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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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

浅谈我市异地商会规范化登记管理之对策

行政审批处冯彦彬

2010年8月

一、课题调研的背景

商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商办企业的从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工商界的桥梁和纽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市外来人口以每三年净增百万的速度迅猛增加,异地人员在宁波投资兴办的企业亦日益增多,对宁波市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到去年底,我市登记的外来人口为359.62万人,居全省首位。

2009年4月浙江省民政厅出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各市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在“宁波市温州商会”和“宁波泉州商会”试点登记的基础上,各地来甬投资的企业界人士要求成立异地商会的情况越来越多。

鉴于目前国家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尚不健全,工作中没有现成的规章可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何进行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将是异地商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本次调研的目的。

二、对我市异地商会的调研情况

2010年初课题确定后,行政审批处调研组首先走访了宁波市工商联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听取了两个单位就目前宁波市异地商会发展的情况的介绍;第二步我们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进行了走访、考察,听取商会负责人关于商会自身建设的情况汇报,采用与商会会长、秘书长、企业家座谈交流的形式,对商会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设立标准和商会在筹备成立登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第三步我们采取了发送问卷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对其他异地商会,就商会的运行情况、会员发展、专职人员配置、商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商会党组织建设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建议等进行了调查。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我们对宁波市异地商会的发展状况有了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

三、我市异地商会的现状

2003年1月,民政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

2004年11月宁波市温州商会作为宁波市第一个异地商会、2005年5月宁波泉州商会作为第一个外省籍的异地商会分别在宁波试点成立登记;2009年4月浙江省民政厅出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各市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异地商会登记工作;我局于2009年5月发文《关于贯彻<通知>的实施意见》,9月又授权市工商联作为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之后,宁波市湖北商会、宁波市湖南商会、宁波市山西商会、宁波市安徽商会、宁波市绍兴商会、宁波市舟山商会、宁波市兰溪商会、宁波市衢州商会先后注册登记,目前在市本级登记的异地商会共有12家,其中省级5家,市级5家,县级2家(其业务主管单位有10家为市工商联,2家为市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在各县(市)区登记的有9家;商会成立党组织的有4家;据了解还有四川、东北、江苏、河北、山东等外省籍企业界人士有筹备异地商会的愿望,有的正在积极筹划之中。

异地商会成立运行以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教育、引导、帮助广大会员弘扬“家乡文化”,树立商会整体形象,维护企业权益、协调会员行为、加强两地经贸往来与文化交流;各地商会的成立,使在甬各地企业家由原来的一盘散沙变成了有组织有秩序的社会团体,通过举办各项有意义的特色活动,不仅服务于商会、服务于会员企业,而且在促进人员就业(特别是外来人员和大学生)、增强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促进家乡和宁波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还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回馈桑梓”报答社会,如助学捐款、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

在“十一五”期间宁波市各异地商会共捐款捐物达1800多万元,增强了广大会员对商会的归属感、尊重感和团体感;各地商会还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不断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努力将自身打造成合作、交流、发展、共赢的平台,在沟通政企、交流信息、整合资源、拓展市场、维护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我市异地商会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主要问题

异地商会的产生和发展,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和经济融合的大势。

一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其经营活动,而外来投资商、企业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却迫切需要当地政府的指导、支持、关心和帮助,商会就自然成了异地在甬投资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

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作为异地在甬投资企业,需要发挥商会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及优势,把分散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凝聚在一起,组合成新的社会力量。

三是权益维护的平台。

异地在甬投资企业,在现实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其合法权益有时甚至遭受侵害,需要通过团队的力量来解决单个商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商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之安心、放心经营。

四是情感交流的渠道。

外地在甬投资者大都远离家乡和亲人,受语言和环境等因素影响,渴望组织起来相互沟通,用乡音交流感情、互通信息,营造“家”的感觉。

异地商会作为社会组织的新生事物出现,其积极作用和意义毋庸置疑,显而易见,但从市本级异地商会登记过程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尚未健全。

社会需求与社会组织管理有时是不同步的,特别是当社会需求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冲突时,合理的社会需求因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时,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也将变得力不从心。

国家对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还在积极探索中,没有现行的政策法规规定,目前在我市异地商会登记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9)75号]。

笔者认为仅有的法规、指导性文件都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例如怎样理解和确定作为会员的“外来投资企业”,原籍为外地的本地经商、办企业的人士是不是“外来投资企业”?

我们将异地商会定位于“人的联合体”还是“企业联合体”,在登记过程中如何把握?

又如作为商会发起单位的企业,规定“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那么企业的影响力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是注册资金还是企业净资产或者年纳税额?

因此在登记管理过程中,需要登记部门自己掌握,缺乏相应的政策作为依托,发展异地商会存在难以突破的政策“瓶颈”。

(二)从参加几次异地商会筹备成立会员大会召开的情况来看,异地商会的前身多为没有注册登记的同乡会或同乡联谊会;异地商会成立后,以前同乡会的个人会员很自然地转为了商会个人会员。

从走访的几家商会中了解到:

商会负责人出于浓厚的乡缘情愫,对这种现象没认真对待,得过且过,致使许多个人会员参与到商会各项活动之中。

尽管在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内容体现不出来,但这种现象是存在的。

(三)异地商会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沟通政企、服务会员、交流信息、整合资源、拓展市场、维护权益等责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带好这种团队,就要求我们的商会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等等。

而目前商会负责人、秘书长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资质、工资待遇等没有现成的标准,专职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性。

(四)异地商会筹备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多以文件对文件的形式互通信息,经常性沟通联系不够。

五、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

“健全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温家宝总理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支持和鼓励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宁波市经济发展规模,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仅需要全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各异地商会的积极配合。

对政府部门来说,异地商会是市场发育成熟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中介的有益环节,是可以信赖、需要支持的市场主体,广泛地探索异地商会建设基本经验,有序地推进商会组织建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笔者认为作为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更好地使异地商会健康发展,使其充分发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的作用,除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展外,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环节的把握上应注重一下几点:

首先,将以往“宁波市XXX商会”的组织名称变更为“宁波市XXX企业联合会”。

笔者认为异地商会吸收的会员既然是单位会员,那么异地商会的定位应该是“企业的联合体”,而非“人(企业家、商人)的联合体”,以“职业属性”为纽带和以“人”为纽带成立的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过去我们总是习惯地将外地籍企业家结成的组织称为“异地商会”,突出了这类组织作为“人的联合体”的属性,而忽略了这类组织向行业自律性组织发展的可能性。

“异地商会”如果定位于“异地籍企业家(商人)的联合体”,那么,这些以籍贯异同为联络点成立起来的组织,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老乡会、同乡会”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类组织必须严格禁止,限制成立。

以上是我们将外地籍企业组织定位于“异地商会”所产生的逻辑后果。

但如果我们将所谓的“异地商会”定位于“来自同一籍贯的投资企业所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结果就不一样了。

外地籍企业家到异地投资,最需要政府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并非是他们作为一个外地人所遇到的困难,而是他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遇到的各种困难,他的诉求是以企业的名义出现,而不是以他作为“某地商人”个人的名义出现的。

在这方面,我们在调研中有所发现:

某个以“同一籍贯的人”为纽带组建的“异地商会”,会员组成有企业会员、个体经商户,还把在甬工作的各色人等都吸收进来,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利益诉求,商会内部有拉帮结派、商会中又成立了许多“以县、市”为情缘的小团体,使商会正常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事实证明:

不能以“同一籍贯的人“作为纽带成立组织,而应以“企业联合体”来为“异地商会”定性。

因此笔者认为“异地商会”的提法应改为“宁波市XXX企业联合会”比较合适。

第二,异地商会是企业家的联合体,企业家是要扛大旗的。

要增强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创造更高的社会公信度和社会影响力,就应对发起单位的资质严格把关,从企业的雄厚实力(注册资金、年纳税额、净资产等)、诚信敬业和知名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在原籍来甬投资的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笔者认为:

宁波作为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省级异地商会发起单位(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应低于1000万元;市级异地商会发起单位(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单位会员必须是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宁波投资的企业,属于股份制的,须为最大控股方。

一个会员企业无论股东多少,只能委派一位负责人担任该企业代表;会员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负责人代表该企业加入商会的,必须出具盖有企业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控股股东须持有外省(市)的身份证。

第三,“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正确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规范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章程文本对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会长、秘书长的职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长一般来说是该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会长是商会的带头人,是商会的一面旗帜。

而商会秘书长不仅是领导班子成员和会长的得力助手,更是商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商会的日常工作需要秘书长组织实施和处理,这就好比部队的司令和参谋长,其在商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因此,笔者认为,异地商会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等优秀品质。

为了增强组织的运转高效,确保异地商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活力,秘书长在本届内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第四,一个人的生命在于运动,一个组织的活力在于活动。

商会是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间组织,没有活动就失去生命力。

做好这项工作重点在实践,关键在于专职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

因此在异地商会的专职人员选拔任用中,不仅要看学历和文凭,还要充分考虑作为专职人员是否树立“三种精神”,具备“四项基本功”,坚持“四勤”的工作作风。

“三种精神”是指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四项基本功”是指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勤”是指脑勤、口勤、手勤和腿勤。

而作为商会除了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之外,更应该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和待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和缴纳保险金等形式,解除专职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增强商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商会发展,增强组织活力和吸引力。

第五,为保证异地商会的民间化和自治性,会员企业不得授权委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出任商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不得授权委托其作为会员企业代表参与商会活动;由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出任商会会长及法定代表人;出任商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等职务的人员,不得再上会领取任何报酬。

禁止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在商会中兼职,严格控制国家机关退休公职人员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职务,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职务的,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异地商会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发展有序、引导有方,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就能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如果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就容易异化为同乡会等联谊性质的组织,以异地商会之名,不行异地商会之实。

因此,作为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细化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排除一切干扰,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登记一个,不能草率从事,更不能人为地去硬性推动。

同时,在登记过程中,加强对会员加入党组织情况登记,为深化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健全党组织,加强党对异地商会的领导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我们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深入学习实践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高度重视异地商会的质量建设,积极探索新方式、新途径,为异地商会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保增长、抓转型、促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是本人在学习、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的一点个人体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观点定有许多不妥之处,请领导、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同时,在此次调研过程中,对为我提供过帮助的市工商联、市民管局、宁波市各异地商会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

宁波市异地企业联合会筹备成立、登记成立阶段提交材料:

序号

异地企业联合会筹备成立阶段

异地企业联合会成立登记阶段

1

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单位的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其会员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单位盖章)

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等)

2

原籍地政府赋予异地企业联合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

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省级异地商会发起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市级异地商会发起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公务员不得兼任异地异地企业联合会职务(含名誉职务)

5

联系的会员名册、会员入会申请表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

《社会团体党员情况登记表》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7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

8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费收取标准

9

《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1

验资报告(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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