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并购交易所涉境内主要合规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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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并购交易所涉境内主要合规审批流程

 

1-并购交易所涉境内主要合规审批流程

并购交易所涉境内主要合规审批流程

及股权质押主要法律程序

一、国有企业并购交易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和相关文件2

二、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及相关文件3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并购的审批3

(二)上市公司一般并购的审批程序4

1、要约收购审批程序4

2、协议收购审批程序5

3、间接收购审批程序6

4、豁免申请的审批程序7

三、境外投资并购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及相关文件7

(一)并购交易境内报批流程7

1、并购方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7

2、并购方获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8

3、并购方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登记8

(二)并购交易境外报批、登记及公告程序9

四、境内公司股权质押的主要条件和法律程序9

(一)核实股权合法有效并可质押9

(二)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10

(三)实现质押权11

注:

1、本文所列并购交易所涉境内主要合规审批流程,依据现时有效的主要(而非全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作出,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应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2、本文所列为通常情况下的合规审批流程及股权质押法律程序,具体情况下,根据业务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能还须增加流程及法律程序。

一、国有企业并购交易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和相关文件

国有企业转让其产权给国内其他企业,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包括:

(1)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产权监管机构批准: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确需采取协议转让的,中央国企要经国务院下属的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批准;

(2)对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有权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转让价格以核准或备案的价格为参考依据;

(3)在依法指定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或收购;特殊情况下,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的办法;

(4)转让完成后,要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出相应的变更并办理必要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相关文件:

(1)国资委或其授权的监管机构同意收购或出售的批准文件;

(2)评估报告及有权批准机构对评估报告的批准或备案的文件;

(3)转让或收购合同;

(4)变更的国有资产登记表。

二、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及相关文件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并购的审批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重大资产指购买、出售的资产(包括相应的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总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

(2)如购买人或出售人之一或均为上市公司,需经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后次日进行公告;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编制的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的财务顾问申报,抄送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4)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自受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如未实施完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报告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并应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相关文件: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决议;

(2)申请文件副本;

(3)证监会核准文件;

(4)资产购买或出售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5)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施进展情况报告。

(二)上市公司一般并购的审批程序

1、要约收购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收购人持有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一上市公司后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发出全部要约或部分要约;并应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送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及对要约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2)15日后如证监会表示无异议,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其要约报告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的律师意见书;

(3)被收购公司应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提出建议,并聘请专业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公司公告收购报告后20日内,将其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告;

(4)收购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应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相关文件:

(1)收购人的关于收购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的律师意见书;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书和律师意见书;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转让结果的报告;

(4)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公告;

(5)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

2、协议收购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旨在拥有权益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20%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超过20%但未到30%的应编制详式权益报告书,还须聘财务顾问对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属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进行的,或因继承取得的股份除外;

(2)收购人旨在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不超过30%的可通过协议收购;超过30%的应用要约方式收购,但可以根据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如取得证监会豁免的,可执行收购协议;

(3)上述收购人自取得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应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的律师意见书;

(4)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应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

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每30日公告一次相关股份过户进展情况。

相关文件:

(1)简式权益报告书或详式权益报告书;

(2)在详式权益报告书的情况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3)证监会发出的准予豁免的文件;

(4)公告的收购书、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意见书;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转让结果的报告,或未完成的报告。

3、间接收购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股份5%到30%,应按协议收购处理;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应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超过30%的,应向所有该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相关文件:

(1)简式权益报告书或详式权益报告书,在详式权益报告书的情况下,附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2)收购人和被收购方董事会和股东会(如有的话)关于收购或出售的决议,公告的收购书、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及律师意见

(3)收购协议;

(4)超过30%的全面要约的通知书;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办理股权转让结果的报告;

(6)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4、豁免申请的审批程序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时,应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否则证监会有权不予受理;

(3)如当事人属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占股比例超过30%等条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4)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聘请专业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相关文件:

(1)上市公司已就收购或出售资产、股权履行的报告和公告文件;

(2)豁免要约申请书;

(3)简易程序申请书;

(4)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书;

(5)证监会关于豁免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投资并购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及相关文件

(一)并购交易境内报批流程

审批流程及涉及的审批部门:

1、并购方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

根据《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并购方获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应经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规定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如并购交易涉及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还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在境外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可向境外使领馆征求意见,如同意,即向并购方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并购方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并购方企业履行上述报批流程并获得批准后,即可办理资金汇出等手续。

相关文件:

(1)境外投资申请书;

(2)申请人(国内企业)的章程及境外投资相关的协议和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4)中央企业还需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和资格的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并购交易境外报批、登记及公告程序

1、关注并购交易根据目标企业注册地国(或所在国)的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登记及公告程序情况(如反垄断申报、外汇管理登记、外资企业管理登记等)。

2、关注并购交易不存在目标企业注册地国(或所在国)并购交易相关规定中的限制、禁止性情形(如对资金来源的限制等)。

四、境内公司股权质押的主要条件和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境内公司股权质押的主要条件和法律程序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核实股权合法有效并可质押

核实出质人为拟质押股权的权利人且股权无权利瑕疵。

出质人应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等权利证明,为拟质押股权的权利人;拟质押股权未发生仲裁、诉讼等争议。

核实股权不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形。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押。

如股权存在不可转让的情形,则不能设定用于质押。

具体应注意审查:

股权未被查封、扣押;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其股权须符合《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权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审议程序。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三)实现质押权

质押权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实现。

协议实现指由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押权,质押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实现则指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押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押权。

在具体行使质押权过程中,还需关注下述问题:

实现国有股质押权的特殊问题。

国有股用于质押后,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商业银行实现股权质押权的时限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因此,在实现质押权时应注意不超出前述两年时限。

质押股权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防范。

可在相关并购贷款合同中约定,出现股权价格大幅下降而无法覆盖我行贷款风险情况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根据我行要求提供新增担保或提前还款等保护我行权益的措施。

以境外公司股权质押,质押权生效等问题通常适用公司注册地国(或所在国)有关股权质押法律,应注意确保股权质押的操作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质押权无法实现而须诉诸执行的情况下,诉讼管辖地如为境内,还需关注境内法律判决在境外是否可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及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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