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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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

北京市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4月修订)

目  录

1ﻩ总则

1.1ﻩ石景山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1.2ﻩ工作原则

1.3ﻩ编制目的

1。

4编制依据

1.5ﻩ事故等级划分

1.6ﻩ适用范围

2ﻩ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2ﻩ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3ﻩ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采集及监测

3.2ﻩ预防措施

3.3ﻩ预警行动

3。

4ﻩ预警支持系统

4ﻩ应急响应

4。

1ﻩ分级响应

4。

2ﻩ响应程序

4。

3紧急处置

4.4  事故调查处理

4.4ﻩ应急结束

5ﻩ后期处置

5.1调查分析

5。

2ﻩ总结与改进

6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ﻩ信息报告

6.2ﻩ信息管理

6.3ﻩ信息发布

7ﻩ保障措施

7。

1ﻩ专业技术保障

7.2ﻩ通讯保障

7.3ﻩ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8ﻩ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

1ﻩ宣传教育

8.2ﻩ培训

8。

3ﻩ应急演练

9ﻩ附则

9.1ﻩ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2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9.3ﻩ预案管理

10ﻩ附件

附图1。

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图2.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图

附件1.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4.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及处置组成员及联络方式

1ﻩ总则

1。

1北京市石景山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现有各类特种设备1万余台。

特种设备数量较大且呈逐年增加趋势。

这些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特种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特种设备安全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需采取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应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主要对象.石景山区作为北京市的城区之一,具有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的设备多的特点。

1.2工作原则

1。

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原则。

1。

2.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的信息网络和组织网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监控措施;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提高检验率和检验水平,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1。

2.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级别,分级实施应急处置。

要紧密结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石景山区特点的应急预案。

1.3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的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4ﻩ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1。

5ﻩ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ﻩ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

2ﻩﻩ组织机构与职责

作为北京市的组成部分,石景山区局相关人员为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的成员。

石景山区局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1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石景山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在石景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下,设立石景山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

组长由质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主管领导担任,组员包括质监局办公室、特设科、特检所人员。

我局成立应急预案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刘永利

副组长:

炼立锋韩洪亮崔岩 周开国 

成员:

 郑博彭祎翟莹 董惠新 管军民

协调小组职责:

研究确定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各科室,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组建区内特种设备应急工作专家库。

2.2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较大事故时,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基础上组建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作为市、区政府领导、指挥、决策、协调和应急响应的临时指挥机构,接受市、区应急委(办)和市局的领导、指导与协调。

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石景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区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本区特别重大、重大故或较大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2)负责向市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或参加较大事故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4)完成区应急办交办的任务。

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小组、事故处理小组两个小组组成.

2.2.1应急协调指挥小组下设三个分组:

我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刘永利

副组长:

炼立锋 韩洪亮崔岩  周开国 

成员:

郑博  彭祎 翟莹董惠新 管军民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主要责任是保障通讯畅通,及时组织车辆,安排人员到达现场。

现场处置组,由特设科科长和特检所所长负责。

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事故调查组,由主管特设安全的副局长负责.主要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2石景山区内发生的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处理,一般事故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心指导下进行处理.

石景山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区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驻区单位的专家组成,人员定期调整。

需现场处置时,可调用相关人员充实到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中。

成员如下:

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

电梯:

李京斌 郑永立 

惠文生 安学江  

应安厚 

起重:

宋立和   

游乐设施:

王连明  陈树森 

客运索道:

张旭

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

锅炉:

樊宝琦,李凤文 

容器:

孙振荣,张圣文 

2.3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1)依据市局预案编制、修订石景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完成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4)及时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

(5)按市局要求,做好预案相关工作。

3ﻩﻩ预警和预防机制

3.1ﻩ信息采集及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统计、报告和处理。

3.2ﻩ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3.4ﻩ预警支持系统

(1)石景山区质监局应与政府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实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ﻩ应急响应

4.1ﻩ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

其中:

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挥、组织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处置,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Ⅱ级):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

其中:

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特种设备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挥、组织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处置,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Ⅲ级):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Ⅳ级):

由石景山区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由石景山区负责。

4.2ﻩ响应程序(附图2)

(1)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有能力和条件自救的情况下,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衍生新的灾害。

(2)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地区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赶赴事故现场

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应急救援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相关机构,应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当区县不能控制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市应急办,并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主要应急工作要求是:

①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

到达现场后,协助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保护现场,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获取现场第一手资料。

按照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不能控制危害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对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迅速通报。

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②专家技术小组: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的组织下,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救援处置。

4。

4ﻩ紧急处置现场工作程序

4。

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事故调查组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

4.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

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

4.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ﻩ应急结束

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组的意见,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由负责启动预案的部门或领导宣布结束实施应急预案: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5后期处置

5。

1ﻩ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应急处置结束一周内,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应将总结报告报市、区应急办备案。

5。

2 ﻩ总结与改进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区应急办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ﻩ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ﻩ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应急办.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同时报告同级应急办和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石景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区应急办报告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的时限,均不应晚于本单位接到报告后1小时。

(5)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报告标准报告。

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按照市应急办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须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7)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事故简要经过。

6.2ﻩ信息管理

(1)对于上级领导、市应急办以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关于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批示和相关文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办理.办理结果、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反馈。

(2)对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关于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上报特种设备应急信息的批示,以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办上级领导、市应急办以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的批示,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3)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3信息发布

(1)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2)较大以上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向市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向市委宣传部报告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

(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7保障措施

7。

1ﻩ专业技术保障

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和技术机构是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北京市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

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库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中提供技术支持。

7.2ﻩ通讯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保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市经济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协调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7。

3ﻩ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

4ﻩ资金保障

为保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发生重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需求,纳入部门一般预算中,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8ﻩﻩ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应急手册。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预防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面向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开展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增强政府行政人员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等。

8.3 演练

8.3.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

3.2石景山区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分项演练。

8。

3.3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ﻩ附则

9.1ﻩ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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