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583284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docx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XX市污水处理厂工程

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XXX公司

 

签订日期:

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XX市

 

合同正文: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工程概况

第三条合同文件

第四条合同标的

第五条合同价款

第六条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七条工程进度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第九条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检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机械竣工、联动试车及带负荷试车

第十四条性能考核、工程验收与交接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第十六条双方职责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与索赔

第十八条争议与仲裁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与合同失效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第二十二条工作联络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期

 

XX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发包方)委托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对XX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总承包,承包方同意接受委托。

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发包方:

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项目中,即指“”,或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发包方代表:

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4承包方:

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项目中,即指“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商:

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工程: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施工现场: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合同价款: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工期: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开工日:

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年月日。

1.13机械竣工:

承包方按设计图纸完成合同装置全部施工任务,设备运转合格并已完成设备、管道内部处理及电气仪表的现场调试工作。

1.14机械竣工证书:

合同装置机械竣工后,经发包方和承包方联合进行机械竣工检验合格,由双方共同签发确认机械竣工的证明书。

1.15联动试车:

合同装置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联动程序连续操作运转或模拟操作运转(即无负荷联动试车)。

1.16负荷试车:

联动试车项目已全部合格,合同装置进污水,进入带负荷调试阶段。

1.17合同项目验收证书:

合同装置建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监测,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的确认合同装置已验收的证明书。

1.1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违约金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小时或天/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里程碑计划:

指经发包方确认的由承包方按本合同总工期的要求而编制的施工与进度计划,并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与支付数额的具体文件。

在此文件中,应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的工程形象进度作具体的量化描述。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工程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

XX市污水处理厂内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辅设施,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围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外部供水、外部通讯线路及外部道路等。

(内容待定)

2.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5资金来源:

发包方负责筹措工程建设所需全部款项,发包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给承包方。

第三条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书;

(2)合同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

(4)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合同标的

4.1发包方同意将XX市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委托承包方承担。

(内容待定)

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2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设备及配套设施规格要求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3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

4.4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

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6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

4.6.1为使“合同项目”的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生产操作等工作顺利进行,承包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对合同工厂、施工、安装、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与性能考核提供服务、指导。

4.6.2承包方选派有经验的和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对发包方自费派遣到承包方的工厂或“合同项目”类似的工厂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维修和生产操作培训。

4.6.3承包方有责任在其办公室和设备制造厂接待发包方技术人员和设备检验人员。

4.6.4工作协调

在承包方人员到达“合同项目”工厂现场后,应通过双方代表相互协商一致,决定总体工作计划(应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

承包方人员应该在发包方组织下按照双方决定的计划开展工作。

若工作计划要作必要的修改,则双方现场代表之间应达成一致协议。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元;合同双方的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的约定进行项目决算。

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也可在下列条款中说明)

第六条支付和支付条件

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照6.2条款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付款方式采用电汇或银行汇票。

承包方提供发包方为收款发票。

6.2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项目”总承包工程款的原则:

(待定)

第七条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年月日前联动试车结束,年月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工期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年月日。

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未能在合同期内竣工并完成负荷试车,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7.2条款;反之,承包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竣工并完成负荷试车,发包方将给承包方奖励,每提前一日奖励万元。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

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8.4.2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

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

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

8.5.1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

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8.8双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无论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9.1发包方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双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承包方提供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质量负责。

9.2承包方按《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双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发包方提交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条设备和工器具的采购及检验

10.1承包方采购设备工器具

10.1.1承包方将按照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和施工图设计所附设备工器具表,进行设备和工器具采购工作,与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其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

10.1.2承包方采购的主要设备和工器具,应有制造厂的相关质量文件,承包方承担设备/工器具的监造和检验责任,对设备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记录。

发包方可以前往设备/工器具制造厂检查“合同项目”设备/工器具的制造和检验的过程(费用自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的认定。

如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及进度问题,有权向承包方和/或设备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但承包方将对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质量、规格、性能负责。

10.1.3承包方承担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所有运输、保险和商检等的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发包方有义务在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10.1.4发包方应为承包方免费提供设备/工器具的保管场所,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

11.1施工原则

11.1.1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

11.1.2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

发包方11.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

11.2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11.3里程碑计划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

发包方应于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确认。

11.3.2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1.3.3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1.4开工及延期开工

11.4.1承包方计划开工前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

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

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1.4.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1.5暂停施工

11.5.1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5.2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5.3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及合同工期顺延。

11.5.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6工期延误

11.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

(1)发包方未能按第11.4.1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违约;

(4)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6.2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6.3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合同工期的时间。

11.7机械竣工

11.7.1承包方必须按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合同装置达到机械竣工。

11.7.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本工程达到机械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8施工临时设施

11.8.1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方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免费提供一块场地(或现有建筑物),供承包方(含分承包方)建设(或作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

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备(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等。

11.8.2合同装置机械竣工后,承包方负责拆除施工现场自建的临时设施,并自费清理现场发包方。

11.9安全施工

11.9.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相关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9.2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1.9.3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工程设计变更

12.1.1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变化导致施工图设计不能按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之后实施。

12.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括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材质,增加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内容等)。

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合同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的约定执行调整合同总价和(或)延长合同工期。

12.1.3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2.6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与方式双方按照本合同书第6.2款执行。

第十三条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

13.1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机械竣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认合格七日内,双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3.2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现(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文件资料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与交接

14.2验收

14.2.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4.2.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签定“合同项目验收证书”。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

14.2.3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发包方未能按照14.2.1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则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原则上承包方应该接受,但双方需另签协议。

14.2.4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范围

包括本合同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道、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合同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

15.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6个月。

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

15.3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应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修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六条双方职责

16.1发包方责任

16.1.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

16.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6.1.3协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有关手续,以使承包方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6.1.4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