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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规程制度.docx

企业职业健康规程制度

文件编码:

CXZY.101-2016

 

作 业 文 件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A/0版

编制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荣鑫

批准人:

闫建刚

 

2016-11-15发布2016-11-15执行

长治市长信轧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修改履历

修改时间

版次

修改次数

修改方式

修改章节

 

 

 

 

文件编码:

CXZY.101-2016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厂安全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长治市长信轧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噪声作业分级》

4名词解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5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我厂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有:

噪声、一氧化碳中毒。

5.1噪声

5.1.1产生原因:

主要来源于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水泵、风机启动运转产生的噪声。

5.1.2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5.1.3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5.1.4主要涉及岗位:

红检工、矫直工、调整工、打包工、水泵工等岗位。

5.2一氧化碳中毒

5.2.1产生原因:

加热炉区域控制煤气的设备设施长期腐蚀、生锈不能正常工作发生煤气泄漏,从而引发一氧化碳中毒。

5.2.2中毒机理:

中毒机理是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比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高200~300倍,所以一氧化碳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丧失携氧的能力和作用,造成组织窒息。

5.2.3危害程度:

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

5.24主要涉及岗位:

煤气发生炉、加热炉周围的所有岗位。

6职业病防护措施

6.1防噪声措施

6.1.1产生噪声的设备设置消音器。

6.1.2进入噪声区域佩戴耳塞。

6.1.3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6.1.4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6.2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6.2.1工作中定时巡检,保证设备设施工作正常。

6.2.2操作中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6.2.3煤气区域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修。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奖罚规定:

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3)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总则

2.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

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荣鑫

批准人:

闫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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