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树林中心小学办学章程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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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树林中心小学办学章程供参考

宝塔区松树林中心小学办学章程

(2009年9月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校各项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贵阳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是宝塔区教育局管理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设附设幼儿园一所,中心学校地址松树林乡前马坪村。

第三条小学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条学校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

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还要不断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善教育环境,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

第六条学校培养目标:

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是:

快乐健康自觉自信

学校校风是:

扎实进取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在松树林乡居住满6周岁儿童,都无条件接收在我校依法入学,接受小学教育;年满3周岁儿童,都无条件接收在我校幼儿园入园就读。

第十条学校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一条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管理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不得开除学生,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两免一补”政策。

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掌校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并定期参加提高培训。

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学,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校内外各种关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

第十九条学校的教导处主要要协助校长制订并实施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考勤考核工作、不是管理工作;学校的总务处要积极主动地与教务处配合,保证教学用品的采购和供应,改善办学条件,同时还要管理好经费和校产,指导后勤、指导学生劳动;学校德育处要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德育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及时。

第四章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上级核定教职工编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和教职工工作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

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制度。

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体系。

评价要以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质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

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停薪留职,坚决清理在编不再岗的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

第五章德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贯彻德育为先、育人为先的指导思想,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

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三十条学校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中小学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

教师是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升国旗制度。

每年要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训练学生。

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高度重视班级管理。

要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关心爱护学生。

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

第六章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发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

要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程,开足课时。

不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

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中小学生用书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选用教材,任何人都不能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视制定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

要按学期或学年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

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务日志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学校切实保证教学时间,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调整假日。

需要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县教育局批准。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教育部门同意的竞赛活动。

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教学任务,要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作业布置数量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为准,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

教师要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

提倡教师分层次、有选择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方式惩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校取消统一的早自习,倡导进行早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不早于8:

00组织学生上课的作息时间规定,小学生每日在校时间(含自习、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要保证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学习等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负担的错误行为;严禁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

第四十三条学校认真组织对学生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要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加强与周边村民委员会、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顿治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参与建立村民、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农村、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安全、体育、卫生、艺术与健康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领导及安全全管理人员要对校园危险设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

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

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第五十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定期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生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或穿行学校。

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放假(寒暑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家长通知书将有关安全要求和提示告知家长。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里、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举行大型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发家长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至少开展一次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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