保险保单中所列明的营业处所。

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财产:

本条中“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财产”仅指主保单中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财产。

 

责任免除

一、发生利润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具有本公司承保的在指定处所的财产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是指:

被保险人的未在本公司与被保险人签定的财产保险保单(主保单)承保范围内的财产,遭受损失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或一旦财产保险保单失效,即使被保险人发生利润损失,本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利润损失时,被保险人未从指定处所的财产的物质损失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未由本公司承认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条除外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第一是指发生财产保险项下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且在财产保险单项下未获得赔款的,比如损失在财产保险保单免赔范围之内的损失,由此导致的利润损失我司不负责赔偿。

除非利损险保单另有规定;第二是指发生财产保险项下非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我司亦不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过失”:

指被保险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克尽职责。

“实际过失”是指:

导致了事实损失结果的被保险人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相应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本条除外责任表述,凡不属于财产保险保单承保的保险责任事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利润损失,本公司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总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与赔偿期有关,赔偿期为12个月或低于12个月的,保险金额应为预计当年度全年的毛利润金额,如赔偿期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按比例增加。

例如赔偿期为18个月,保险金额应为年预计毛利润的1.5倍。

另外,确定保险金额时,应适当考虑生产趋势升降、通货膨胀等因素。

还应注意的是:

毛利润虽然已包括维持费用,但也可视具体情况就费用中的一部分投保,如水电费在企业停工后会有相当大的减少,如果只需20%的维持费用,那么投保时就应将80%的维持费用从毛利润中扣除。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本项毛利润不含工资部分。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赔偿金额=毛利润率X(标准营业额-赔偿期内实际营业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1的规定为条件)。

保险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营业中断,为了避免或减少停工期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能寻求临时性的替代措施进行营业而发生的费用。

只要这些费用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被保险人的营业额降低或为迅速恢复经营为目的的必要和合理支出,本公司就可以负责赔偿。

比如,厂房发生火灾后,需临时租用普通房屋进行生产或销售,这时就会产生租房等费用。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上述额外增加的营业费用,不能超过赔偿期因增加费用而挽回的营业额与毛利润率的乘积。

公式表述如下:

增加的营业费用≤赔偿期因增加营业费用而挽回的营业额X毛利润率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比如因营业中断而减少的或停止支付的水、电以及广告费等维持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如果保单列明的该项保险金额,低于年度毛利润(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应按相应比例减少。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年度毛利润)x确定的损失金额。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

(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工资的理赔原则与第一项毛利润相同,不同的是:

本条款对于工资损失的赔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赔偿期中的前十三周,这一阶段的工资损失赔偿金额为工资率(A)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数额(B)所得的金额,扣除该阶段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C)。

公式表达如下:

赔偿金额Ⅰ=AxB-C

第二阶段为赔偿期中第十三周以后的剩余期限,这一阶段的工资损失赔偿金额为工资率(A)乘以第十三周以后的营业额减少数额(D)所得的金额,扣除该阶段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E),但计算得出的金额有所限制:

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阶段营业额的减少所得的数额与上述第一阶段所扣除的节省金额之和。

公式表达如下:

赔偿金额Ⅱ=AxD-E,且AxD-E≤Ax50%xD+C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

(1)节和

(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赔偿金额=出险后被保险人为减少营业额损失而增加的营业费用-第一项第2款本公司已确认赔付的营业费用。

且该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以下两部分相加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一部分:

前十三周挽回的营业额x工资率-前十三周中假设未挽回该部分营业额可以节省的工资数额

第二部分:

赔偿期限中十三周后剩余期限挽回的营业额x工资率-赔偿期限中十三周后剩余期限假设未挽回该部分营业额可以节省的工资数额

但该第二部分金额不得超过:

赔偿期限中十三周后剩余期限挽回的营业额x工资率x50%+前十三周中假设未挽回该部分营业额可以节省的工资数额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如果保单列明的该项保险金额,低于年度工资额(即:

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应按相应比例减少。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年度工资额)x确定的损失金额。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审计师费用:

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经注册的会计师审查认可的完整的经营成果记录及全部帐册,这种会计师审查费用是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因此,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投保会计师审计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录2项下的赔偿。

定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本年的在制品(半成品)-上年库存-上年的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特定营业费用=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工资的全部数额+维持业务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或直接费用。

三、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赔偿期限从灾后起计算,一般以月份表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更长的时间不等。

赔偿期限应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保险公司同意后在保单上列明。

利润损失保险只赔付赔偿期内并减去保单列明的免赔期后的利润损失,超出赔偿期的利润损失则不予负责。

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保险期限是保险单的起讫日期;指财产损失的发生要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因此导致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才予负责(财产利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主保单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同,也可以少于主保单的保险期限,如在承保财产保险后中途扩展财产利损险。

但财产利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主保单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而赔偿期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的一段时期,但以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为限。

六、毛利润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毛利润率=(毛利润/营业额)X100%

 

七、工资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工资率=(工资总额/营业额)X100%

八、年度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标准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标准营业额有两种确定方式:

一种是指与赔偿期相应的上年度同期的营业额。

如:

赔偿期为1999年7、8、9三个月,则标准营业额即为1998年7、8、9三个月的营业额。

另一种是采用以灾前几个月的营业额为标准营业额的方法,如赔偿期为7-12月,则以1-6月的营业额为标准营业额。

在计算毛利润损失时,通常还会考虑生产发展及通货膨胀的趋势因素,即将标准营业额加上营业增长因素和通货膨胀因素的百分比后才能得到“更接近实际的标准营业额”,计算公式如下:

更接近实际的标准营业额=标准营业额X(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总则

1.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重要细节”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承保费率和其它承保条件的要素。

2.本保险单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是指被保险人与主保单所列明的财产的利益关系已完全消失。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

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

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

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

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帐册和其他营业帐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时,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与被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将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出险前已向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了相同险种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重复投保中所占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在本公司已支付了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要求支持和配合本公司行使任何权利以及追偿权。

9.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11.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

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见下表: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限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月

11个月

12个月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1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

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录

1、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未投保维持费用或仅投保几项维持费用,那么,在损失赔偿中,增加的营业费用中可赔付的金额应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险的维持费用的比例计算。

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营业费用增加额x毛利润/(毛利润+未保的维持费用)

2、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兹约定,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本公司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本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主险财产保险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存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的应收未收帐册、资料的遗失、受毁或受损,本公司可负责赔偿以下几项,但不得超过本保单规定的各项赔偿限额: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指被保险人应从顾客处收取的但因帐册损毁直接导致其无法收取的一切欠款。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

本公司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美元。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发生以上

(1)

(2)条损失时,必须提供审计师的书面证明,且以审计师能够书面证实的损失金额为限,因此须支付的审计师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以负责赔偿,但所有损失不得超过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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