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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四、现行宪法的修改
1、1988年第一次修正。
2、1993年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的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原则。
三、法治原则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认功能、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二、宪法典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特点、对人的适用、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
概念:
是指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实质:
无产阶级专政。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供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特点: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具有历史性、具有民族性。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新人。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种类:
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会议制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特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第二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
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虽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四、选举的程序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五、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3、联名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12名。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台湾省:
1、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物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法律:
1、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同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泊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2、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
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特点:
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
二、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
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权利: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二、基本权利效力
立法权的制约、对行政权的制约、对司法权的制约。
三、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四、基本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五、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1、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
3、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4、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的特点
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二、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
任期:
5年。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程序: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任期:
5年。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制度:
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
程序: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公布法律。
九、常设性委员会
是指各专门委员会。
十、临时性委员会
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物质保障权。
8、其他权利。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杜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5年.
四、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五、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四节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国务院的任期
5年.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五、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部长、主任负责制。
八、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九、审计机关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任期:
5年。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
人民代表。
任期:
5年。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制度: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程序:
议案通过程序、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罢免程序。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
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性质地位:
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任期:
5年。
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
九、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言论免责权。
5、物质保障权。
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
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
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忙、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任期:
5年。
体制:
首长负责制。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权。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设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审计机关等。
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人员。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设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街道办事处。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任务:
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
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地方:
1、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2、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
3、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
专门:
1、军事法院:
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2、海事法院:
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3、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4、森林法院:
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任务:
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