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汇编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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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汇编修订版

IBMTstandardization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汇编修订版

 

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安匀煤矿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汇编)

 

编制:

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安匀煤矿技术部

第一部分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条:

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安全运转,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全矿机电设备、电缆、直径80㎜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及其它有兼职设备管理员和兼职防爆检查员,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机电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的台帐及供电、排水各系统图纸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帐和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推行微机管理。

第五条:

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设备综合考核分数,编制报表及时上报矿分管领导和公司机电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专职机电维护班长参加的设备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

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旬一次的定期检查。

第七条:

机电科要有足够面积的设备库,以存放备用和闲置的完好设备,设备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每年一至二期的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的)、各工区设备维护人员及各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工区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机电科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型的设备维修竞赛和机电设备管理安全知识竞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在机电矿长组织下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进行追查、抢救、抢修,分析并制订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监察,管理工作,凡有机电设备的单位必须服从机电科的管理,同时应不断向机电科提出建议、意见,以便共同搞好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机电科长每月29号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有采、掘、运、机电区长参加的机电工作会议,总结本月设备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月设备工作计划。

分管设备的科长每旬必须召开一次机电、采、掘、运、机电维护班长会议,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凡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维护班长应兼设备管理网员,在业务上受机电科的领导。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一)由使用部门提供设备型号,设备组再汇同企管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一般设备由设备组报机电矿长审批,大型固定设备应报公司审批。

(二)购置计划由设备组编制,填写“机电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矿长审批后执行,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设备的验收:

机电设备、电缆、管材等到货后,供应科及时通知机电、财务、企管共同验收,在各方确认合格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入库。

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配件的妥善保管。

经验收如发现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无“MA”有效证件及应随资料不全者,由供应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的入库: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由保管单位定期检查,保养,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严禁拆套使用,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50-100元。

第十七条:

设备的领用与出库:

领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经机电矿长鉴字同意,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鉴字方可使设备、电缆出库,否则不准出库,违者一台次罚设备保管员20-30元。

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大值班人员签字领用的设备,设备保管员及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出库后的两天内到设备组补办正式出库手续,否则一台次罚责任单位(人)20元。

(一)采煤工作面安装,掘进头开工应根据设计或矿调度会要求,提出需用设备计划,经科领导批准后交设备组,设备组应在三至七天内完成设备的准备与发放工作。

(二)常规生产所需设备必须在每旬维护班长会上提出,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组织并发放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三)因生产急需更换或领用设备,必须经科领导批准后,设备组方可发放设备。

(四)各单位应由维护班长领用设备,否则设备组有权拒发设备。

(五)领用设备时,应听从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挑选设备,否则设备管理员有权拒发设备。

(六)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应带设备台帐,现场办理手续,若因生产急需(夜间)在领用后,应及时到设备组补办手续。

(七)对供应科新进的各类机电生产设备,领发严格执行签发手续,对检修完好验收过的各类设备,须到企管部门签发旧设备领料单,领取设备时,凭单连同设备卡、单位台帐一块领发。

第十八条:

设备的入井:

必须持有机电科设备组签字发的“设备下井合格证”,特殊情况下,应由矿值班人签字,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违者一次罚把钩工20元/台,无理强迫把钩工下井的罚50元,设备管理员不见设备防爆合格证及完好证随便签发下井证的一次罚款20元。

(一)对新购设备,电缆、配件、材料“四证”不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号的严禁下井。

(二)各单位下料人员持“设备下井验收单”(有合格证)下设备,设备范围为:

防爆开关,带有防爆电机的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采掘运输设备的电动机、齿轮箱等大型零部件,10㎜2以上矿用高低压电缆,高压防爆供电设备,各类保护电器、五小电器等。

(三)井下常用通讯电器设备,信号装置,五小电器设备,通讯信号电缆,入井前须经过拆封,检查验收,其领用须到设备组盖章登记,不符合入井标准的不得下井。

(四)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设备下井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安排下井。

第十九条:

设备的安装:

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保养、试验。

(一)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由生产、技术部门于一月前向安装单位提出设备和安装计划。

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计说明书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禁止未经检修和设备倒装。

(二)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峒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安装。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竣工后的验收、移交:

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生产科、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由安装单位继续处理。

无特殊原因预期处理不好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从重处罚,处理好后再按以上规定移交。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上级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部分因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录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验收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如条件具备使用单位愿意自己处理也可以),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

此种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管理员及使用单位要加强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安装单位要抓紧,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等,尽快处理合格,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事故。

设备安装验收后安装技术资料和验收单存入设备档案。

第三章设备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职责范围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

(一)机电科职责:

1、负责全矿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安装、检查、维修、整改。

2、所属机房峒室和新增设的机房峒室的达标和升级的各项工作。

3、新运输大巷、采掘头面生产前的供电设计,供电线路安装。

4、排水系统管路和防尘主干线路的安装、维护,事故处理以及拆除回收。

5、固定设备、流动设备和电器设备的大、中修、技术改造,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填写、整理上报工作。

6、流动设备、电器设备、五小电器的检修、验收、入库和发放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保管及发放。

7、备品、配件的加工、制造。

8、除采掘、辅助单位管理范围外的所有高低压电缆的整改、吊挂和故障处理。

9、全矿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鉴定。

10、地面防雷设施、井下供电、五大保护的安装、检查、试验、登记、维护和故障处理。

11、搞好设备润滑工作,并做好润滑档案管理。

12、全矿井上下通讯设备及线路的检查。

13、25KW以上绞车安装。

(二)采掘单位职责:

1、从采区变电所馈电开关出线端或中央变电所出线的下一台馈电开关开始至采掘头面所有的机电设备及电缆的吊挂、整改工作。

2、所属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润滑、小修及设备故障的排除。

3、小型电器(线盒、按钮、电铃、照明灯、煤电钻)和控制电缆的安装、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和拆除回收。

4、安装移交后,设备的移动和拆搭火。

5、备品、备件、备用设备的妥善保管、闲置设备、电缆的拆除和回收。

6、掘进头供电线路及风水管路的延长及维护。

7、所属设备的帐、卡、物要对应,每月与机电设备组核对一次。

(三)运搬工区职责:

1、所属机电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润滑和故障排除。

2、所属设备的大、中、小修和技术改造。

3、负责所属电缆的管理、整改、吊挂、更换和拆除等工作。

4、所属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及安全设施的安装、检查、试验。

5、所属绞车及钢丝绳的检查、保养、更换和回收工作。

6、本区域内的五小设备及控制线路的安装、保管、维护和拆除回收。

7、矿车的维护、修理及故障排除。

8、主要运输大巷下山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拆除回收。

9、负责本单位大修计划的落实和资料整理工作。

10、做好本单位的图牌板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通风工区职责:

1、局扇及附属开关的安装、管理和拆除回收工作。

2、井下甲烷断电仪、监控系统线路及附属开关的安装、维护、管理、维修、检查和拆除回收。

3、井下通信系统的安装、维护、管理、检查和拆除回收。

4、其它同采掘工区。

(五)办公室职责:

1、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检查、润滑和保养。

2、所辖设备的小修和故障处理。

3、从主干线路下接的动力照明线路的安装及用电设备的拆搭火。

4、地面管路(水气)的安装维修。

(六)供应科职责:

1、按矿安排计划及时购置设备和备品、配件。

2、负责新购设备和配件的管理和发放。

3、备件帐、卡、物必须相符,合理制定备件储备定额,领退手续齐全。

4、做到库房整洁,保管良好。

5、逐月将设备及配件库存量上报企管科并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

6、设备禁止露天存放。

7、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

8、做好润滑油的管理及送检;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更换、使用维护、定期检查及检修

设备的更换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再汇同生产科及有关领导研究确定。

为促进各工区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50-100元。

新进新型设备,使用单位确因技术水平低,需机电科人员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由调度室具体安排。

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直至处理好为止。

此种情况只限1-2次,以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

1、各单位在帐设备,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严禁违章使用设备,严禁只用不修,拼设备。

2、各单位在帐设备必须达到《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机电科设备组每天至少有1人下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在规定之日内处理,否则按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3、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设备,严禁擅自拆套,不得丢失、埋压和私自调配(正常设备磨损除外),违者追究领导及分管人员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4、对井下各单位各类设备(尤其指开关、水泵)的备用台数一般不得多于1台,特殊条件的经设备组批准可备用2台,对备用设备要切实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保管不善出现问题予以经济处罚。

5、备用设备、备品、备件必须摆放整齐、清洁卫生,严禁放在积水、淋水及杂物处。

严禁将备品、备件乱丢、乱放,否则予以处罚。

备品、备件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机电科修理车间及设备组应及时登帐,监督各单位及时回收旧备品、备件。

6、各使用单位要保持设备、电缆清洁卫生,设备及电缆上不得有积尘、喷浆料等.设备要摆放整齐,2台及2台以上五小电器要集中摆放,严禁落地,电缆吊挂整齐不得交叉盘圈;各种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认真搞好设备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设备管理网员每周必须和机电设备组核对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

不按时核对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坚决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要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五条:

所有设备操作司机和维护员都必须实行包机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各单位主要设备必须悬挂包机人员名单,各岗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等,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各大型主要设备的学员和新进岗的学员,在培训期间机电科派专人负责带培,未经考试合格发证,不准单独操作,否则出了一切问题追查有关单位及带培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固定设备必须有运转(行)记录,三班制岗位司机、维护人员必须有交接班记录,记录要清楚、齐全;记录薄要清洁、完整,不准乱写乱画,更换下来的要专人统一保管,并至少入档贰年,违者发现一次罚20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维护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月底交机电科,不得乱写乱画,缺页少张,否则缺少一张罚20元,到期不交者,罚50-100元。

维护员要腿勤、眼勤、手勤,要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利用维护时间把设备故障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要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损坏的及时更换,以确保安全运行,否则将按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损坏、埋压、丢失设备,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款;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如需折除、移交,必须事前通过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移交手续,否则一台次罚款50-200元。

第三十条:

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并要做好加油换油记录,各重要设备建立润滑卡片,切实做好润滑管理工作。

设备的润滑机构:

各工区要配备兼职润滑网员,润滑油必须化验合格,由供应科专物盛放标明牌号,专人妥善保管,定量发行,严禁不合格的润滑油投入使用;如因油脂不合格,将润滑机械造成部件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损坏程度予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工区(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未遂记录薄,认真做好记录,由各工区技术员及时统计、分析,上报矿安监站、机电科及矿有关领导,违者一次罚款20元。

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场地、设备部位和原因等,机电科要汇同安监站、生产科、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领导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设计、制造部门反映或安排有关部门修理,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十二条:

设备发生事故,各单位应及时回报机电科,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所出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检修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检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如需影响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向生产部门报告,经生产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故意影响生产论处,并视其影响程度罚款。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年计划提前两个月于每年十月报机电科),机电科技术员提前一个月统一汇编编制,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违者追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矿设备的修理部门

(一)设备检修,原则上由机电科修理车间负责。

(二)本矿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修理但必须做好检修记录。

(三)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登记填写“设备外委检修单”,报机电矿长签批外委修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外委。

第三十五条:

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否则一台次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六条:

移动设备的中修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应提前五天向机电科申请,经机电科及有关领导批准,设备组验收,本矿有能力自修的自修,不能自修的由机电科另行安排。

设备的零部件要齐全,缺丝少件的按有关规定罚款(按设备回收条款执行)。

由使用单位设备网员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按计划下达的检修设备,修理车间必须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对不因客观条件限制完不成检修任务或达不到检修质量标准的,一次罚款50—100元,并由修理车间限期修理或翻工,所有一切损失自负。

第三十八条:

生产部门临时安排的急用设备的检修,机电科修理车间要克服一切困难抢时修理,所用加班工时由修理车间如实报机电科分管领导,机电科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

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影响生产,否则根据影响程度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制订施工措施,报机电矿长、总工、安全站审批。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完成送交手续,否则不准开工,违者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供应部门要组织好维修备品配件的供应、保管、储备工作,以满足检修工作的需要,因计划不周或因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配件短缺,影响检修、耽误生产引发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损失大小予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企管科。

机电科技术员牵头,会同设备管理员、检修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操作工等人共同参加,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效能测定,要坚持以各种测量仪表、仪器为标准,严把质量关。

经验收符合检修质量标准的,由机电科技术员签发合格证方为合格。

对确因老化、严重损坏或属于本身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达不到检修质量标准的或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执行单一并收取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

对造成设备事故的加重处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产及重大工程的检修

(一)停产检修要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解决的主要设备缺陷、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等重要问题。

停产检修和重大检修工程开工前,负责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包括:

检修项目、内容、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等,报机电科长、安全站长、矿总工、机电矿长审批。

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讨论,制定保证措施,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汽和停机等全面的具体事宜方可开工检修。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做好详细的检修记录,检修竣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验收,隐蔽部位由机电技术员组织阶段性验收。

(二)检修完毕后要保证有充分的试运转时间。

第四十三条:

检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设备的日常检修、中修费用直接纳入生产成本,并应与各工区(单位)检修材料费,承包指标直接挂钩考核。

为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各检修单位和人员要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修旧,以旧代新。

对修旧利废、降低成本有明显成效的工区(单位)及个人,应予以表扬,并由设备组向矿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书面建议,予以适当奖励,反之,亦建议予以适当罚款。

(二)设备大修由设备大修理资金中支出,此资金应按规定的提率提取,由机电科设备组按计划掌握使用,财务科负责财务管理,企管科负责监督,要保证专款专用,否则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必须出矿修理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使用单位向机电科申报,由设备组会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鉴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单,经分管矿长签字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均须到设备组签发出门证。

否则,门卫不准出矿,随意放行的一台次罚门卫人员100元,并令其追回所放出去的设备(电缆等)。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由设备组会同原鉴定人员鉴定验收,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或按一定的手续投入使用;不合格由设备组会同企管科、供应科与修理单位联系协商,妥善解决翻修或付款等事宜。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否则发现一次罚验收人员每人50—100元,并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加处理。

(三)财务部门须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违者罚付款人50—100元,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凡应进行封存的设备均由设备组管理或使用单位向设备组提出报告,由设备组核准登记造册后进行封存。

需封存的设备由保管或使用单位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否则,视其损坏程度予以罚款。

凡经设备组核准封存的设备,可以不再提出折旧。

对于已封存的设备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封,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年度计划

设备的更新改造规划及制订年度计划,由机电科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技术状态制订,经机电总工审核后,报矿长审批,由设备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设备组提出方案,交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企管、生产、财务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研究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矿领导及公司批准后交设备组负责落实。

第四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的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及使用单位组成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审批。

设备使用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放松管理和维护,造成设备损坏,违者按该设备价值的1/3处罚。

第四十九条:

报废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组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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